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借条做手脚案例.docx
5页借条做手脚案例 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条写的不标准对债务人、债权人都会有影响那么你知道债务人对借条做手脚该如何定罪呢下面办公室小编整理了借条做手脚案例,供你参考借条做手脚案例 甲于2023年10月潜入乙家,盗得一台笔记本并拿走一张借条该借条上详细记载了丙借甲10万元,并约定借款半年后还款的事实甲根据借条上的记载,于还款期限前找到丙,与丙商定,以3万元的价格将借条转让于丙丙得借条后将借条销毁甲因为借条的丧失,丙拒不归还,没有收回借款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丙利用甲盗窃借条所形成的条件,收买并毁弃借条,逃避债权的行为符合何种罪名,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丙通过收买借条的行为,拒绝归还由自己事实占有的本应归还的借款,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丙利用甲盗窃形成的条件逃避债务,构成共同犯罪,应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丙不构成盗窃罪,构成侵占罪 一、丙不构成盗窃罪 仅从行为的外在表现看,侵占行为也可以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非典型的盗窃案件也可以是半公开甚至公开进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盗窃罪的对象处于被害人的排他性控制之下,通过偷窃排除被害人的排他性控制;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被害人都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排他性控制。
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唯一凭证的借条被窃后,借条上记载的债权能否实现已经不确定,乙对债权已经丧失了排他性控制,不符合盗窃罪的对象 二、丙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于侵占罪对象之一的表述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两种理解,一是狭义的,从被害人行为的角度来理解,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理解为基于被害人委托,产生占有状态的财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被害人委托为限第二种是广义的,从行为人的法律义务理解,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理解为,基于一定事实,行为人负有代物主行使管理义务的财物,而所依据的事实不一定是物主的委托,也可能是其他是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原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以被害人的委托保管为限采用广义的理解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规定的不同罪名,其行为特征有根本的不同同样是侵犯财产罪,侵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也就是说,侵占的具体犯罪行为发生前,行为人已经对犯罪对象有平稳地占有法律在乎的是这种占有状态的存在,至于这种占有是基于何种行为发生,并不是立法本意所关心的事情行为人无论是通过委托、借用、租赁、担保还是无因管理而获得对财物的控制,都能够形成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在占有事实产生这一点上,是没有根本区别的。
在这里,法律评价的对象,是属于法律标准内的占有状态,而不是法律标准外的这种占有状态形成的原因因此,无论是基于被害人的委托,还是基于借用、租赁等行为产生的占有,都能使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使该财物成为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第二,考察立法的意图,侵占罪的目的是通过立法的禁止性规定,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使不在物主占有下的财产不至于沦为他人所有前文所述他人代为占有状态形成的原因,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的效力没有影响同等效力的权益,法律应该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对被害人委托保管的财产,刑法要给予保护对被害人因为租赁关系、担保关系、借用关系等交由他人占有的财物,刑法也应给予保护法律规定了遗忘物是侵占罪的对象遗忘财物的情况,从被害人方面讲,其对于财物转由他人占有是有主观过错的而通过租赁关系、担保关系、借用关系转由他人占有的情况,被害人没有过错刑法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尚且给予保护,对于完全无辜的被害人当然也要给予保护,甚至给予更大力度的保护 第三,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做包括广义解释,不属于类推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那么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可防止地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出于维护罪刑法定原那么的需要,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大解释。
二者的区别在于,从实质上来说,类推解释超出了普通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使公民陷入动辄得咎的境地;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公民基于自己的预测的行为,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基于公序良俗,普通公民都会对任何占有他人财物,却拒不归还的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可以预测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因此,但凡具有正常是非观念的人,在作出上述的行为时,应该对自己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所判断因此,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做广义理解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 案例中,乙将钱借给丙后,丙就负有在还款期限到达时,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约定利息,丙还负有给付利息的义务在还款期限到达前,丙可以保存、使用借款;如果乙因为一定原因,将一笔钱存放在丙处,丙一样负有在保存期满返还的义务从民法原理上看,货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在保存期满后,丙既可以将乙的钱原封不动地返还,也可以返还自己所拥有的等价值的钱换言之,即使是乙将货币交给丙代为保存,丙在保管乙的货币期间,也可以使用乙交付的代为保管的货币可见,无论是代为保管货币还是借款,丙在一定期限内,都享有对货币的占有和使用权,也都负有在期限届满时,返还货币的义务,乙都享有期满后的货币返还请求权。
差异在于,有息借贷产生利息问题、有偿保管产生保管费用问题但这种差异不影响二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权限不难看出,两种情况从本质上来说,乙事实上都处于丙的货币保管人的地位 综上,丙处于被害人财产保管人的地位,本应积极履行自己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但丙却利用甲盗窃行为形成的便利,与甲合谋销毁了借条,并进而赖账,阻碍乙对于借款请求权的行使,构成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