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模板范本.docx
10页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1 概述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落实“安全清洁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治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为实现安全、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部门安全环保生产、防护及事故责任和现场抢救的管理 3 安全管理 3 1 职责 3.1.1 生产副总是生产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安环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1.2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环部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1.3各部门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安环部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安全制度制定与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纠正工作,并做好岗位日常安全培训工作。
3.1.4 各生产部门兼职安全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3.1.5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3.1.6 工程技术人员在新、改、扩建项目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安全设施到位,并作为项目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实施 3.1.7 公司专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安全及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负责外来建设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3.1.8 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9 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事故; 3.1.10 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1.11 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3.1.12 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协助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1.13公司实行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安全环保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1.14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3.2 实施程序 3.2.1 教育与培训制度 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纲要,应具体执行和实施以下几点教育与培训制度 (1)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入厂教育、部门教育、上岗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各部门每年都必须结合实际,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普及知识教育,结合公司实际的常见安全事故预防及救护知识,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3)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及管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4)利用各种会议对管理干部和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5)对本公司重点安全防范部门和场所应进行重点培训及管理 (6)各部门在制订培训计划时必须包括安全方面的培训 3.2.2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①公司现有的属于特种设备的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 ②特种设备的购置因生产需要购置特种设备的部门,填报物资采购计划,交设备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由供应部向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参加进行购买 ③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应由制造厂家或其委托或同意的具专业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进行设备移交投用时,将特种设备的随机资料维护保养合同及“设备自检报告”一并移交公司生产部设备部,设备部建立特种设备档案 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部设备科报请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安排检验,合格后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于到期需要重新检验的特种设备,由设备科安排进行检验事宜,安环部负责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 ⑤特种设别报废和产权转移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以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部设备部提出报废申请,然后由设备部统一的发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产权需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先设备科申报,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⑥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原件由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各使用部门保管其复印件,设备科保管技术档案复印件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必须包括: ⅰ档案文件清单。
ⅱ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ⅲ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和技术资料 ⅳ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ⅴ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ⅵ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ⅶ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安环科在组织安全综合大检查时可对使用单位和设备科抽查设备档案是否齐全 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对新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还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的,车间与其签订“师带徒”协议,由指定师傅对其进行岗位操作培训,直到车间考核确定本人具备单独作业能力,方可向公司填报作业证培训申请 (4)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 (5)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为生产所设的坑、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并保证夜间有照明 (6)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安环科应要求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主办单位应加强管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提出安全责任,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7)公司员工,包括外来承包的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明火作业者必须按安全动火规定到安环科办理相关手续 (8)各分厂、车间、部门重视抓好安全工作,杜绝违章操作,若发生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凡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有伤者住院的)扣除部门全体员工安全奖,并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人、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凡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人、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处以100-300元罚款 (9)现场管理要做到人有岗位、物有定位、整洁卫生、标识醒目若检查发现不合格项有一次罚款30元 (10)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凡是经生产部或安环科检查发现职工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每次罚款50元,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故意和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停职教育处罚 (11)抓好劳动纪律,教育本车间职工遵守厂纪厂规凡是被生产部、安环科、值班人员检查发现违反劳动纪律的按30元/次进行处罚 (12)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车间一把手对本部门一切事故全权负责,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落实预防措施。
3.2.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要根据其性质分类分库单 独存放,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领、退料手续 (2)存放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库房,地面要做防渗漏处理,库房内要做好通风、防火措施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3)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的作业程序: ①有毒、有害物质入库前,保管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检查 ②对剧毒物品要有防盗措施 ③有明显危险品标志及防火标志 ④设置防火器 材,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换,保持灵敏有效、严禁挪作它用工程内不准存放有害物质 ⑤厂区内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3.2.4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保障身体健康的一项必要的预防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平均分配。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由安全环保科根据不同的劳动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