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钢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3页马钢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马钢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4-2-4 9:59:13 此信息已被浏览了 193 次关于印发《马钢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质 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特制订《马钢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 日马钢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根据国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73 号令)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 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 13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被列入国家安全监察范围的电梯、塔吊、门架、桥式起重机、汽车 吊及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订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 改造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是两公司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从设计、制造、订购、安装、使用、检验、 改造、维修、保养等环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所购起重机械设备制造厂家和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资质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及办理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证 (四)负责对公司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的业务管理与指导 (五)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 设备部是股份公司在用起重机械设备主管部门,产业发展部是集团公 司在用起重机械设备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起重机械的运行技术管理 (一) 负责落实起重机械大、中修计划 (三)负责重大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四)组织起重机械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五)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的报废审核和处理 第五条 基建技改部是股份公司基建技改工程管理部门,产为发展部是集团公 司基建技改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是股份公司大中修工程管理部门,其职责:(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起重机械订购、安装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二)执行起重机械设备制造厂家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 (三)负责索要承揽单位的资质资料和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及所购设备质量问 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四)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要求及处罚规定 (五)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专项考核工作 (六)负责向安全环保部提供所订购起重机械设备明细表。
第六条 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起重机 械的安全使用 (二)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 (四)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装申报验收制度和办证使用及停用报废制度 (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六)制定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第三章 起重机械的订购、设计、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 省级以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招标部门对承揽单位进行资 质审查,实行准入制度 (一)在网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每年结合施 工资质在年审时一同审查,并将审查的制造厂家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原始资 料)备份转安全环保部复审且在汇总表中签署复审意见后,转交基建技改招 标部门上网公布 (二)对新进入马钢两公司的起重设备制造厂家和施工单位,经基建技改招 标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将审查后的制造厂家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原始资料备 份转安全环保部复审,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复审意见后,转交基建技改招标部 门上网公布。
第八条 采购部门必须订购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制造资质的 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将所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明细表及制造单位制造许可 证复印件报安全环保部;负责索要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负责协调处理所购设备制造质量 问题 第九条 从事安装(移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作业单位,必须填报《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经委托单位和作业单位盖章,并提供相应 资质证明及设备出厂资料(移装、修理、改造设备提供定期检验报告书)及 施工方案,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再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 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委托取得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新装(移装)、大修、改造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 工单位协同使用单位申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检验验收报告作为工程交工验收依据,由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检验单位及公司有关部门 对设备安全性能、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及档案资料 归档等情况进行总体检收。
第十二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矿山系统所有起重设备及两公司范围内电 梯、塔吊可由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负责检验,其余在用起重机械均由公 司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负责检验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起重机械的检验由公 司安全环保部另行委托 第十三条 凡到期需检验的起重机械由使用单位填报《马钢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委托书》一式二份报安全环保部及检验单位,由安全环保部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检验单位在检验前,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安全措施表,要明确检验工 作的义务与责任相互配合,确保检验工作顺利进行和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检验单位进行起重机械检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 用单位及公司主管部门在检验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交给使 用单位及主管部门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新装(移装)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由使 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注册登记卡一式二份(盖使用单位章) ,凭验收检验报告,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登记,并将注册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在用起重机械经检验后,检验报告中非关键项目缺陷问题,由使用 单位机动部门落实整改并在检验报告整改栏内签字盖章确认。
检验结论为不 合格,使用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经整改后由原检验单位复检确认超期未 检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在用起重机械经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凭使用登记表及合格检验报 告,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验证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二级单位间调拨起重机械,原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安环部办 理使用证注销手续,并及时将技术档案资料移交新用户 第二十条 凡暂停使用或报废的起重机械,由使用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停用登 记表》一式两份,经公司安环部登记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 或报废注销手续,重新起用须经检验并注册登记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按马钢集股[2002]52 号《马钢两公司安全管 理工作考核细则》规定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凡承揽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业务的外委单位及外委施工单 位自用起重机械安装与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遵守马 钢两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起重机械检验收费合理和避免公司资金外流,特种设备外 委检验费用需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盖章后财务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自日起执行。
1990 年 7 月颁发的《马钢起重机械 安全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