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细则参考Word.doc
18页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细则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三助”工作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订本细则,学校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覆盖面、选聘方法和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一、 助教岗位 (一)助教岗位设置1.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确定;2.研究生助教岗位优先设置于专业基础课程二)岗位职责研究生助教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承担的工作内容包括: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实验及批改实验报告、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以及课程主讲教师指定的其它辅助工作三)基本条件1.研究生助教岗位一般仅限于本校在读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中选聘,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聘(博士研究生不受限定)2.选聘研究生应身心健康,学有余力,且学业优秀,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3.选聘研究生一般应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期间学习过拟聘课程,并且成绩优秀;4.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得选聘四)助教岗位津贴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硕士生300元/生/月,博士生400元/生/月,从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中支付五)办理程序1.研究生助教岗位按学期选聘各学院(系)提交设立助教岗位的申请,明确助教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经研究生部会同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系)自行组织选聘。
2.课程主讲教师全面负责安排本课程研究生助教工作,保证教学质量3.每学期末,各学院(系)填报《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部会同教务处审核,开具“三助基金”报销单,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二、 助管岗位(一)助管岗位设置1.研究生助管岗位在校内教学院系和工作任务较重的职能部门设置2.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部会同人事处研究确定二)岗位职责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兼职班主任、员工作,协助院系和学校职能部门从事部分管理工作三)基本条件1.本校在读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可选聘助管岗位2.选聘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必须学有余力,身 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3.助管岗位的其它选聘条件和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制定四)助管岗位津贴标准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硕士生为400元/生/月,博士生为500元/生/月,从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中支付五)办理程序1.研究生助管岗位按学年选聘各单位提交设立助管岗位的申请,明确助管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报研究生部会同人事处审批2.各设岗单位根据研究生部下达的助管岗位数,由人事处统一选聘调配3.每学期末由用人单位填报《青海师范大学助管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部会同人事处审核,开具“三助基金”报销单,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三、助研岗位(一)助研岗位设置1.学校鼓励主持有纵向或横向校外课题的导师选聘研究生担任助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2.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部会同科学技术处研究确定3.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聘(博士研究生不受限定),由导师或科研团队确定助研工作的期限二)岗位职责协助导师或科研团队进行科研课题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三)基本条件选聘兼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必须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学术思想活跃,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有一定的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四)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硕士生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承担100元/生/月,其余部分由导师或科研团队按理工科不少于200元/生/月,文科不少于100元/生/月的标准支付,博士生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承担200元,其余部分由导师或科研团队按理工科不少于300元/生/月,文科不少于200元/生/月的标准支付,具体金额由导师或科研团队根据学生从事助研工作的性质、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延期毕业研究生兼任助研,其助研津贴由导师或科研团队自行支付,学校不进行配套五)办理程序1.研究生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选聘各单位提交设立助研岗位的申请,明确助研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报研究生部会同科学技术处审批。
2.研究生提出助研申请,填写助研申请表,导师或科研团队签署意见并确定支付助研补贴的科研项目名称、编号、助研时间、助研补贴的金额,交学院(系)审核通过后报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审核3.每学期末各学院(系)统一编制本单位的《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并填写经费报销单,交研究生部办公室4.研究生部将学校配套经费及导师或科研团队支付经费汇总后,编制全校的《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送交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青海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417号)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下达、评审及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六条 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等组成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八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三)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五)新生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六)延期毕业者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第十条 由于出国学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及学校的奖助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与奖励标准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评定,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三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其入学成绩综合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后,被调剂录取的学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第十四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研究生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二学年或前两个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学业奖学金等级博士研究生比例硕士研究生比例 元/年 元/年一等奖学金10000≤20%6000≤20%二等奖学金7000≤50%4000≤30%三等奖学金5000≤30%2000≤40%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十月评定各学院(系)向研究生部提交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表,作为学校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的依据;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各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第十九条 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评审、学校核定"进行一)研究生本人申请;(二)院系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三)研究生部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定;(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十一月中旬一次性发放,颁发获奖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第二十一条 如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提出申诉,院系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部提出,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第六章 其它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四)终止学籍研究生,终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工作办法(暂行)为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完善博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实施原则博士研究生奖助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经费支持体系构成 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包含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校层面的学业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类奖助经费,财政拨付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博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奖助体系(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