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
90页第八章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第二节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的基本规则第三节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的特定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的例外及其限制第五节第五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第七节第七节 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第八节第八节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第一节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的达成和基本框架成和基本框架0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ü 自自自自1947年以来在年以来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框架下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在乌框架下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在乌拉圭回合之前都是围绕着货物贸易展开的,目的是通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逐步消除妨拉圭回合之前都是围绕着货物贸易展开的,目的是通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逐步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
随着谈判的逐步深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随着谈判的逐步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GATT面临着新的问题长期游离于面临着新的问题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之外的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亟需被纳入谈判范围,快速增长的服务贸易为多边贸易谈判提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亟需被纳入谈判范围,快速增长的服务贸易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新的议题此外,其他一些新的领域,比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供了新的议题此外,其他一些新的领域,比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凸显出来,成为需要在多边贸易框架下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等,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凸显出来,成为需要在多边贸易框架下解决的新贸易议题乌拉圭回合把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的新贸易议题乌拉圭回合把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纳入谈判范围,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纳入谈判范围,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果0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世界商业服务出口分类数据(世界商业服务出口分类数据(2005)) 贸易额比重/%年增长/%2005200020052000-2005200320042005所有商业服务2 415100.0100.010.114.219.610.5运输57023.323.610.313.324.311.9旅游68532.128.47.49.918.27.7其他商业服务1 16044.648.111.817.518.211.40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 在欧美等国家的推动下,GATT成功地将服务贸易议题纳入1986年启动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中。
作为谈判成果,谈判各方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至此,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到多边贸易规则框架之中 作为推动服务市场开放的第一步,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结束时,仅要求各成员在可选择性基础上视经济发展的情形与需要,以减让承诺表的形式提出对特定服务行业和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另外根据GATS规定,各成员应当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开始,定期开展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推进服务贸易渐进的和更高程度的自由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制定协定的各项原则,指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世界服务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ü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全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了一套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的基本规则。
其目标就是在无歧视原则下,通过各球范围内提供了一套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的基本规则其目标就是在无歧视原则下,通过各成员作出本国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锁定各成员现有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和歧视政策,并通过成员作出本国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锁定各成员现有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和歧视政策,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多边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持续不断的多边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全体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应该共同遵守的框架协定,包括成员方一般性纪律和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包括作为成员方特定义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包括要求给予发展中成员方更多参与权的原则等,还包括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和国内规章等例外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具体服务业部门的附录,包括航空运输、金融、海上运输和电信服务附录,以及关于自然人流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等附录第三部分是各个成员方承担服务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具体承诺表。
每一个成员方应根据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其承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义务以及条件在承诺表中详细列明,承诺表应当包括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和条件,各项承诺实施的时间表等《《《《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的宗旨和基本框架 根据GATS第1条(范围和定义)的规定,GATS“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因此原则上讲,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 第一,第1条第3款规定,GATS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比如社会治安或其他诸如健康、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中明确排除了GATS以及其争端解决程序在“空运交通权”(Air Traffic