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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学校办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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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541703742
  • 上传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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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法定名称:石家庄市裕华区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第三条 举办者:霍战潮、黄兢由霍战潮发起,合伙黄兢等自愿举办、石家庄市裕华区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学校坚持“以美立校、以美施教、以美育人”为办学目标,秉承博仁教育“艺术修饰灵魂,灵魂塑造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因材施教,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办学理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养更多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为社会输送更多具有高尚情操的学生,为高等院校输送更多的艺术专业学子第五条 学校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289号第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霍战潮第七条 石家庄市裕华区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董事会会议决定,所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办学节余循环投资于学校发展,将博仁文化艺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壮大,营造一个优质的办学环境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审批机关是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办学范围(业务范围)第十条 学校业务范围:青少年艺术文化培训和艺考教育信息咨询(一)办学规模:50--200人(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文化培训学校)(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 :青少年 学习期限: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而定 教育形式:业余,广播电视,函授等(四)办学专业:钢琴、古筝、二胡、架子鼓、语言表演、美术专业,舞蹈专业、文化类全科等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举办者霍战潮董事长、执行董事韩志超、财务总监冯亚,董事会监事范银芝及校长黄兢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六)决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二月、八月)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执行董事一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和董事长授权下履行职权,一般情况下,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学校全体师生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投资人:黄兢 出资数额:人民币6万其它合法收入:学费收入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应按国家规定履行第五章 规章制度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6、学校安全管理制度;7、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九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第四十一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学的;(二) 生源不足造成严重亏损的;(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 全体出资人决定学校分散、分立、重组的;(五)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六) 学校办学与法律、法规或教育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的;第四十三条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应退学生学杂费和其它费用;(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四) 返还举办者出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学校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9年12月18日经本学校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的董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12年12月19日经审批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核准生效,并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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