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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对社会保险关系的介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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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 文档编号:305394466
  • 上传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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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行政权对社会保险关系的介入    牛婉珍摘 要: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朋友步入工作岗位,然而大量用人单位并不能为其员工缴纳足额社会保险费用甚至完全不缴,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严重不足,于是接触到了大量的社会保险相关纠纷,便产生了探讨行政权是否应该介入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如何介入社会保险关系的想法本文将从行政权对社会保险关系介入的概念,行政权对社会保险关系介入的方式以及以公共利益理论对行政权介入社会保险关系方式的分析三方面展开本文论述,以期行政权能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权利,保障社会保险关系的正常运行Key:行政权;社会保险关系;公共利益近些年来,接触到大量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再加上六险二金的出台,使得笔者对于行政权介入社会保险关系这方面的内容愈发感兴趣,再加之企业不给员工交保险,员工总会提出:政府到底管不管?这样的疑问,于是,笔者便展开了对本课题的研究一、行政权对社会保险关系介入的概念(一)行政权的概念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利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具有国家强制力,故又称为公权力二)介入的概念介入是指进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是权利主体通过一定方式进入对象之中对其施加某种影响。

      行政权介入法律关系是为了发挥其以下三种作用:第一,干预或限制私权在法律关系中的滥用以及不当使用,防止或制止其对国家所保护利益的侵害第二,为了通过公权的介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私权的行使,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实现三是当私权主体间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请求通过公权的介入来解决纠纷,公权因申请而被动介入三)社会保险关系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预防或强制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某一类人将其一部分收入作为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当符合特定情形时,被保险人可从该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取固定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再分配制度,以保证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和2018年新增的补充医疗保险6个险种二、行政权介入社会保险关系的方式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即不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用,有行政处理和民事司法两个救济渠道行政处理方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强制银行划拨或提请法院强制查扣、拍卖财产以及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等。

      民事司法途径:向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提起仲裁程序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三、以公共利益理论对行政权介入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方式的分析行政权是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权利,而社会保险关系属于公民私人领域公权可以监管私权不足以规制的领域但是哪些领域公权可以介入又将如何介入呢?笔者认为,若要确定行政权对社会保险关系介入的限度,判断标准为社会保险关系与公共利益的关联度关于公共利益当前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即公共利益是在一定区域内关系大多数人的利益,此理论出自德国学者洛厚德,该地区内少数人的利益被称为个别利益第二种是根据人数标准,德国学者纽曼提出的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本文认为只有社会保险关系与公共利益相关时,行政权才应当介入一)社会保险与公共利益的关联度分析社会保险是一种提供者为政府,受益者是每一个公民的公共产品任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对其最脆弱的组成部分的关注,是每个人对可能发生的未知困难做准备的保障措施,符合追求共同利益的要求因此,社会保险关系与公共利益是高度相关的二)行政权介入社会保险关系的限度社会保险的运行以每个人自觉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为基础,以此来确保足额收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顺利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凡是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都可能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以致损害公共利益政府在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项职责:监管责任和财政责任监管责任,是指当个体不按时履行或不履行缴费义务时,政府出面监管,以强制力征收的责任财政责任是指当社会保险基金不足以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政府以公共财政予以支持,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综上,行政权必须介入社会保险关系,促使政府履行自身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三)行政权介入社会保险关系的方式行政部门对于企业少缴、漏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以应劳动者的投诉举报,或者主动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要求企业提供缴纳证明进行查实,并通过书面催缴、强制划扣资金,请求法院拍卖等强制手段,及时追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行政权的这种介入行为,在保障劳动者个体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也是在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是对于公共利益的切实保护Reference:[1]王景斌.《论行政权对私域的有限介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8(6).[2]李怡影.《论ZGRS儿童医疗保险参保偏向性选择特征与精准营销策略研究》.浙江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17(6).[3]杨方方.《从缺位到归位——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商务印书馆,2006(8).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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