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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中公众表达权与官员隐私权的权衡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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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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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   网络反腐中公众表达权与官员隐私权的权衡问题探讨    【Reference】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我国的社会舆论生态,给民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场所但伴随着网络反腐的积极推进,权利冲突问题凸显表哥”杨达才在被网友人肉搜索时,其住址、家人等隐私信息泄露并受到部分网友的恶意攻击;上海法官集体嫖娼被偷拍激起社会大讨论,此类偷拍行为是否涉嫌侵犯官员的隐私权针对这样情况,本文提出平衡公民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网络反腐的繁荣发展Keys】网络反腐;表达自由;隐私权;公共利益一、网络反腐的内涵及其现状中央党校2009 年在出版的辞典》中收录了“网络反腐”的词义,这标志着互联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已经正式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词典中指出:网络反腐, 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 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 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 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从网络反腐第一案“李信下跪事件”开始, 到近几年各类“房叔”“房姐”“表哥”的出现, 我国的网络反腐已经走过13 年的发展历程自从200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网络举报平台, 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等网站也先后开通并实际运行。

      官方反腐取得了良好成果的同时, 民间网络反腐也不甘示弱李新德建立的中国舆论监督网作为第一个正式运营的民间反腐网站拉开了民间反腐的序幕, 随后中国百姓喉舌网、网络民间举报网、最猛料网站等民间反腐网站纷纷成立, 为我国反腐事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同时, 新华网、人民网等8 家中央媒体新闻网站和腾讯网、网易网等4 家大型商业网站也在2013 年的4 月于各自的首页上推出了统一规划设计的“网络举报监督专区”由此网络举报成为继、来信、上访等传统反腐方式之后的另一重要举报渠道, 能够有效地提升政府执政能力并减少腐败的发生率二、网络反腐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网络反腐的技术优势在于被举报人信息及时、广泛的传播, 而这同时意味着, 不准确和不相关的举报信息同样可能被传播因此, 公民网络反腐行为在发挥正面反腐功能的同时, 也带来了损害多类主体隐私的副作用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为公众表达自由和官员隐私权的冲突1、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表达自由”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含义的复杂概念, 它是关于人们在表达活动中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的理论术语, 也是对宪法和法律条款中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的规定和概括 关于表达自由, 我国在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在第41 条规定了“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见, 在我国, 表达自由为宪法层面上的一项法定权利在网络反腐中与表达自由相关的即有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因为享有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表达自由, 公众迫切地想知悉国家公职人员的执政能力、个人品德、财务状况等信息, 用以判断其是否廉政勤政,是否有能力做好工作为人们谋得福利, 但是国家公职人员则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 非常不想把自己的信息、行踪、财产等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特别是那些可能会降低公众期望, 有损自身权威, 比如贪污腐败、生活荒淫等于是, 公众表达自由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与矛盾就此产生2、冲突的实质事实上, 公众表达自由与官员隐私权冲突的实质体现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网络反腐体现了公民对官员的监督, 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而官员隐私权则属于个人利益范畴从利益衡量位阶的角度出发,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 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官员的隐私权应该得到适当限制而另一方面, 公共利益的存在有赖于个人利益的发展, 没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也保全, 社会发展也不可能因此,官员隐私权也需要受到保护, 公众的表达自由应当受到适当限制由此可知, 我们保护隐私权的边界是“隐私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隐私权, 法律应予以适当克减; 相反当官员隐私权未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 应该着重保护个人利益中的隐私权三、网络反腐案件中权利冲突的原因1、网络反腐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要想在积极发挥网络反腐正面作用的同时控制其副作用, 就必须有清晰界定和保护官员隐私权的法律规定然而, 在中国, 隐私及隐私[来自www.lW5U.coM]权保护是近二十多年来才逐步开始探索的新领域, 事实上也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宪法》、《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中,且其中存在不少的缺陷和漏洞这使得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 甚至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且进一步削弱了司法实践中协调言论自由和官员隐私权冲突的效果这表明, 我国目前可适用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零散而粗放,缺乏可操作性, 更遑论对于官员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在此情况下, 如何协调网络反腐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现行立法并没有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 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立法2、网络反腐中网民素质参差不齐由于自身文化修养、行业阶层等差异,广大网民素质参差不齐。