Right)或与该交通权的直接行使有关的服务的措施方面的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的宗旨和基本框架ü对于对于“服务贸易服务贸易”,,GATS在第在第1条第条第2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消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1、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跨境提供是指“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这种贸易形式一般不需要人员、设备和资金的跨境流动即可实现例如,国际卫星通信服务、国际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是指在某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国际旅游服务、跨国教育、医疗服务等它需要一国的服务消费者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消费,比如外国游客只有到中国才能接受中国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而到美国留学的中国学生需要到美国大学才能接受相应的教育《《《《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的宗旨和基本框架ü对于对于“服务贸易服务贸易”,,GATS在第在第1条第条第2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消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这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是指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在某一成员方领土内的任何形式的商业或者职业存在这种存在既可以是通过购并建立,也可以通过创办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代表处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实现比如一成员方企业或个人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宾馆、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开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等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ru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形式提供服务也可以理解为外国的个人入境为本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比如外国客座教授来本国讲学,歌唱家以个人身份到另一成员方境内举办演唱会等第二节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的基本规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ü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ü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是GATT/WTO的基本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它保证了外国产品(服务)和产品(服务)提供者之间以及外国同本国产品(服务)和产品(服务)提供者之间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
在GATS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是保证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一)(一)GATS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具体而言,如果一个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给予另外一个成员方某种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同时适用于其他所有的成员方这就意味着,各个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不得对来自其他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实施差别待遇(或称“歧视性待遇”) 与GATT的最惠国待遇的“刚性”原则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成员方一定的弹性空间,允许各成员在作出市场准入具体承诺时提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但希望实施这些例外措施的成员,必须将例外措施作成一份“豁免清单”。
对于豁免清单中的项目,其他任何成员均无权依照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该成员给予某特定成员的优惠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遵守(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遵守 我们可以对最惠国待遇中的“无差别待遇”作如下理解:一成员方可以给予来自其他成员方的“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者不同的待遇,以使它们享受的待遇实质上相同,如果这些形式上相同或者不同的待遇对一部分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造成了不利的竞争条件(相对于另外一部分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视为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原则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如前所述,与GATT 1994不同,GATS允许成员提出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GATS第2条第2款规定:“一成员可维持与第1款(注: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并符合该附件中的条件根据该项规定,各成员可以在《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列出最惠国待遇的豁免目前成员提出的对该项的豁免主要涉及海运服务、视听通信服务、金融服务和专业服务领域 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成员提出的豁免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实例请参考表8.2 “中国第2条豁免清单中关于海运部分的实例”):(1)对豁免所涉及产业的描述;(2)对限制措施的描述,说明该措施与GATS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不一致之处;(3)该措施对哪些成员实施;(4)计划实施该措施的期限;(5)提出该项豁免的充分理由 原则上,此类豁免的期限不应当超过10年此外,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给予的超过5年期的豁免进行审议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审议中应审查产生该豁免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并确定任何进一步审议的日期。
第一次审议应在《WTO协议》生效后不超过5年进行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2.边境贸易例外 与GATT1994类似,GATS还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了边境贸易例外根据第2条第3款,“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对相邻成员方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连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该项例外允许GATS成员为边境贸易提供较为宽松的环境,对相邻成员方给予更为优惠的措施,比如减免所得税等对于这些优惠,非毗连的其他成员无权依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提出享受同等优惠的请求 边境服务贸易优惠措施的提供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给予优惠的边境地区不得超过边境半径15公里的区域对于人烟稀少的荒漠边境地带,此范围可以扩大到60公里以内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3.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 GATS并没有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据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规定,“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a)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并且(b)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a)项所涵盖的部门,在参加方之间……不实行或取消第17条(注:国民待遇)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歧视”。
