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穿梭于礼法之间新编.docx
5页穿梭于礼法之间〔摘 要〕“礼法〞二字是描绘儒家传统思想与我国古代法律彼此之间关系的点睛之语,是我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我国传统法以礼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合理表达和社会的整体和谐以礼入法〞始于战国末期,一直延续到近代,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开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形态〔关键词〕礼;法;礼治;法治;以礼入法一、古代的法与律〔一〕“法〞的概念从古代的一些字书来看,在法起源时,人们对法的认识大致有这样几点内容:第一,法的主体是刑;第二,法是客观、公正的标准;第三,法是依照神意而进行的裁决即法就是用刑来惩办有过错的人,其公平如水而法的公平性是依靠神力来实现的清人段玉裁注?说文解字?释“法〞:刑者,罚罪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申为模范之称此注说明,法字所具有的“刑〞之义就如同“模〞、“范〞、“型〞为各种器物的标准一样,法是人的标准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从字形的演变和解释的变化来看,我们还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开展,古人越来越强调法的标准性,而神判的观念日趋冷淡康熙字典?对“法〞字法律意义上的解释较?说文?有这样几点变化:第一,神判的色彩减弱,从?康熙字典?中已经看不到神意对审判的左右;第二,“平之如水〞之意不再被强调;第三,法的内容包括了习惯与风俗,如法可释为“常也〞、“礼法〞也;第四,法与自然之“象〞及规律相联系。
除不同之处外,法的“刑〞、“标准〞、“制度〞之意那么一脉相承从?说文?到?康熙字典?对法的诠释,确切反映出中国古代法观念的演变与特征,即法的御用性、强制性日益加强,而其内容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制度标准,同时还包括民间习以为常的习俗与自然的约束法的这一特征与律有着密切的关系〔二〕礼的起源“礼〞正是和谐文化的核心无论人们对“礼〞持有何种见解和评价,礼是传统文化的核心,已是学界公认的事实古人以“中国有礼仪之大〞而自豪,今人以为礼是传统文化的根本外国学者更是被我国的“礼〞所深深吸引,见仁见智,评说不一;只要论及传统的中国,他们就会谈到中国的“礼〞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礼与法的结合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从法的意义上说,礼从习惯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在法典时代到来时,礼的制度有些被淘汰,有些继续存在,也有些演变为社会制度但是“礼〞所表达的精神自汉代以后一直是法的价值取向,传统法的组成可以说就是礼与法的组成所以礼不但是我国古代法的渊源,更是古代法的精神和价值的表达,是法的灵魂所在杨鸿烈所做?中国法律思想史?,就卓有建树地指出:研究各国的法制史“应该先寻觅到几个总枢纽,然后才能触类旁通,左右逢源,这所谓的总枢纽即是贯穿一个法系的根本思想……要想彻底了解所谓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穿整个‘中华法系’的思想。
〞而贯穿整个中华法系的思想可以用博大精深的“礼〞来概括礼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祭祀活动,?说文?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部落时期对祭祀的隆重,从考古发现的距今五六千年的红山文化与良渚文化的祭祀台可以得到印证孔子说最初的礼是从人们将饮食献给神灵和思念死去的亲人开始的:“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諀豚,尊而饮,梖腑而土鼓,犹假设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及其死也,升屋而号,告曰:皋,某复然后饭腥而孰故天望而地藏也,体魄那么降,知气在上,故死者北首,生者南向,皆从其初〞从文献记载来看,夏商西周时代十分重视祭祀,?礼记﹒祭统?中有言:“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就是因为祭祀是礼之发端以祭祀为中心内容的礼在甲骨文中也有充分的反映〔三〕礼法的根本特征1.等级森严礼把社会上的等级关系概括为上下贵贱,“礼者为异〞,异即等级实行礼的目的在于用等级固定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并使其能安于天生的血统给自己带来的或贵或贱的命运周礼的核心是“落尊亲亲〞,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做到“君是君,臣是臣,父是父,子是子〞唐律立法的根本精神就是贵贱上下有等,集中表达在“三纲〞上,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家族本位在礼治社会中,“家〞和“族〞是社会根本组织形式,“在血缘关系的根底上,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国,而国是最大的社会组织,在家、族与国的组织结构关系上,呈现出一种严谨的一体性家国同态,家国一体〞家长那么是这个单位的最高统治者,不仅对家庭事物有完全处置权,且对其统治下的子女拥有生杀大权3.