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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评审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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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93617759
  • 上传时间:20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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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评审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目前我市政府工程审核结算的情况和要求,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形成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对结算送审资料的审核 (一)送审结算资料的要求 1.招投标阶段文件: (1)招标文件(含补充资料、地质资料及交底、答疑纪要等),属邀请招标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招标使用的施工图和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补充说明等,如竣工图是在施工图的基础上手工修改,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可不提供施工图; (3)投标文件(含预算书、报价函、报价清单等),如经过技术标评审的,还应提交技术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6)最高报价值(最高限价)预算书或对外公布预算价的预算书,如果最高报价值(最高限价)预算书由我中心审核或编制的,可不提供 2.施工阶段文件: (1)竣(交)工验收证书,如暂未提交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审核初稿发出前提交我中心; (2)工程竣工图(应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完整的桩基工程原始资料和桩基工程量汇总表,桩基工程原始资料应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建设单位对桩基工程量汇总表签章确认; (5)工程变更和签证单,具体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补充通知书、现场签证单、有关变更的会议纪要和往来文书等以及隐蔽工程变更项目应提供的相关施工资料。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应做到审批签字手续齐全,附齐图纸、计算资料、现场照片及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并由项目组、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反映出来 (6)工程结算书,具体包括:工程结算表、材料价差计算书、计费程序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表、钢筋抽料表、工程结算书的电子文件等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送审结算资料的审核 1.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项目负责人接到评审任务和评审资料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核对资料清单与实际送审资料是否相符,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结算资料手续是否齐全,工程建设程序资料是否完整等 第二、了解评审项目的总体情况,如:标段的划分、各标段的施工和结算情况,各标段之间的结算是否存在相互关联(如:交叉责任、重复招标、类似问题的处理、前期结(预)算的遗留问题等)等 第三、根据项目的基本特点和评审内容,制定有指导性的评审方案,方案包括结算原则、计价方法、人员分工、审核要求、特殊事项的处理及各标段之间的结算存在的关联问题等内容 2.评审人员的工作: 评审人员接到评审任务和评审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详细审查。

      对于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结算项目,评审人员应及时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并按中心的规定要求被评审单位补充资料或退还评审资料;如评审资料基本可以满足评审要求,只是部分评审资料有缺陷的,评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记录好评审资料存在的问题 在出具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之前,评审人员不得擅自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评审项目作任何答疑或补充资料如确因工程送审资料十分不完整,以致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澄清有关问题 二、对具体评审内容的审核 评审人员在开始具体的评审工作(如:工程量计算)前,应初步了解评审项目的结算资料的基本情况对评审项目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要达到以下要求:熟悉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基本了解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约定条款,重点把握以下条款:招标方式是工程量清单招标还是非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承包方式是固定总价承包还是固定单价承包,总价承包是图纸包干还是工程量清单包干,招标范围和合同承包范围,投标报价,结算调整范围和方式,一次包干的其它费用,补充条款或补遗书等 (一)报价文件的审核: 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评审人员应复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具体计算方法为:复核的分部分项工程费=Σ清单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复核的含税投标总报价=复核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规费+投标报价的税金。

      复核后,如发现投标报价出现清单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不等于合价,或累计合价不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报价,或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报价+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规费+投标报价的税金不等于投标报价总价的情况均视为计算错误,结算时,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均采用最高报价值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的最高报价值]100% 复核后,如没有上述计算错误,或中标价不等于投标报价总价的,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均采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含税投标总报价中标价(不含单列费)]100%)采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结算时,应注意是否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18号)第二十六条执行如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形,结算时按招标文件或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结算时变更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最高报价值中无相应单价的,应按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和相应定额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2.采用非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评审人员应查阅招标预算书或最高报价值,核实预算范围和中标下浮率,其投标报价可不做审核,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程签证及计量的审核: 1.评审时,评审人员可在被评审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计算书(包括电子文件)上直接修改,修改内容应与原稿形成对比,以方便对数和复核 2.审核签证时,首先应审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证意见,再按照签证意见并依据合同约定判断该签证如何计取,最后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单及其它资料复核签证工程量计算签证增加工程量时,要特别注意计算签证资料未提及的对应的减少工程量审核签证时,应注意对照前后签证资料或其它资料,发现它们之间的相互印证和互为补充关系,如出现前后矛盾的,暂按最不利施工单位的原则处理签证资料手续不全的,应详细审核,在送复审的审核初稿中计算该部分的造价,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时暂不计取签证资料表达不清时,应对签证资料详细审核,分析签证资料的各种不同情形和可能引起的造价差异对上述签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应在《项目评审手册》的相应表格内和审核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签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3.对于图纸附有工程量表的,必须复核各构件或各分项工程是否计算准确和汇总是否正确。

