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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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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pu****.1
  • 文档编号:516652465
  • 上传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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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 单位需承担责任吗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 单位需承担责任吗就目前的判例来看, 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案例: 李某是广州某快餐店的员工,在某工作日,其驾驶摩托车上班,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也是在上班途中的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 车相撞,陈某受伤,李某负全责,逃逸陈某将李某以及其所 在的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一审 法院认为,李某是快餐店所聘请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 事故致他人损害,系执行职务,相应侵权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遂判决快餐店赔偿陈某损失 ; 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 快餐店认为员工上下班不属于执行职务,赔偿责任应该由李某 单独承担而不应由单位承担,不服该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 快餐店能反败为胜吗 ?【律师评析】民法上有一个理论叫“雇 主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 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 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原理,由用人单位 ( 或 雇主) 来承担侵权责任呢 ?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上下班的行为 是否属于执行工作职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 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 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 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在执 行职务过程之中 ?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九条规定“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 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 动法律总是高度概括而抽象的尽管有这些法律条文,对 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一般人还是难以准确判断比较容易联 想到的是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 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然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 故自己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由单位承担责任,那么导致他人 损害的情况,也属于雇主责任无疑然而,工伤责任适用的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过错,只要不是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亡的, 劳动者均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 而类似本案的一般侵权行为的责 任,适用的却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两者法律性 质显然不同。

      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一审判决基本就是比照工伤 责任来判定快餐店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工伤 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导致一般侵权行为也适用了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民法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一审判决的错误, 在二审中得到了纠正二审终审判决采纳了快餐店代理律师的 观点,认为劳动者在上班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只是在为执行职 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作准备,而并非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授权 或者指令范围,因此,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并非履行职务 ; 并且,在上班途中的劳动者也并未开始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内 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 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由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快餐店无需承担赔偿 责任,而由李某单独赔偿由此引申,劳动者下班途中致人损 害的,也不属于雇主责任需补充说明的是,本案李某如果在 交通事故中也受到了伤害,则无论他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负 有责任,其自身损害都可认定为工伤,得到来自单位和社保 ( 如有购买 ) 的工伤赔偿 ; 而本案陈某,除了得到来自李某的侵 权责任赔偿以外,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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