根据此项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济一体化协定参加方可给予其他参加方更为优惠的待遇,而协定以外的其他GATS成员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 GATS对此类经济一体化协定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此类协定“……应旨在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并且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所制定和实施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在实施之前要向所有其他成员方进行公布,同时将这些信息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有关国际协定也应公布和通知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在WTO的主要协定和协议中都有所体现该原则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必须承担公布其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的义务,以便于WTO的其他成员方及其贸易商知晓。
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造成歧视因此,该原则是WTO非歧视原则的重要保证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ü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根据GATS第3条的规定,实施透明度原则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成员方均应将可能影响GATS实施的所有措施立即向所有成员方公布,最迟应在这些措施生效之前公布,若其他成员对这些措施或者国际协定具体内容提出请求,应当迅速给予答复2)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或者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修改,如果对该成员业已作出的“承诺”构成严重影响,应立即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或者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一次3)各成员必须建立至少一个咨询点,以便于其他成员对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所实施的国内措施或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查询4)如果其他成员认为某一成员所实施的措施影响了GATS的实施,可以就此直接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一)(一)GATS第第3条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条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第一,序言规定,GATS的目标是“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
第二,第4条第2款规定,发达成员方和在可能程度上的其他成员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Contact Point),以便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获取与其市场有关的资料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 (二)其他涉及透明度原则的条款(二)其他涉及透明度原则的条款 透明度原则贯穿透明度原则贯穿GATS的始终,除了第的始终,除了第3条的规定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条款都涉及这项原则具条的规定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条款都涉及这项原则具体如下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第三,第5条第7款,参加经济一体化协定的成员方,应立即将这类协定以及对这类协定的任何扩大或者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四,第6条第3款规定,成员方应根据作为申请人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的审批情况 第五,第7条第4款规定,成员方应将其与有关资格、经历等方面承认的措施,以及与这些措施有关的协议、协议谈判情况或对这些措施的重大修改,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第六,第8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当一成员方有理由相信其他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滥用其垄断地位,违反该其他成员方在第2条下的义务和具体承诺时,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请求,服务贸易理事会可以要求建立、维持或批准上述垄断服务提供者的成员方提交有关经营的具体资料 第七,第9条第2款规定,在不违反国内法及有关保密责任的情况下,一成员应根据其他成员方的请求,提供与限制性贸易惯例有关的、公开的、非机密性的资料或其他资料 第八,第12条第4款规定,成员方应将其因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受到这方面的威胁而对已作出承诺的服务贸易采取或维持的限制,或对这些限制作出的任何变更,迅速通知总理事会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第九,第14条副则第2款规定,对于一成员方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或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义务而采取或终止的措施,该成员应尽可能充分地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十,第15条第1款规定,为进行有关补贴的谈判,成员方应交换有关其提供给本国服务提供者的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补贴资料 第十一,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规定,成员方应将其同意适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部门及有关适用条件或限制明确列在其具体承诺表中,并将其修改或撤销某一承诺的意向提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第一,机密信息的披露(GATS第3条副则)如果一成员的某些资料一旦披露,将阻碍一国的法律实施,或者有损于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那么成员可以拒绝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紧急情况(GATS第3条第1款)若紧急情况发生,成员方可以免除“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的义务GATS并没有对“紧急情况”的定义和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规定,为避免该例外被滥用,遭遇“紧急情况”的成员方应当及时向其他成员方公布所发生的“紧急情况”,以便于其他成员方对该“紧急情况”是否足以影响其履行披露义务进行评判。
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考虑到各成员方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考虑到各成员方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GATS在透明度原则方面也规定了很多例外的情形,主在透明度原则方面也规定了很多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要包括以下方面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第三,安全例外(GATS第14条副则第1款)GATS认为,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也就是说,如果一项信息的披露将使某一成员方的国家安全利益受到损害,则该成员方可以免除披露义务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第一,增强发展中成员的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促进他们在商业基础上对技术的获得;改善发展中成员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机会;在对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自由化。
