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论对于建立赡养、扶养、抚育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的思索.docx
8页浅谈论对于建立赡养、扶养、抚育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的思索 论文Summary:赡养;扶养;抚育;跟踪;回访 论文SummarySummary:赡养、扶养、抚育案件涉及的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新问题,事关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引起高度关注当前此类案件诉讼结案后一般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加以保障但由于该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索情性和伦理性,一味移送执行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解决之道提出建立跟踪回访制度,通过案外跟踪回访,以非强制力手段敦促义务人从内心上自觉履行义务,仍拒不履行的则及时移送执行以法律强制力确保义务人履行义务 1 扶养案件执行的主要新问题 1.1 需要多次、反复执行 如前所述,扶养案件的分期给付性和义务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决定了在较长的时间段里案件可能需要多次、反复执行 1.2 挤占司法资源并增加当事人负担 只要义务人未按期履行某项后续义务,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样的多次、反复执行,既对稀缺的司法资源造成严重挤占,又会增加被执行人执行费支出 1.3 移送执行和司法实践存在冲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新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扶养案件原则上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不可否认,这对于方便权利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它和司法实践存在着冲突Summary:一是义务人如已私下履行义务,则执行中并无相应的义务内容;二是权利人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并不希望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强行启动可能有违权利人意愿;三是一概启动执行程序将增加义务人缴纳执行费的经济负担;四是可能义务履行已成为不必要,如权利人死亡,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4 强制办法效果的有限性 强制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新问题,多数情况体现为金钱义务,金钱所能解决的仅是基本的生存权利新问题,却无法解决权利人所必需的精神扶养内容,而精神扶养正是被扶养人生活同样关注和期望的 既然扶养案件有较强的亲情和伦理性,而法律赋予的强制办法又仅能解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能满足被扶养人员基本物质需求,无法保障当事人必不可少的精神需求,这就需要我们寻找一种既能将情理融合起来、又能适当带有直接或间接的威慑力的辅助解决方式,从而更好地保障权利人权利并获得必要的精神需求笔者认为建立扶养案件跟踪回访制度是一种相对行之有效的解决扶养新问题的新方式 笔者所述的扶养案件跟踪回访制度,是指对于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赡养、扶养、抚育案件,在诉讼程序终结后执行程序进入前,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阶段,由法官对相关扶养纠纷进行跟踪,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或对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走访,从而监督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并把纠纷消除在诉讼和执行程序外的一种制度 建立扶养纠纷跟踪回访制度,不仅是保障老幼生活身体健康需要,也是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需要,同时还是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的需要,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情理和法律的兼容新问题,还能减轻被执行人经济负担,从而促进家庭和谐,提高被扶养人精神生活品质。
2 扶养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的运行模式 2.1 适用纠纷类型 跟踪回访制度的主要适用于三类纠纷案件,即赡养类纠纷,主要包括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养类纠纷,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对经济有非凡困难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扶养;抚育类纠纷Summary:主要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考虑到离婚案件中父母探视子女的必然性,以及探视权浓厚的亲情性,也可将跟踪回访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探视权纠纷中 2.2 内容 内容以生效诉讼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为最基本内容,但又不应仅限于上述内容,而应对此加以适当扩展,只要是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生存条件、有利于改善权利人生活品质、有利于家庭关系调节、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都可以纳入跟踪回访范畴由于跟踪回访独立于诉讼和执行程序之外,属于案外延伸性质,在此阶段并未引入法律强制力,国家尚未以强制力的形式对义务内容进行强制性干预,因此此期间法院关注点应适当扩大,而不应仅限于和法律权利义务有关的内容具体可包括赡养、扶养、抚养费的给付,医疗费、教育费的支付,也可包括生病的护理,还可包括社会保障金的申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状况等。
