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13页甘肃省招投标条例 索取号 发布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产生日期 2006-12-15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 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 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 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 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 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 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 选定中标人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 定场所第五条 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 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 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 的独立管理机构;(三) 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 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 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 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 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 目;(七) 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 旅游等项目;(三)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四)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五) 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 算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 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 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世界银行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 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 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 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方式和范围,由项目 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 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 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 可供选择的;(三) 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一)编制文件;( 二)发出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 举行开标会议;( 七) 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八)签订承包合同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 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 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 者拥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 招标事宜第十七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 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 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 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 规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第二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相应资质和能力;(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 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 约;(四) 最近 3 年内的履约情况;(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 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 但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 金支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按规模标准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展 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 续发布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 称和地址;(二)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四) 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五)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 时间;(六) 按照规定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 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创造条件试行无标底招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 程不得划分标段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
强制划分标段的,视为肢解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省政府第 6 号令, 经 1997 年 10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 章的决定》,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省政府 27 号令发布施行等一系列 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省政府第 6 号令,经 1997 年 10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 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省政府 27 号令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 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 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 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 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 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或投资在 3000 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 关规定;(二) 监督、检查各地(州、市) 省级各厅、局( 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 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 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 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履行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 50%此 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第八条 各地( 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 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 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 10% 上缴省招标办公室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 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第九条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 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