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 考虑到各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考虑到各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GATS赋予发展中成员在一定范围之内赋予发展中成员在一定范围之内和在一定条件之下对本国服务业提供一定程度保护的权力,以利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经和在一定条件之下对本国服务业提供一定程度保护的权力,以利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经济发展GATS第第4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方更多参与的内容,按照该条的规定,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方更多参与的内容,按照该条的规定,GATS成员应作出具体的承诺,以便于发展中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成员应作出具体的承诺,以便于发展中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01 01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02 02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总协定的基本规则 第二,发达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联系点,以便于发展中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与其各自市场有关的信息,包括(a)服务提供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内容;(b)专业资格的登记、认可和获得;以及(c)服务技术的可获性信息 第三,对最不发达的成员方应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充分考虑到这些成员特殊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在服务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方面给予特殊待遇,以促进其服务产业竞争力的增强。
03 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第三节第三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01 0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02 0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ü 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允许来自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允许来自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要者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要素,也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素,也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15项议题之一,几乎涉及项议题之一,几乎涉及所有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谈判按照所有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谈判按照GATS的规定,每个成员都应的规定,每个成员都应在谈判的基础上作出市场准入的承诺并严格遵守在谈判的基础上作出市场准入的承诺并严格遵守01 0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02 0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 (一)市场准入壁垒(一)市场准入壁垒 GATS没有对市场准入壁垒作具体的定义,但在第16条第2款(a)项至(f)项中对不符合市场准入原则的服务贸易措施作了详细的列举,包括:(1)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或者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3)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4)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6)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01 0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02 0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二)市场准入义务的要求(二)市场准入义务的要求 GATS第16条第1款规定,对于通过第1条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实现的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也就是说,市场准入是通过各成员遵守其在承诺表中对市场准入的期限和条件作出的承诺来实现的市场准入并非成员方的普遍义务,而是通过服务贸易谈判,特定成员对特定的服务项目作出市场准入的承诺,确定服务贸易开放的部门范围、服务提供方式、期限、限制和条件,并将其列入承诺表成员方一旦在承诺表中对市场准入作出承诺,就应当严格遵守,不能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施比承诺表所承诺的条件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市场准入承诺的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01 0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02 0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三)市场准入原则的实施(三)市场准入原则的实施 由于修改或者撤销承诺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成员的利益。
因此GATS第21条第2款规定,在受影响成员(在该协定项下的利益可能受到根据第1款拟议修改或撤销影响的任何成员)的请求下,修改成员应和受影响成员进行谈判,以便于就任何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协议,并且应努力维持互利承诺的总体水平,使其不低于在此类谈判之前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对贸易有利的水平,补偿性调整应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作出无法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应通过仲裁解决争端01 0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02 0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四)经济需求测定(四)经济需求测定 GATS并没有对经济需求测定作明确定义,但一般认为“经济需求测定”是指一成员方国内法规、规章或措施所规定的,基于对国内市场“需求”的估计而对服务提供者的进入所采取的具有限制效果的测定标准作为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依据,“经济需求测定”既可以针对外国服务提供者,也可以针对本国服务提供者01 0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02 0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五)服务提供者资格的要求与承认(五)服务提供者资格的要求与承认 基于管理、规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目的,一国需要对服务提供者设置资格要求,比如要求律师从业人员持有律师资格证,会计从业人员持有会计资格证,或者要求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等。
为防止此类资格要求与审批程序成为服务贸易的阻碍措施,GATS第6条第4款规定:“为保证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可能设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在多边纪律生效之前,“在一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该成员不得……实施使此类具体承诺失效或减损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第6条第5款)此项规定要求有关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应当:(1)依据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作出;(2)不得比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3)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服务提供的限制01 0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02 0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一)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一)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的实施是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市场准入原则要求一成员允许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参与本国市场,国民待遇就是要确保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一成员市场后的地位与该国市场主体的地位相同以利于竞争因此,市场准入是为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允许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领域,才涉及是否给予其国民待遇的问题01 0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02 0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遵守(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遵守 