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及其管理对策研究课题报告.docx
13页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及其管理对策研究课题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 (贵州贵阳 550003) ■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及其管理对策研究课题报告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 (贵州贵阳 550003) ■文Research Report on Re-offending of Persons Released from Reform-through-labour and Their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引言为进一步加强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掌握贵州省近五年来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和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找准并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提供科学的决策和立法依据,贵州省司法厅组建了以刘伟厅长为组长,王学军副厅长、杨静副厅长为副组长的 21人“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课题组共设计 8份调查问卷涉及 146个问题从2010年 8月 6日至 9月 30日,向贵州省 22所监狱、9个劳教所、1333名重新犯罪服刑人员、309名重新违法在教人员、117个司法所、647名刑释解教人员,500个刑释解教人员所在地村 (居)委会,544名刑释解教人员的近亲属发放调查问卷 10910份,抽样统计问卷 3481份。
从 2010年 10月13日至 2010年 11月 5日,课题组深入各调研点实地调查,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完成课题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一、近五年贵州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状况为课题研究需要,重新违法特指行为人在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后再次违法并被劳动教养重新违法率是指重新违法的人数占全部在教人员的比率重新犯罪特指行为人在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后再次犯罪并被监禁①该定义不同于我国监狱系统以往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重新犯罪率是指重新犯罪的人数占全部在押犯的比率②该定义不同于我国监狱系统以往关于重新犯罪率的概念 (即已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一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概率)一)重新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1、重新违法人数减少但重新违法率极高2005年至2009年,重新违法人员的绝对数总体呈递减趋势,重新违法率呈先增后减再增再减的波状尽管重新违法的绝对数从 2005年的 ×名减少到 2009年的 ×名,但重新违法率却一直很高,在 2008年甚至达到 56.4% (见表一)2、重新犯罪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递增2005年至2009年,无论是重新犯罪人员的绝对数,还是重新犯罪率,总体呈逐年递增趋势。
重新犯罪率自 2006年开始突破两位数,随后几年一直居高不下 (见表二)表一 劳教所重新违法人员占全部在教人员的比例 (%)表二 监狱重新犯罪人员占全部在押犯的比例 (%)(二)重新违法犯罪的主体特征1、中青年人占绝大多数:重新违法的在教人员,年龄集中在 19~45岁,占 80.5%;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年龄在 19~45岁,占 76.66%2、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重新违法的在教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 90.74%;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 92.01%3、多次违法犯罪人员占有相当比例:3次以上进劳教所接受教育矫治的占 31.23%;3次以上进监狱服刑的占23.52%4、重新违法者与重新犯罪者的主要来源地不同:重新违法者以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居民为主,占全部重新违法者的61.4%;重新犯罪者以农村居民为主,占全部重新犯罪服刑人员的 58.54%5、未婚离异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比例较高:在重新犯罪人员中,未婚人员占到一半以上,为 52.78%;在重新违法人员中,未婚人员占到三分之一以上离异人员占到四分之一以上,分别为 38.02%和 25.56%三)重新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侵财性违法和侵财性犯罪类型分别占重新违法和重新犯罪的 42.63%和 51.12%。
在罪名上,主要涉及盗窃、抢劫犯罪四)重新违法犯罪的高发时段刑释解教后的第一年是重新违法犯罪的高发期,解教后一年内重新违法入所者占 42.86%,两年内违法入所者则高达 68.83% (见表三)表三 重新违法人员解教时间与再次违法间隔时间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重新犯罪入狱者占 31.55%,两年内犯罪入狱者则高达 62.93% (见表四)表四 重新犯罪人员刑释时间与再犯间隔时间二、贵州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之所以近年来呈上升趋势,除刑释解教人员主观原因外,可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所的教育改造工作无法适应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二是政府的安置帮教无法满足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三是巨大的生存压力撕破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梦想;四是社会的排斥歧视阻碍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步伐一)监所的教育改造无法适应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1、多数监所未对服刑在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调查显示,有 61.54%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78.63%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表示上次出监所前未接受过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2、监所的职业技能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调查显示,有 48.73%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55.23%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认为监所的技能培训不实用和很不实用;56.27%的重新违法人员和 48.64%的重新犯罪人员认为在监所学习的技术不能作为出监所后的谋生手段;有 74.53%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86.92%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在上次出监后,没有凭在监所学到的技术找到工作。
