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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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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唐朝的婚姻制度 制作人 谢芳芳 王京婷 刘莹,一、户婚,户婚是中国封建时代规定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等事项的法律有关户婚的法律规定发端于战国、秦朝汉九章律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隋开皇律中又将关于婚、户的规定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代的户婚立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现存的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共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二、唐朝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一)婚姻的缔结,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2.六礼 唐律: 妻者,传家事, 承祭祀,既具六礼, 取则二仪。

      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具体步骤是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 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3 . 婚姻成立的要件 (1)嫁娶有媒 按照周礼的记载,西周就设立一个官方机构叫做“媒氏”,“掌万民之判合” 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 必有行媒没有媒妁的婚姻就成为非法婚姻 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嫁娶有媒”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由,但墠翘称重某郡姓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媾承贤第某女,令淑有闻,四德兼备,愿法交援谨同媒人某氏某乙,敢以礼请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通婚书,答婚书,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辱荣问,慰沃逾增。

      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3)有私约 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有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4)受聘财 所谓“受娉财”,即用财礼表示的婚嫁协议即使没有婚书,如接受男方家的聘财,亦等同婚书成立聘财不限多少,钱财布帛均是,即使是一尺以上,也等同制定婚书,具有法律效力,酒食不在聘财之列如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疏议中说“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所以在“报婚书”、“私约”、“受娉财”三者当中,应以“受娉财”为婚姻成立的主要要件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一等,女归前夫。

      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2) 尊卑不得为婚 外姻有服尊卑不得为婚, 无服但有尊卑之别者不得为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 舅、 两姨姐妹及姨、 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外姻虽然有服, 但非尊卑者, 则可以为婚 ( 3) 良贱不得为婚 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严禁良贱通婚,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 徒一年半,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 违者杖一百, 良人娶官户女者, 加二等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 准盗论,(4)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6)不得妄冒为婚 户婚律“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疏议解释如下:“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7)禁和娶人妻 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这样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谨按律曰: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又日:诸妻擅去,徒二年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五,父子共交去官会三百贯,尚有未尽会二百贯寄留叶万六家既已亲书交钱,又复经官陈理,若如此而可取妻,是妻可以戏卖也。

      吕元五贪图阿邵为妻,令斐千七夫妻与杨万乙啜诱叶四,虽已写约,尚未心服,而遽占留阿邵在家若如此而可得妻,是妻可以力夺也律有两离之法,正为此等 ---名公书判清明集,(二)婚姻的解除,1.促裁离婚 七出: 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淫去; 妒去; 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不去;与服三年丧, 不去;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者, 不去但妇女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 ,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虽有弃状,有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即犯义绝淫洪恶疾,不拘此令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强制离婚,3.协议离婚 和离作为离婚形式的一种, 是指男女双方不能安宁、 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 类似欲今日之协议离婚。

      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这一离婚形式下, 法律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户婚篇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不坐4.放妻书 离婚书多叫“放妻书”,又称“夫妻相别书”, 指即便和离决定权也在丈夫手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妻妾若欲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与夫商议、征得夫同意才能写下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文书若未征得夫之同意即“背夫擅行”,徒二年若擅去即另行改嫁,则兼有重婚之罪,须加二等,徒三年三)改嫁,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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