互补合一礼法的演进过程说明在中国法制史上,礼与法始终是一对矛盾体,二者始终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格局中儒家主张把礼既推行于家庭,又推行于国家,到达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礼和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结合,互相补充的法律以礼为灵魂,处处表达礼的精神和原那么,礼那么以法律为保障,礼所赞许的亦为法律所维护,礼所不容的必为法律所禁止,所以,礼法合一,相辅相成〞〔四〕礼法同性通过对初始状态中的礼与法考察,可以看到,礼与法作用于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中礼的作用对象实质上就是不可捉摸的大自然力量,而人们试图通过祭祀等活动表达对这一神秘莫测力量的虔诚和敬意,以感动它,得到它的保佑,这里面已经隐含有被汉代思想家董仲舒大力阐发的天人感应因素法的作用对象那么是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对财产拥有的不平等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感到惶惑,不可理喻,梦想通过人类外部力量来解决人类自身内部的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礼〞、“法〞同性,“礼〞、“法〞同源其次,“礼〞、“法〞都带有明显的原始社会印记第三,“礼〞、“法〞都显示出对人类自身力量的疑心和失望,无论是“致福〞也好,还是“触不平〞也好,人类自己都无法做到,不得不祈求上天的保佑和恩赐,求助于神兽公正的裁决在这样一种思想观念下,人类社会内部难以树立起有效的权威,相应地,统治者王权也没有产生的条件因此,原始意义上的“礼〞、“法〞概念隐含有反对王权、反对专制树权威的意义在内,与后来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全然不同二、礼与法的困境〔一〕礼的困境正因为礼注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其中的家族伦理关系,注重把社会关系伦理化,因而尽管孔子从日常生活需要出发并未完全否认物质利益对人生存的意义,与他的后学们“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有所不同,但他在本质上要求人们放弃对现实物质利益的追求,或者说把这个追求限制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礼学的这种主张在经济蓬勃开展的先秦时期,显然是“不识时务〞了这些使礼失去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社会根底本来是从现实出发,为改造现实效劳,却又没能得到现实的理解,反而被现实所抛弃,这不能不说是先秦礼学的一个悲剧正统礼学失去其存在的现实根底后,其理论活力逐步萎缩,致使其形式主义化,重蹈周礼的覆辙,成为了一种虚礼。
韩非子对战国时期礼学表现的批评与当年孔子对周礼的批判在精神实质上其实是有很大的相似性,这种历史重复和儒门弟子的堕落自然是礼学困境、礼学悲剧的又一种表现〔二〕法的困境首先,就思想传承关系来说,法家所倡导的平等、公正观念来源于法的初始含义,法家把神性下的平等、公正转化成了世俗生活条件下的平等、公正,可以说离开了平等、公正的话,也就无所谓法家思想了其次,从内部体系来看,法家思想一方面强化公正、平等观念,另一方面又把这些观念的物化、客观化寄希望于君主的强权得到实现两方面之间有着不可调适性公正、平等从世俗生活中来,并在世俗生活的变迁欧诺个饱满起来,法家企图通过君主神性的绝对权威一下子完成了其应有的缓慢的历史进程这样,法家思想内在的观念悖论使自身与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相隔绝,失去了生存活力没有活力的思想陷入困境是理所当然的法家思想在先秦以后的中国思想史上地位低下及统治者实行“阴法阳儒〞统治术的原因在上述分析中可见一斑三、礼与法的完美结合“法〞字在漫长的历史开展中,意义并非一成不变礼与法的结合同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开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期,此为礼治衰败而法治兴起、重制度而轻道德的时代。
汉中期以后的礼法结合时期,此为以法为制,以礼为灵魂的时期〔一〕夏商西周的“礼治〞体系夏、商、西周是“礼治〞的全盛时代后世所言的“法〞在三代那么仅为礼治的一个有机组成局部从内容及实施方法上划分,夏、商、西周,尤其是西周的“礼〞可以分为两局部第一,“礼义〞,即礼的宗旨、精神之所在它以人情为根底, 以道德为核心第二,“礼仪〞或者“礼制〞,即礼的条文、外在标准其中包括了法的内容〔二〕春秋至秦的“法治〞时代春秋战国至秦是礼治崩溃,法治迅速确立并开展的时代在这历史性的转折时期,思想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改进之策其中儒、法两家的影响最为深远儒家提出了中庸之策,认为在社会变革中,应维护传统中孕育的永恒之精神,革除传统之弊病过犹不及〞是孔子对世人的告诫儒家对传统的“礼治〞根本持肯定态度,他们改造或改进“礼治〞的设想是继承弘扬“礼义〞,因时而损益“礼制〞与儒家针锋相对的法家以“人性好利恶害〞为基点,对“礼义〞及儒家所倡导的道德持否认的态度法家对制度及维护制度的手段——刑罚格外感兴趣,因而主张“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应该注意的是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罚;法家的法治与君主专制相辅相成〔三〕汉中期后礼法融合时期汉代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倡导的伦理道德为指导,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表达礼所提倡的精神。
自汉代起,礼法融合的进程始终没有停止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主要内容在此,我们应该对某些观点或误解做一点纠正有人认为汉代儒家学说成为官学,礼的恢复,是习惯法再次获得胜利,而成文法的思想便失去了它的重要性;从而造成“中国的国家几千年来一直给我们一种同古埃及相似的僵固凝滞的印象〞其实,汉代之后,法虽愈来愈充满礼的精神,但自春秋以来至秦所建成的法的制度并未被抛弃,成文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上都未失去它的重要性否那么,我们就难以解释唐律的出现另外,汉儒及统治者虽对三代礼治推崇备至,但具有习惯法性质、繁文缛节的礼之仪,已经被时代抛弃,不可能全面恢复〔参考文献〕〔1〕邹昌林.中国礼文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2〕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商务印书馆,1936.〔3〕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拟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作者简介〕郗闽〔1984-〕,女,陕西人,西安航空学院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