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鼓励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docx
4页关于进一步鼓励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竦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 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 5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 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 ) 6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进•步鼓励我市 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一、物流业1. X寸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第三方物流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50万 元的补助2. 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万元、200万元、30()万元 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 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10万元、15万元二、旅游会展业4. 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旅游设施项M和200万元及以上的新辟旅游景点项 日,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50万元的补助5. 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按三星级或以上标准新建宾馆项目和投资额在600万元 以上、按三星级或以上标准改扩建项目,经认定达到相应星级后,给予实际投资额2%、最 高80万元(新建五星级宾馆为120万元)的补助。
6. 对旅游景区被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 万元的奖励7. 对被新评定为省级“绿色饭店”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8. 对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以重点推介我市旅游资源、项目和产品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 给予60%、最高I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嘉兴市级以上展示展销会,给予参展 单位每个标准展位费用60%、最高5000元的补助9. 对新设D•.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 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页献部分,3年内给f 50%的补助10. 鼓励旅游强镇和旅游特色村建设,被新评定为省级旅游经济强镇和旅游特色村的, 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的奖励11. 旅行社地接旅客营业税、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给予80%的补助:对市 内、市外旅行社年地接到平湖,输送达到500()人夭的,奖励1.5万元,每增加1000人夭的, 奖励0.3万元(地接人天数确认以旅行社年检数据为准)三、市场和商贸(―)专业市场12.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专业市场,在项目竣T.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和确认后, 给予市场举办者100万元的补助;市场投入运营后,市场举办者的租金收入和购房户、经营 者在经营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年内给予前3年100%、 后2年50%的补助。
13. 对投资新建超10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小商品交易市场,给予实际投 资额3%、最高5()万元的补助;市场建成后5年内只租不售的,市场举办者的租金收入和 经营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满3年后给予100%的补助14. 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原有专业市场改造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最高30万 元的补助15. 以上三类在市场区域范围内,由市场举办者或经营者为市场及商品经营而做的各类 户外广告,市场投入运营后3年内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二)农贸市场16. 对投资额在200万元(镇、街道150万元)以上的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验收合格 后,市区新建农贸市场,市财政给予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的补助;镇、街道新建农贸 市场,市财政给予投资额6%、最高50万元的补助17. 市政府确定的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核定的实际投资 额,市区范用内的农贸市场,市财政给予实际投资额4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镇、街 道农贸市场,市财政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18. 鼓励积极争创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对新获得省三、四、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 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商贸业19. 对年批发销侈收入8000万元、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或年零传收入3000万元、 实缴税收80万元以上,经市政府首次认定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动态管理),以其评定上年 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数,给予环比增K 10%以上部分3年内100%的补助20. 商贸流通龙头企业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改建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以连 锁、特许、品牌经营特征的特色流通网点建设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30万元的 补助21. 凡外商或市外内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营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购物中心、百货店、厂家直销中心,给予实际投资额2%、最高100万元 的一次性补助22. 凡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在东湖新区湖东区域开设的 直营连锁超市,给予实际投资额2%、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3.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直营连锁门店超过 10个、且每个门店年销售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实际投资额3%、 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4. 对新建、改造以本市商贸业为主要配送对象、仓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 种类不少于10000种的眠送中心,给予实际投资额5%、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5. 新办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期满1年,软硬件设备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 际投资额2%、最高10万元的补助26. 加快推进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评定为国家或省级示范社区的,分 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7. 对新组建的全市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奖励2万元,嘉兴市以上服务业行业协会(含嘉 兴)奖励3万元28.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四、信息服务业29.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其对地方 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给予100%的补助,后3年给予50%的补助30. 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第1 年给予10()%的补助,后2年给予50%的补助五、中介服务业31. 对新设在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1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 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科技中介(代理)、人才和劳动力中介等专业服务机 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给予50%的补助32. 对新引进为本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页献部分,3年内给予50%的补助。
六、服务外包33. 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独立注册企业,注册资 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凡是在本市租用办公场所的,给予•定的租金补助;凡是购买土地 白建办公楼的,给予总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34. 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 献部分100%的补助35. 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获得国际认证(包括CMMI、CMM、PCMM、ISO27001/BS7799、 IS020(X)0. SAS70等),单个认证项目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5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单 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36. 对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商务楼宇,在竣工验收1年内,出租面积在 50%以上、入驻率在70%以上的,给予开发商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入驻企业,给予每 平方米【0元和20元的一次性租或买补助;对市外企业入驻市内专业商务楼宇,且当年对地 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除上述租、买补助外,再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5% 的一次性补助37. 对市外企业在木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目•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 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00%的补助。
八、退二进三38.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 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行业按外资注册资 金500万美元以上,内资注册资金1500万元以上设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并按照本政策相关产业发展的内容给予扶持九、现代服务业集聚区39. 规划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每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或5(X)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给予镇(街道)8万元的财政补助,专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40. 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当年首次被认定为嘉兴市级 服务业集聚区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奖励50万元十、其他41. 民营资本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以养老、幼托、助残、康复医疗设施等为主的社 区服务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最高30万元的补助42. 民营资本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文教卫体重点新建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的文教卫体扩建改建项FI,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30万元的补助十一、附则43. 上述涉及到一次性补助和奖励经费在当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服务业发展资 金实行“总额控制、综合平衡、集中兑付”的办法。
44.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服务业发 展局、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服 务业发展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控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不断完善资金 使用、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45. 建、'/:激励和约束双重:机制激励政策的享受建B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 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凡违反工商、税务、环保、国 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未完成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指 标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46. 本政策意见所称企业对地方财政贞献除列举外仅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 业所属财政预算级次,由本级和镇(街道)财政分别承担支出,镇、街道确因经济发展不平 衡等因素,可用财力低于上年的,可自行设定财政补助标准;所称投资额除列举外均不包括 土地购置费用47. 企业享受各项财政补助实行最高限额,除明确注明限额外,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 享受的各类财政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不含与对地方财政贡献相关的补助,下同):单 个企业的补助总额(个别条款除外)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总额。
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 项目尚未享受本级优惠政策的,町按上级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 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按年限补助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 补助48. 外商投资企业、市外内资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经营期不满批准和规定年限的,除 按税法规定补缴己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外,应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补助,因不可抗力导致 企业关停的除外49. 为规范核算,企业收到的财政补助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 制度》的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企业逐个建立优惠政策兑现的档案 和清册,详细登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期限、标准和实际享受金额等内容审计部门 将政策兑现列入审计范围50. 符合上述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中 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在审定时应征得企业所在镇(街道)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