国民待遇的提供以承诺减让表的约定为基础通过服务贸易谈判,各成员对特定的服务项目作出市场准入的承诺,确定服务贸易开放的部门范围、服务提供方式、期限、限制和条件,并将其列入承诺表在减让表中确定开放的服务部门,一成员应当给予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一项贸易措施是否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第一,该措施是否应受GATS管辖并为该成员方的国民待遇义务所涵盖;第二,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是否是“类似的”;第三,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是否低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四节第四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的例外及其限制例外及其限制01 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ü 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但各成员在履行义务,遵守各项承诺时,可能因公共秩序原因,或者为保护国民生命健康,或者由于国际收支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等原因而无法执行或不得不暂援引该例外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美国赌博服务案”该案中,美国的一项重要抗辩理由就是,其禁止远程赌博服务(包括互联网赌博)的法律规范目标就是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认为远程赌博带来了对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诸多威胁,比如有组织犯罪、洗钱、欺诈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等03 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04 政府采购例外政府采购例外01 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一般例外包括下面几种情形第一,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当一成员因执行GATS的规定,或者履行其在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使得本国的公共道德标准或者公共秩序稳定遭受严重的威胁时,该成员可以援引公共秩序例外,作为其免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或者采取与《协定》相违背措施的理由对该项例外的援引有两个条件:相关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或者维护公共秩序,而且这种措施是“必需的”。
需要注意的是,GATS认为,援引公共秩序例外需要严格的条件,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的和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方可援引该例外03 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04 政府采购例外政府采购例外ü (一)一般例外(一)一般例外01 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第二,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例外GATS第14条(b)项规定该项例外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援引该项例外有两个条件:采取相关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且这些措施是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需的第三,保证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的措施GATS第14条(c)项规定,此项例外是“为使与本协定(GATS)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这些法律或法规包括:(1)防止欺骗和欺诈行为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影响;(2)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机密性;(3)安全03 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04 政府采购例外政府采购例外ü (一)一般例外(一)一般例外01 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第四,税收措施例外。
此项例外包括GATS第14条(d)项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措施例外和第14条(e)项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税收措施例外03 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04 政府采购例外政府采购例外ü (一)一般例外(一)一般例外01 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GATS第14条副则“安全例外”对为保护成员根本安全或维护世界和平可能采取的例外措施进行了规定根据此项例外,GATS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释为:(a)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b)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与直接或间接为军事机关提供给养的服务有关的行动,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c)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成员在援引该项例外时,仍然应当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不能因不同国家而采取不同措施,不能存在歧视。
03 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04 政府采购例外政府采购例外ü (二)安全例外(二)安全例外01 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GATS第10条第1款规定“应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进行多边谈判此类谈判的结果应在不迟于《WTO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的某一日期生效按照这一规定,各成员应当通过多边谈判在1998年1月1日通过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但由于各成员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至今未形成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根据GATS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尽管成员只能在减让表中任何承诺生效之日起3年期满后才能对承诺作出修改或者撤销(GATS第21条第1款),但当成员的产业受到进口的强烈冲击而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申请修改或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承诺申请修改或撤销具体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在上述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多边谈判结果生效以前作出,该紧急保障措施在《WTO协议》生效的3年后停止适用;(2)修改或者撤销的打算应在具体承诺生效后1年后作出;(3)向理事会说明该修改或撤销不能等待第21条第1款规定的3年期限期满的理由。
03 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04 政府采购例外政府采购例外ü 二、紧急保障措施例外二、紧急保障措施例外01 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根据GATS第11条的规定一成员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成员方则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本项目交易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对此,GATS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汇兑行动,……”但如果一成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资本项目交易作出具体承诺,该成员不得对其已作出承诺的资本交易作出限制(第11条第2款)03 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04 政府采购例外政府采购例外ü三、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三、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1 01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02 02 紧急保障措施例外紧急保障措施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GATS第13条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不适用于政府机构为政府管理目的而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即一成员方政府为实现其管理职能而购买服务时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以高于任何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而不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违反。