      4.对于固定单价承包合同,评审人员应详细复核所有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答疑记录、现场签证、现场测量记录等资料的工程量对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应根据施工图,并结合原地面的测量记录、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计算工程量 (三)结算书的审核: 1.经股长书面批准,评审人员可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套价的电子文件,但不能在送审的套价电子文件上直接修改,必须自行重新套价,通过将套价后文件与送审套价文件对比,发现送审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找出两者差异,并在《项目评审手册》的相应表格内及审核情况说明书中说明主要核减(增)原因和涉及的金额 2.审核计价依据、计价方式、计费程序和费率是否符合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3.审核重新组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定额换算和自行补充子目是否恰当且与其它标段一致,选用的材料价格是否与招标时的价格水平一致等 4.审核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是否已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5.审核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和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已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工程结算书的格式要求: 1.工程结算书应按《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定表》、《工程项目评审汇总对比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征求意见稿)的顺序装订,《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征求意见稿)按总封面、总编制说明、单项(位)工程分封面、单项(位)工程造价汇总表、编制说明、计费程序表、分部分项工程费表、措施项目费表、其它项目费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的顺序装订所有表格应严格按中心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工程项目评审汇总对比表》内应含按单项(或单位)工程汇总的造价对比内容 2.变更工程结算书编制格式: (1)对合同约定结算调整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的工程项目,变更工程结算书应将每个单位工程的变更增加工程、减少工程分开编制结算,即增加工程和减少工程各做一份结算书,不能混在一起结算书里的每一条子目必须在定额名称前注明对应的工程变更单编号同一份签证单中,对增加和减少工程套用同一定额子目的,应相互抵消后按净增加(或净减少)工程量套取相关定额子目,纳入增加或减少工程 (2)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按投标报价或重新组价的清单项目,如有对应的投标下浮率或中标下浮率的,均应在综合单价内下浮,不应在总价内下浮,并在结算书内对应的清单项目下做出说明。

      每一个工程变更单的内容尽量编制在一起,以方便核对同一份签证单的相同清单的增加和减少工程量应按相互抵消后的净增或净减工程量计算,且变更工程仅计算发生变更的相应部位的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不能将发生局部变更的整个构件或分项工程作为变更工程量 三、审核程序和要求 (一)评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填写《项目评审手册》,记录有关事项,与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经项目负责人校核后送复审监督股稽核复审监督股在规定时限内稽核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评审业务股股长或股长助理联系建设单位,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复审意见修改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并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必须依据现有送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及计算,并在《项目评审手册》中的《变更工程签证审核情况表》和审核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记录每份签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二)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必须做到:一是严格按中心的现场查勘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核实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确保结算资料与现场相符;二是在出具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之前,评审人员现场查勘一般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参加,如确有需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股长或股长助理陪同进行现场查勘。

      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后,若施工单位有异议,可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第二次查勘 (三)在评审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时,评审人员应及时将其提交评审业务股股长组织股室内部讨论,或提请中心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会审,研究解决办法,并在《项目评审手册》中记录如会审有不同意见,应按中心的有关规定提交评审专责小组讨论解决 (四)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评审人员应撰写《*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说明》,详细说明每份签证资料的处理意见及理由;对于资料不清晰、手续不完备的结算资料,应说明暂定的处理办法、需要建设单位澄清的有关问题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手续等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必须与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同时送至被评审单位征求意见 (五)评审人员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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