换言之,由于跟踪回访不属于法律强制阶段,跟踪的内容不应局于法律权利义务,还可包括本由伦理道德调整的内容 2.3 跟踪回访方式 方式灵活多样,一般为主动式,由司法人员主动跟踪回访,但也不排斥被动式,可以接受权利人、义务人、有关组织以及亲友来访具体可包括Summary:上门询问权利人和义务人,打,发调查表,发信函,邀请座谈,向权利人和义务人所在基层组织、老年人原工作单位、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基层调委会、治保会人员以及其亲友、邻居调查了解情况,把握权利人需求缓急,义务履行情况,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心理障碍,权利人和义务人关系亲疏和和谐状况等,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策略,及时解释、疏导、劝说、警示,以赢得义务人自动自觉履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人进行精神上的关心,改善相互间关系,使双方能有相对愉悦的生活环境和更高的生活品质对于经耐心劝导和情法理教育仍拒不履行的,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启动执行程序,以法律强制力保障权利及时实现 2.4 跟踪回访制度和其他程序的衔接 一是和诉讼前阶段的衔接对于尚未诉讼立案的扶养纠纷,因尚未形成具法律拘束力的文书,尚未对纠纷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原则上不必主动回访,对此既可在立案后通过诉讼程序调节,也可引导其到法律服务所、调委会、法律援助中心等基层组织寻求法律帮助,在诉讼外调处纠纷。
对于其中确有立即跟踪回访必要的,可先了解情况,适当进行法律疏导,进行接访登记,同时进行案外协调二是和诉讼结案后阶段的衔接当诉讼结案后,案件经办人开始着手诉讼外跟踪,及时把握相关资讯,并对义务人进行必要的法律引导,为其自觉履行义务奠定思想基础义务人假如存在较大思想障碍,或对权利人只管履行义务而拒绝对权利人给予法定义务外的适当关心,经办人宜主动进行情法理教育,解开其思想疙瘩,促其自动自觉履行义务三是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对经情法理教育仍拒不履行的,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通过启动执行程序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权利的实现四是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和后续义务的衔接鉴于扶养案件权利义务的长期性,执行程序结束后对后续义务的跟踪回访应是法院整个跟踪回访的重点,是最关键性的一个过程因为它关系到义务人能否从内心自愿履行义务,关系到纠纷能否彻底化解,避免执行新案的出现,关系到被扶养人能否在得到生存生活保障之余还能得到要的精神扶养同时这个阶段也是对内心无法做到真正自愿履行义务的义务人起到一个虽无强制力但有相应的威慑功能的阶段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把工作重点放在这一阶段 2.5 跟踪回访时间要求 跟踪回访的启动,一般可在诉讼结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本期执行程序结束后启动。
跟踪回访时机的选择,可采用日常跟踪回访和时宜性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方法,除了日常于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时及时启动跟踪外,可以选择每逢年关前一个月开始对全部赡养、扶养、抚养纠纷,重阳节前一个月开始对全部赡养纠纷,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开始对抚养案件进行回访;对于不自觉履行的,及时进行规劝和法律后果、执行费用的告知,敦促其履行;对于经教育仍拒不履的,及时移送执行跟踪回访的暂停和终了,经过连续多次跟踪及适当走访之后,司法人员认为义务人已不存在履行义务的心理障碍并已经自动履行义务的,在对权利人进行权利行使的告知后,可暂停跟踪回访;对于权利人或义务人已死亡,或未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年龄能够独立生活无需被抚养的,可以终了跟踪回访 2.6 跟踪回访人员 人员充足、条件良好的法院,可设专门的跟踪回访机构,配备一至二名专门人员,相对固定负责全院需要跟踪回访事项,既包括民事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中的回访事项;既包括维权工作也包括维护稳定工作在跟踪和回访过程中经办法官一般应成为当然的成员之一,和专门人员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对于人员并不充足的法院,可将该事项交由类似审判辅助机构负责,由经办人员配合。
假如也无类似审判辅助机构,则由各经办庭室内勤人员负责,对全部赡养、扶养、抚养案件专门登记造册内容可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裁判结果,结案时间,采取过何种强制执行办法,当事人的心理负担和顾虑等 3 跟踪回访制度运作过程中应注重的新问题 3.1 有案即跟、每案必访 扶养纠纷案件事关民生、民本,关爱百姓无小事,因此对于扶养案件给予足够重视,做到有案即跟踪,每案必回访 3.2 重在思想疏导 跟踪回访过程中,应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情法理教育疏导,注重分析矛盾症结,对症下药解开义务人的心灵之扣,对权利人和义务人进行必要的道德和亲情促进,要不但着眼于保障权利人的生存生活,更要着眼于在此基础上努力满足权利人的必要精神生活需求 3.3 不能采取强制办法 跟踪回访纠纷不属于法院在办案件,因此这种跟踪回访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采取强制办法,它是以情法理教育为基本内容,其功能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和法律疏导,对当事人关系的调节,它只是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今后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的一种威慑方式即使后来此类纠纷上升为案件,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也应避免强制办法的过早、过度介入,宜以教育动员为主,强制办法为辅,努力追求权利人既能得到起码的生活保障,又能使权利人得到必要甚至良好的精神扶养。
3.4 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功能 跟踪回访过程中,应尽可能邀请义务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参加,充分发挥和借助其熟悉本地风土人情、语言习惯,了解义务人为人处世原则、性格等方面资源优势,和司法人员相结合,分别从情理、法律等方面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彻底消除义务人心理障碍,塑造尊老爱幼的良好家庭关系和社会风尚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