GATS对政府采购例外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即这种政府购买不能用于商业转售目的,也不能为供商业销售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03 03 保障国际收支例外保障国际收支例外04 04 政府采购例外政府采购例外四、政府采购例外四、政府采购例外第五节第五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02 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ü (一)乌拉圭回合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一)乌拉圭回合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在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角部长级会议上,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程由于各方的分歧较大,服务贸易谈判最终确立了一种不同于以往货物贸易谈判的程序,并按照GATT之外的临时法律框架进行谈判各方在“协定框架”、“最初承担义务”和“部门附件”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终在GATT总干事提交的《实施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最终方案》的基础上,于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闭幕时达成了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并在1994年4月的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正式签署在WTO的法律体系中,《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是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重要法律文件。
01 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ü (一)乌拉圭回合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一)乌拉圭回合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由于GATS及其《金融附件》并没有对成员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承诺规定最低标准,无法满足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的要求,因此,经合组织(OECD,或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建议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以其他方式作出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以满足自由化的最低要求该提议获得了其他成员的积极响应,最终达成了《金融服务承诺谅解》(简称《谅解》),并成为乌拉圭回合协定最终文本的一部分《金融服务承诺谅解》鼓励各乌拉圭回合谈判参加方作出超过GATS第三部分的具体承诺结果是,采用该《谅解》的成员作出了高于GATS第三部分的承诺,而没有采用的成员则可以维持与GATS第三部分相对应水平的承诺因此,《谅解》实际上是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选择性规定01 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ü (二)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二)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1995年4月,根据GATS《金融附件二》和《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中关于延长金融服务谈判的规定,WTO成员方重新就金融服务问题展开谈判,目的是使所有成员同意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缔结永久性的金融服务协议。
谈判过程中,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美国坚持“对等原则”,强调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只能在“对等”的基础上作出,以避免“搭便车”(Free-Rider)的行为,并把金融方面大批服务项目列入《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同时警告美国只给美国境内现有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对新进入者将不作出任何承诺美国的强硬立场和有限承诺使许多谈判方不愿作出永久承诺01 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ü (二)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二)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的金融服务谈判成果为避免谈判彻底失败,除美国之外的95个谈判方于1995年7月28日达成一个临时性的协议,称为《金融服务贸易过渡协定》该协定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议定书及《通过第二议定书的决定》、《广义金融服务承诺的决定》和《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个决定》《过渡协定》规定,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和最惠国待遇的豁免清单作为第二议定书的附件,并取代此前的承诺表和免除清单;同时规定新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于1997年12月31日前到期,到期前60日内成员可以修改承诺表和免除清单,而无需给予其他成员赔偿。
01 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ü (一)(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及其金融附件附件对GATS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国内法律法规及相互承认、金融服务贸易争端的解决等问题也作了规定《金融附件一》对GATS/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作了详细的规定按照《金融附件一》第5款的定义,金融服务是由一缔约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具体而言,金融服务应当包括:(1)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比如直接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辅助性保险服务等;(2)银行服务,包含公共储蓄、贷款服务等;(3)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包括融资租赁、担保、证券发行、金融顾问、风险评估等《金融附件一》明确规定“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不属于上述“服务”的范围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包括3项内容:(1)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2)构成社会保障法定制度或公共退休计划组成部分的活动;(3)公共实体代表政府或由政府担保或使用政府的财政资源而从事的其他活动。
但是,如果一成员允许其金融服务提供者从事后面两项所指的任何活动,与公共实体或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则“服务”应包括此类活动01 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ü (一)(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及其金融附件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入,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或增加了金融风险各国要防范此类风险,就必须建立起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法律制度,同时也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金融附件一》第2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国内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附件一》第2款规定:“尽管有本协定(GATS)的任何其他规定,但是不得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这便是“审慎例外”条款(Prudential Carve-out Clause)。