3、监所的文化教育和心理矫治质量不高调查显示,有 26.20%的重新违法人员和 43.13%的重新犯罪人员认为监所文化教育时间少;有 40.5%的重新违法人员和 37.6%的重新犯罪人员认为监所文化教育能学到的知识很少,对以后的生活帮助不大调查显示,有 55.5%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71%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认为心理健康教育老师水平一般和较低,有56.61%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63.06%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认为心理健康教育效果不好4、过低的假释适用率不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从对全省的假释适用情况看,假释适用率过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全省被假释人数 2006年为 139名,2007年为 165名,2008年为 87名,2009年为 60名,分别占当年在押犯的0.24%、0.28%、0.15%、0.1%调研发现,很多监狱多年来对服刑罪犯的假释适用率极低,有的监狱甚至没有一例适用假释的例如,自 2005年至 2009年,遵义监狱共办理假释 3人,桐州监狱假释 13人,安顺监狱五年内未办理过假释二)政府的安置帮教无法满足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虽然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安帮办”这一机构,但是由于受人、财、物的制约,加上没有建立起一个制度化的安置帮教长效机制,“安帮办”有名无实,安置帮教工作大多流于形式,很难真正落实到位。
据对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在上次出监后依靠什么维持生活的问题中,仅有 3.56%的人回答是依靠政府的支助三)巨大的生存压力撕破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梦想调查显示,有 56.87%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58.56%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在上次出监所后没有工作;有 33.12%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40.74%的重新犯罪服刑人员在上次出监所后无固定住所;在出监所后,没有经济收入和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刑释解教人员的近一半,分别为 26.89%和22.87%谋求一份职业和提高自身的收入成为 76.6%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最迫切需求如果缺乏生存的正当来源和基本保障,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满足必然会成为他们的一种选择这从调研组与王武监狱部分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的座谈中也得到印证,在问及“如果出狱后得不到妥善安置、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你是否还会选择重新犯罪”时,有相当比例的人员表示“不敢保证”、“不好说”四)社会的排斥歧视阻碍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步伐主流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常常 “另眼相看”,持一种排斥心理和疏远态度,认为他们“一日为贼,终身为盗”调查显示:有 53.48%的重新违法在教人员和 68.07%的重新犯罪服刑在教人员在上次出监所后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隔离和排斥;有 32.77%的刑释解教人员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有 40.65%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对现实社会不满的原因即在于社会的歧视。
据一些司法所反映,由于司法所的帮教活动暴露了被帮教对象曾经犯罪服刑的经历,有的导致被帮教对象丢掉工作,有的造成没有人愿意与其谈恋爱三、贵州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管理对策重新违法犯罪问题是多种原因导致的结果,因此预防和控制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必须多措并举,根据前述的违法犯罪原因采取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控措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重新违法犯罪长效机制一)出台一部法规,形成规范的管理机制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还停留在政策贯彻的层面,导致实践中安置帮教无法可依、各地自行其是的局面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之前,贵州省可以先行一步,将其列入地方立法规划,通过进一步的调研和试点,积累探索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贵州省安置帮教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安置帮教的性质、内容、原则、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各有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责任追究等等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次轻微犯罪的人实行前科消灭,在升学、招工、就业等方面不得披露其曾因犯罪被判刑的事实消除“一日为贼,终生为盗”的社会偏见二)实现二个转变,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上要实现“二个转变”:一是管理目标从单一向双重的转变。
即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单一目标向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管理并重的转变,实现抓经济与抓创新社会管理“两手都要硬”二是管理主体从单一向多元的转变改变现在的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不仅政府其他部门要参与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中来,还要积极创设公众参与管理平台,提高公众参与管理的程度和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作用三)抓好三个阶段,提高监所的教育改造质量1、在对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前,政府根据社会的需要,将所需项目向监所公开招投标,由监所根据招投标结果来组织生产一方面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由监所自己找生产项目、五花八门的状况,解决监所 “找米下锅”的困境另一方面,可以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监所的教育改造与生产之间的矛盾,改变 “重生产轻教育改造”的状况2、对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中,将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纳入我省总体规划,将心理矫治贯穿教育改造 (矫治)的始终在提高假释率和干警素质的同时,发挥社会、家庭的帮教作用,认真做好出监 (所)教育1)将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我省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建立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保证监所与社会办学机构的教学开支省司法厅要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监所要拓宽工作思路,加强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着眼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选择那些实用性强、社会需要量大的职业技术作为服刑在教人员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项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扩大培训规模,减少对培训对象的限制条件,使各种层次、不同需求的服刑人员都能选择到适合自己回归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监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建立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会议,解决培训各环节中的问题监所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推介委员会,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邀请企业参加招聘同时,监所可以加强与社会企业的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使刑释解教人员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