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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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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532529094
  • 上传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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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 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 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环执法〔2019) 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 政处分裁量基准制度的假设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 16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分职权制 定本基准一、基本原那么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 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分与教育相结 合、便于适用的原那么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 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 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分、处分种类和处分幅度的权限, 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分种类和幅度基 本相同的要求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一)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违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类未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未按规定监测 (第一次被本 级生态环境部 门处分)未按规定监测 (第二次被本 级生态环境部 门处分)未按规定监测(第三次及以 上被本级生态环境 部门处分)拒不 改正 的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 监测2-33-44-1010-20责令 停产 整治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安装使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且联网,但未通过验收已安装,未联网未安装2-44-1010-1515-20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自 行监测未公开有毒有害水 污染物信息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2-1010-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备 注 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删, 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三局部 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单位:万元类 \ St时间W2小时2〈时间W4小时4〈时间W6小时6〈时间W8小时时间>8小时黄色预警1-22-33-44-55~6橙色预警2-33-44~55-66-8红色预警3-44-55-66-88-10备注1.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 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2. “时间''从有关排污单位接到市政府预警指令时开始计算如生产时间断续,那么以总计的生 产时间为准)排放超标类额别超标倍数W33〈超标倍数W55〈超标倍数W8超标倍数>8情节严重的锅炉1.4兆瓦及以下10-1212-1515-1818-20报经政府批 准,责令停 业、关闭1.4<额定功率<2.8兆瓦12-1515-2020-2525-302.8<额定功率W14兆瓦15-2020-3030-4040-50额定功率>14兆瓦20-3030-5050-8080-100他气染原 其大污探小时烟气量《1万标立米10-1212-1515-1818-20小时烟气量1万〜5万标 立米12-1515-2020-2525-30小时烟气量5万〜10万标 立米15-2020-3030-4040-50小时烟气量10万标立米以 上20-3030-5050-8080-100类戡别超标倍数W33〈超标倍数W55〈超标倍数W8超标倍数>8情节严重的组排 无织放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 扬尘/机械、汽车修理10-1212-1515-1818-20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 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2-1515-2020-2525-30火电、钢铁、石化、水泥、 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15-2020-3030-4040-50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20-3030-5050-8080-100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小时烟气流量可根据监测报告,并参考环评文件和排放口烟道风机风量等核定;加油站、油库等按照小 时实际处理油气量计算3. 监测方法包括烟气不透光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等标准中规定的内容4. 一个排放口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5. 同一企业多个排放口超标,属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分6. 无组织排放其他废气的,可根据污染物种类,行业特点等,参照本表相近废气类别进行自由裁量三)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V 类\额别\^超标一项超标两项 及以上全硫[0.4%-0. 6%(含)] 灰分[12.5%-15%(含)] 挥发分[37册38.85% (含)]全硫[0. 6%-0. 8% (含)] 灰分[15X-17. 5% (含)] 挥发分[38.85%-40. 7% (含)]全硫>0. 8% 灰分>17. 5% 挥发分>40. 7%一年初次超标货值金额一倍货值金额两倍货值金额三倍一年第二次超标货值金额三倍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 炭、石油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类别不正常使用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等净化设施未安装或者安装后擅自拆 除异味和废气净化设施拒不改正的服装干洗和机动车 维修等工程0. 2-11-2责令停业整治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废弃物燃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未配备净化装置的拒不改正的1-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 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 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 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 少粉尘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 密 闭、围挡、遮盖' 清扫、 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 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拒不改正的2-1010-20责令停产整治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产生较大的环境 污染或社会影响1-44-1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 气体,且产生较大的环境 污染或社会影响拒不改正的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1-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 气处理芸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荔、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3.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琴九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 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 及废弃物燃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 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物料数量W50立方 米50立方米〈物料数量W500立方米物料数量>500立 方米拒不改正的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22-44-10责令停工 (停业) 整治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 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22-44-10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 扬尘污染1-22-44-10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 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22-44-10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 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矽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 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五)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对工业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处分六)违反排放口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类未按照规定使用自 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拒不 改正 的已安装且联网,但 未通过验收已安装 但未联网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2-44-1010-1515-20责令 停产 整治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 不如实公开监测数据公开不符合规定未公开/2-1010-20~r对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 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未保存监洌记录未按规定监测(第 —次被本级生态 环境部门处分)未按规定监测(第 二次被本级生态 环境部门处分)未按规定监测 (第三次及以 上被本级生态 环境部门处分)2-33-44-1010-20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未设置//2-1010-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项未按规定对 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的;第三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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