01 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ü (二)(二)《《金融服务承诺谅解金融服务承诺谅解》》《谅解》的目的是在金融服务自由化方面形成比GATS第三部分的标准更高的规范《谅解》鼓励各乌拉圭回合参加方作出超过GATS第三部分的具体承诺,在市场准入方面,把维持现状、不增加新的限制列为最低标准,并且大大提高了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方面的适用范围01 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ü (三)(三)《《全球金融服务协定全球金融服务协定》》《全球金融服务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是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12月13日谈判达成的协议第五议定书本身很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事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所附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并以此代替以前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
因此,《全球金融服务协定》实际上是记载有关成员方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所作实际承诺的列举,本身并非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实体规则该议定书已在1999年1月29日之前经全体作出承诺的成员批准,并于1999年3月19日起生效《全球金融服务协定》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协议不仅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服务的主要领域,而且包括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他方面作出承诺的成员允许外国公司在本国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同时,成员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01 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02 0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具体内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ü (三)(三)《《全球金融服务协定全球金融服务协定》》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发达成员方因其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而普遍愿意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只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极少的限制比如欧共体及其15个成员国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全面进入欧共体市场,对外国资本所占的份额没有任何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只需在任何一个欧共体成员国获得许可证,就可以在整个欧共体内提供服务日本同样承诺开放其所有金融服务部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几乎没有限制发展中成员虽然也保证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仍对市场准人规定了很多条件和限制2)关于提供服务的方式发达成员方允许其他成员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和向本国消费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同时也保证允许本国公民在境外消费金融服务发展中成员多以保护本国消费者为由,在许多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金融机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只允许其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提供服务,以更利于监管和控制例如,巴西只允许对船舶和飞机的保险提供跨境服务;在南非,所有外国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在南非设立商业机构的方式来提供服务3)关于开放的具体金融部门绝大多数成员愿意开放再保险服务和银行业中的存款和贷款业务,而对于保险业中的人寿保险、银行业中的清算和票据交换、证券业中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许多发展中成员不作出具体承诺或加以严格限制。
01 01 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金融服务谈判与金融服务多边规则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以一国出口商品结构作为划分该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标准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以一国出口商品结构作为划分该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标准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以一国出口商品结构作为划分该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标准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以一国出口商品结构作为划分该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标准ü 出口商品结构是出口贸易结构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一国的比较优势、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出口商品结构是出口贸易结构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一国的比较优势、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出口商品结构是出口贸易结构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一国的比较优势、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出口商品结构是出口贸易结构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一国的比较优势、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以及获取贸易利益的大小位以及获取贸易利益的大小位以及获取贸易利益的大小位以及获取贸易利益的大小• 农业社会阶段,出口主要以初级产品和农产品为主; • 起飞阶段(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时期),一国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同时,在出口商品中,初级产品、农产品的比重下降,而一般工业品的份额上升; • 工业化社会阶段,以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为主,在出口商品中,以工业产品为主,工业品至少要占出口总额的55%以上或60%以上; • 后工业化社会时期,工业品出口中高技术产品占很大比重,主要出口技术和信息密集型产品。
ü 按照以赫克歇尔按照以赫克歇尔按照以赫克歇尔按照以赫克歇尔- -俄林模型为基础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国的的出俄林模型为基础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国的的出俄林模型为基础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国的的出俄林模型为基础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国的的出口产品也相应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化口产品也相应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化口产品也相应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化口产品也相应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化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 电信服务电信服务电信服务电信服务电信服务是指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的过程按照GATS《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的定义,“电信”指以任何电磁方式传送和接收信号公共电信传输服务”指一成员明确要求或事实上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任何电信传输服务这类服务可特别包括电报、、电传和数据传输,其典型特点是在两点或多点之间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实时传输,而客户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无任何端到端的变化。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公司内部通信”,它是指公司内部或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通信的电信,在遵守一成员方国内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还可包括与附属公司进行通信的电信,但是不包括向与无关联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提供的商业或非商业服务,也不包括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的商业或非商业服务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按照GATS的分类,电信服务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声音通话服务;(2)分组数据交换服务;(3)电路数据交换服务;(4)电传服务;(5)电报服务;(6)和其他服务;(7)私人租借电路服务;(8)电子邮件服务;(9)语音信箱服务;(10)信息与数据检索;(11)电子数据交换;(12)增值服务;(13)编码与协议转换服务;(14)信息或数据处理;和(15)其他电信服务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分类方法,以上项目可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