      一旦面对网络反腐中的涉事官员, 大多数网民都会不自觉的将自己摆在一个道德制高点上加以评判,却往往忽略了官员及其家人的人格尊严诚然,大部分网民对于网络反腐都秉承着伸张正义的想法, 但理性缺失的直接后果便是情绪化的反应, 过多的人身攻击和无关隐私的揭露反而容易模糊事件的焦点和真相, 并且也容易侵犯了当事人的相关人格权利3、政府行为缺乏对网络反腐的引导首先, 因为传统反腐渠道耗费精力金钱,有时还会遭遇种种不公平对待, 百般无奈下部分网民只能选择网络平台, 心中难免郁结,表现在言辞上就更为激烈, 容易造成网络围观等群体性事件政府在从事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掌握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信息本应成为权威发布者, 但是由于在行政过程中的部分不透明化导致其发布的信息源缺乏公信力信息不公开便无法实现有效的双向交流, 当政府参与到网络反腐中, 一旦出现相关部门对于事件的调查与民众最初认定的事实出现偏差或违背, 广大网民就会产生各种质疑政府出于保护相关人隐私权益或者避免调查线索泄漏等种种原因, 有口难辩, 此时公民知情权的难以满足必然又会引起政府公信力的进一步削弱形成恶性循环四、网络反腐中平衡权利冲突的对策政府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隐私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 但是限制权利不意味着消灭权利, 反而凸显出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如何在既维护公民行使[来自Www.lw5u.coM]言论自由的权利, 又保证不因滥用权利而侵害官员的隐私权, 这无疑成为协调保护隐私权的关键点1、加强立法保护, 明确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现阶段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使得在网络反腐中官员隐私权的保护及法律救济存在一定的缺失立法应该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加强对官员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划定官员隐私权的具体范围2009 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在第二条中将隐私权从人格权中独立出来, 但仍未对隐私权的范围做出明确限定, 更不涉及官员隐私权, 这导致网络反腐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官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 个人信息或者个人行为通常会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紧密相关,故其隐私权必然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为了在实现监督权的同时不侵害官员合法权益, 有必要对网络反腐中所涉及的官员隐私权保护范围进行具体划定2、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网络反腐的工作机制面对网络反腐中的网上举报, 政府应当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处理程序和工作机制首先,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信息时代,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 能够有效地压缩互联网上虚假信息的生存空间, 降低虚假举报出现的几率, 减少调查。

      尤其是反腐工作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可以避免出现办案过程中遭遇权力阻扰,正义得不到伸张的情形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已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趋势我国虽然于2008 年5 月1 日也实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但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 还不能有效的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因此, 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另外, 政府应当建立网络监督调控机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网络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 网络在赋予网民表达自由, 使其更真实、更直接地发表言论的同时, 也成了谣言的集散地一些别有居心的人不仅在网络上散布着不负责任的言论, 而一些管理上不严谨、不作为、不负责的网络管理平台放任这些不实信息的发布和转载, 使得各种虚假信息泛滥, 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安定的社会生活面对网络反腐中出现的这种情况, 政府有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网络的监督调控机制, 促进并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制度性监督的对接, 以保障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享有特别是在网络反腐方面,更要从信息传播和环节舆论压力两个方面进行积极而有效的疏导, 以保障网络反腐的健康有序发展3、增强公民对官员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我国网民层次参差不齐的特点, 要求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公民的网络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

      利用大众传媒普及网络法律法规, 提醒广大网民要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 做到不随意发掘并传播伤害他人尊严的隐私信息,对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官员家属等人的信息禁止过度放大解读同时, 要增强思想道德教育, 实行以“法”治网与以“德”治网相结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让公众在网络反腐过程中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在行使权利时不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做到网络反腐言论自由与保护官员隐私权相协调只有提高了网民的道德素质并且规范完善了网络编辑, 才能使网络反腐实现良性发展五、结语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条参与政治的便捷途径, 但网络反腐中权利冲突的愈演愈烈也不由得让人担忧网络反腐的未来发展之路网民自身素质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这一问题难以避免公民以行使监督权之名, 采用“人肉搜索”等方式越过官员隐私权保护的界限造成表达自由与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而激烈的言论传播所引发的网络暴力更使得这一冲突升级因此, 为了使网络反腐能够更加健康长远地运行下去, 在法律和制度上进行完善是必不可少的同时,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公民责任意识的逐步提高, 网络自身的局限会减少而公民的责任意识也会逐步得到提升, 网络反腐必将为我国反复事业做出巨大贡献。

      注: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名称:网络反腐中公众表达权与官员隐私权的权衡问题探讨,项目编号:CX2017SP19)资助Reference:[1] 刘瑜. 观念的水位[M]. 浙江: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61.[2] 侯建. 表达自由的法理[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08:3.[3] 王利明. 民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4] 王利明. 人格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149.[5] 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93.[6] 栗娜. 浅析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历程及提高路径[J].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1,(104).[7] 张碧红. 从媒介工具化到媒介社会化———微博的个体表达与社会影响[J]. 学术研究,2012,(6).[8] 李新天, 郑鸣. 论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构建[J]. 中国法学,2005,(5).作者:孙蕾,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16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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