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docx
9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什么是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的基数是什么?我为大家细致介绍,接待查看!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支付“二倍工资”的处治性赔偿制度,二倍工资制度在实务中涉及好多问题,包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特殊情形下的二倍工资支付问题等等本文仅对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举行归纳,供实务中参考 二倍工资的支付依据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实际上由两片面构成,第一片面为劳动者的正常工资,其次片面为处治性赔偿金 我们要分析的是二倍工资中的处治性赔偿金是以何标准作为基数 顾名思义,二倍工资的正常理解是在正常工资根基上再加一倍,也就是说,这个处治性赔偿金的数额跟劳动者当月工资数额是保持一致的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劳动者每月工资数额有变化时,工资之外的另外一倍处治性赔偿金也通常会随之变化。
按照正常理解,通常工资都是应得工资的概念所以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得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意思二倍工资基数是按工资总额计算还是需扣减片面工程,各地并不一致,实践中对比混乱 通过对各地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举行归纳分析,在实务中,各地对二倍工资的基数有以下裁判口径: (一)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譬如,江苏高院观法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北京高院观法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江西高院观法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 上述应得工资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属于工资组成片面的全部工资工程的总和,摈弃非工资收入 (二)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但需扣除片面工资工程 譬如,广东高院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处境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三)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不包括加班费和分外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譬如,四川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分外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四)以双方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不包括加班费,需扣除片面工资工程 譬如,上海高院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分外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工程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工程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工程举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缺乏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五)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譬如,浙江高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假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商定的,按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商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处境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工程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六)以劳动者供给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为基数,上限不超过社平工资3倍 譬如山东高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供给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我个人认为山东这个规定有点奇葩,法律对金额不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针对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无关,不应扩展适用到二倍工资 另外,不管各地采取何种计算基数,断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这是底线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分外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工程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工程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工程举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缺乏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那么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处境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商定的,按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商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处境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工程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处境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以下片面: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筹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养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凉快饮料费用等; (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研发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提升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分外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供给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