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制度之法国重罪法庭审判制度介绍.doc
3页法国重罪法庭审判制度介绍【摘要】法国重罪法庭审判采用的是刑事参审制度,法国刑事参审制度是在英式陪审制度上经过 200 多年的改进形成的,其在参审员的遴选、庭审原则、职业法官和平民陪审员的职责分工、合议程序以及上诉程序上都有着符合其本国法律文化特色的特点法国刑事参审制度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庭审制度有着很深的影响关键词】参审制度 平民陪审员 职业法官 言词原则1789 年法国大革命后,英国的陪审制登陆法国,但是由于法国政治环境等客观条件和其国内宗教、文化、法律传统等内在原因的双重作用下,英式的陪审制度在经历了多数次或成功或失败的改革后,逐渐演变成了形成了具有法兰西特色的法国刑事参审制度,其成为了法国重罪法庭的审判制度本文将总结、分析法国刑事参审制度的运行现状,使大家了解除英美的陪审制外更加适合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参审制度一、法国刑事参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国刑事参审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需组建一个由包含职业法官和平民陪审员的参审团,他们于一段时间内在法庭上合作审判刑事案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只有重罪(即可能判处10 年以上的犯罪)才适用参审制来审判刑事参审制度在法国只在重罪法庭和未成年人重罪法庭适用。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些重罪案件的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参审员并不参加[1]二、庭审参审团的人员构架及参审员的遴选法国重罪法庭由上诉法院的一名庭长或者一名上诉法院的法官主持,重罪法庭中的参审团还包括了两名职业法官担任的陪审员和9名(重罪法庭一审审理案件时)或者12 名(上诉审审理案件时)正式的平民参审员以及数名替补平民参审员(通常2 名) [2]法国刑事诉讼法对平民参审员的遴选过程做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保证了整个参审员遴选过程的公正和严谨一)平民参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不适格排除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5 条至第 258 条规定,担任参审员须符合四个条件,即:年满23 周岁,法国公民,可用法语读写及享有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亲权并且依照职责不兼容的原则,有行政、司法或者军职等特殊职务的人员不得兼任参审员除此之外,以下人员也不得担任参审员:有重罪或被判处 6 个月以上犯罪记录的人;正在受起诉、抗传以及对其已签发押票或逮捕令的个人;被撤销职务的国家、省或市镇官员或工作人员;被撤职的司法助理人员以及经司法决定最终禁止履行职务的专业公会成员;宣告破产且且未复权的个人;依《刑事诉讼法典》第 288 条被判刑及依《刑法典》第 131 —26 条规定被禁止履行参审员职责的个人;受司法保护人、受监护、受禁治产的成年人以及依据《公共卫生法典》第 326 条至第 355 条规定安置于精神病机构管理的个人。
[3]此外(重罪)被告人及其律师的配偶、直系血亲、姻亲直至叔伯或表侄亲等包括在内,同时将在案件中作为证人、翻译、高发人、鉴定人、自诉人或民事当事人的人,或者已在本诉讼中担任司法警察或进行预审活动的人暂时取消在相关案件中的陪审员资格二)参审员的职责豁免参审员的职责豁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在省内担任陪审员职务不满 5 年的公民可要求职责豁免;( 2)年龄超过 70 周岁或在重罪法院所在省无主要居所的公民可要求职责豁免;( 3)存在其他重要事由(如家庭负担过重、生病、因公出国等),经委员会认定为有效的公民可要求职责豁免 [4]审员满五年的,应从该省年度参审员名册或替补参审员名单中除名或删去但持世俗性质或宗教性质的精神方面的异议见解,并不构成可以将当事人从参审员名册除名的重大理由三)参审员的遴选程序参审员遴选程序可分三个阶段:首先制定每年度参审员名册,每一重罪法庭辖区每年度制定一份参审员名册年度参审员名册由重罪法庭辖区的市长采用公开抽签的方法,制定每年度参审员名册预备名单再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或其代表主持的委员会制,或者由重罪法庭所在地的大审法院院长或其代表主持的委员会在预备名单的基础上最终制定年度参审员名册和替补参审员名单。
年度陪审员名册上的参审员人数以官方人口统计数为基础,按比例分配然后在重罪法庭庭期开始之前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或其代表,或者重罪法庭所在地大审法院院长或其代表,当众从年度参审员名册中以抽签方式抽取 40 名参审员组成本庭期参审员名单;与此同时,从替补参审员名单中抽取 12 名替补参审员 [5] 审季参审员名单确定之后,法庭书记官将依据重罪法庭所确定的审季开庭地点和时间,将审季参审员名单上登记的参审员召集到重罪法庭,进行点名参审员若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否则将被科处 13750 欧元的罚金最后确定具体案件的参审员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开庭审判前,法官应当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开庭,从审季参审员名单中抽签产生 9 名(重罪法庭一审审理案件时)或者 12 名(上诉审审理案件时)正式参审员以及数名替补参审员但曾经对案件进行司法警察行动或者预审行动的人以及案件的证人、翻译人、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配偶、父母或叔舅表亲、民事当事人也不得担任本案正式或替补参审员 [6] 替补参审员列席庭审辩论,但是仅在一名或者数名审判参审员不能参加部分庭审的情况下,替补参审员方可参加法庭合议控辩双方均享有因法律规定原因要求参审员回避的权利,此外控辩双方也享有一定次数的无因申请参审员回避的权利。
在审判参审团作出 “在评议结束之前不向任何人交换情况 ”的宣誓以后,重罪法庭审判长宣告参审团最终成立 [7] 三、庭审的基本原则(一)连续审理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