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doc
9页进口信誉证业务操作规程 - 附件1: 银行进口信誉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XX银行进口信誉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誉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誉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誉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进口信誉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誉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 进口信誉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誉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誉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展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誉证业务进展集中处理的部门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详细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誉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誉证项下的融资产品办理进口信誉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1 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 进口信誉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誉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誉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誉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 进口信誉证业务必须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并实行信贷受权管理对于超过授信或受权的进口信誉证业务,经办行需按超授信或超受权审批流程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七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按照《XX银行市场调节价金融效劳价格标准》向开证申请人收取进口信誉证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第二章 开证前的审核 第八条 开证申请人向我行提出开证申请,需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誉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 〔二〕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 〔三〕有关进口批件〔复印件〕〔如需〕; 〔四〕代理协议〔复印件〕〔如需〕; 〔五〕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办行受理客户开证申请后,客户部门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开证申请人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境内注册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消费企业、外贸企业等 2 〔二〕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开证申请人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是否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如信誉证中有溢短装条款有可能增加信誉证金额的,应按开证金额的上限收取保证金或落实其他付款保证如客户缴纳的保证金非信誉证开证币种,应提醒客户采取必要的汇率风险防范措施 〔三〕贸易背景申请开立的信誉证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进口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在途时间及消费周期与信誉证付款期限是否匹配,进口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出入 〔四〕开证权限根据上级行的受权,审核单笔开证金额和付款期限是否在本级行的权限之内如超过权限,需按程序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十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重点审核客户提交的以下单据和材料: 〔一〕开证申请人应列入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否那么应提交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 〔二〕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合同上货物同《开证申请书》上的货物一致; 〔三〕进口答应证、批文等〔如需〕; 〔四〕《开证申请书》。
1、外表审核《开证申请书》经申请人有效签章;《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清楚、完好、合理,条款之间衔接、互不矛盾如更改《开证申请书》内容,应要求开证申请人签章确认《开证申请书》上的金额不得涂改 2、内容审核审核《开证申请书》上的主要条款,如相关条款增加我行风险或容易引起混淆误解的,应提请客户部门洽开证申请人修改如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修改,应明确对此引起的风险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承当,3 并应提醒客户部门根据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落实该笔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详细审核要求和标准见本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 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将《进口开证呈批表》、《开证申请书》、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一并提交给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详细的开证手续如为减免保证金开证,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与开证申请人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 第十二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客户部门提交的相关开证材料后,应审核《进口开证呈批表》的外表一致性和《开证申请书》的详细条款 第十三条 《进口开证呈批表》的审核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进口开证呈批表》的外表一致性:内容是否填写完好、开证金额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各相关部门和有权审批人是否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开证申请书》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要式合同,也是我行对外开证的根据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对《开证申请书》的外表一致性和内容进展审核 《开证申请书》外表一致性的审核内容同第十条〔四〕款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主要审核《开证申请书》的以下内容: 〔一〕信誉证的开立方式信誉证的开立方式有电开、简电开和信开证三种电开证以SWIFT开证为主如遇特殊情况,需以非SWIFT方式开证的,应按规定由一级分行 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二〕信誉证的种类根据UCP600第三条规定,所有的信誉证均为不可撤销的信誉证 开立保兑信誉证、假远期信誉证和可转让信誉证,除按一般开证要求进展审核审批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如为保兑信誉证,或信誉证允许交单行向偿付行或开证行电索或4 信索,除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要求其落实付款保证,应要求其书面承诺承当由此可能产生的利息、费用和风险如开证申请人未指定保兑行,应根据我行代理行分类指导原那么,指定我行代理行为保兑行 2、如为假远期信誉证,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按进口信誉证项下融资的有关规定对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等进展审查,国际业务部门审核相关的信誉证条款。
3、如为可转让信誉证,应指定转让行,并要求其在转让后将转让细节通知我行 开立循环信誉证、背对背信誉证、对开信誉证和预支信誉证按本规程第七章“特殊种类信誉证的开立”中的有关要求进展审核 〔三〕信誉证付款方式根据UCP600,信誉证的付款方式有四种: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统称为承付 在开立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信誉证时,应明确我行为信誉证的付款和承兑银行,一般不指定他行作为付款银行或承兑银行不得开立由任何银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的信誉证 在审核中,应注意信誉证的种类与付款方式是否一致 〔四〕开证申请人应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开证申请人必须与合同的进口方一致,与《开证申请书》上印章名称一致 〔五〕信誉证的受益人应填写受益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最好可以写明 或 号码,以便通知行尽快通知受益人一般情况下,信誉证的受益人应与合同的出口方一致如受益人与合同的出口方不一致,应在合同中指明 受益人所在国家是否为受美国制裁国家如为受制裁国家,应审核开证币种,尽可能使用非美元币种 〔六〕信誉证的有效期和有效交单地〔EXPIRY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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