上述(1)~(7)项和(15)项中的移动电信、实时消费者信息传递服务等属于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在于基础电信是一对一的用户服务,而且能保证信息的实时传输和不失真按地域划分,基础电信业务可分为本地通信、国内长途通信和国际长途通信;按通信性质划分,基础电信业务可分为话音业务、数据业务、专线业务;按通信方式划分,基础电信业务又可分为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上述(8)~(14)项和(15)项中的其他服务则被定义为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是在基础电信提供的公共网络基础上增加的信息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在于其服务的方式多数情况下是点对面的服务,一般情况下都是非即时性服务,要对信息的形式或内容进行加工或存储以供消费者未来使用电子邮件、语音信箱、信息库存储和检索、数据交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都属于增值电信业务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只是基本分类现已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只是全球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个开始,因为目前GATS/WTO关于电信服务的谈判仅仅涉及基础电信领域,并未涉及增值电信业务,并且在基础电信领域仍有很多遗留问题需要在新一轮的服务贸易谈判中解决。
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GATS的宗旨是通过逐步自由化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各成员依照本国具体的情况对服务业开放作出承诺与GATT不同,GATS下成员的义务和承诺分为“一般性义务”和“特定义务”两类一般性义务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特定义务则适用于成员方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如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作为框架性的协议,GATS适用于包括电信服务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贸易此外,GATS还附有两个关于电信服务的专项附件,也就是《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前者是GATS成员就开放各自电信服务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后者是关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继续进行电信服务谈判的决定ü ((((一)一)1994年年GATS电信服务贸易谈判的成果电信服务贸易谈判的成果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1)最惠国待遇依照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应该对任何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给予非歧视的市场准入机会,而不管其电信基础设施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
如果一成员在颁发经营许可证、授予联结权、分配广播频道时,对来自其他不同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存在歧视,则被视为违反了电信服务上的最惠国待遇义务最惠国待遇是一项一般性义务,普遍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但一成员在给予最惠国待遇时,可以排除对特定成员的适用该成员只有在符合有关条件并在GATS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中列明,才能援用该项豁免例外:根据GATS第5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间更为优惠的待遇可以不给予一体化协定外的成员方2)透明度各成员应当公布与电信服务贸易有关的所有国内措施和国际协定的签订与变更情况,对电信服务贸易有实质性影响的新措施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ü GATSGATS下的一般性义务下的一般性义务下的一般性义务下的一般性义务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3)其他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确认程序与标准、阻碍竞争的商业惯例和垄断者行为等可能成为阻碍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因此,根据GATS第6条的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措施的普遍适用是合理、客观和非歧视的。
如授予许可证必须在对所有申请者公平的基础上实施第7条鼓励成员之间相互承认许可证资格标准,减少服务贸易障碍第8条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应当遵守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也就是说垄断服务的提供不能只针对来自特定其他成员方提供者,应当对所有其他成员都是适用的第9条规定,如果存在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其他成员就此提出申诉,则应与申诉成员进行协商,并对申诉成员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4)对发展中成员的特别考虑GATS要求对发展中成员予以特别的考虑,增强发展中成员方的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促进他们在商业基础上对技术的获得;改善发展中成员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机会;在对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自由化ü GATSGATS下的一般性义务下的一般性义务下的一般性义务下的一般性义务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1)市场准入成员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特定服务部门,除作出承诺时特别声明的服务内容保留以外,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该成员市场不应该有任何限制。
2)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一成员作出承诺的电信服务领域,外国和本国的服务提供者拥有同等的进入公共网络的机会市场准入原则为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创造了条件,国民待遇原则则保证了外国服务提供者与本国的市场主体具有相同的市场地位,以便于促进电信服务的竞争鉴于该行业的敏感性,很多成员在其电信服务的承诺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的例外ü GATSGATS下的特定义务下的特定义务下的特定义务下的特定义务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附件的适用范围透明度要求核心义务例外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协定的关系üüGATSGATS的电信服务附件的电信服务附件的电信服务附件的电信服务附件01 01 相关定义相关定义02 GATS02 GATS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基本框架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1997年2月15日《基础电信协议》达成后,占有全球电信市场90%左右的电信协议各方彼此承诺彻底结束电信的垄断和封闭,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分步互相开放基础电信设施和服务的市场。
《基础电信协议》所涵盖的电信服务领域包括声讯、数据传输、电传、、电报、私人线路租赁(出售或租赁传输能力)、固定和移动式卫星通信系统服务等《基础电信协议》并非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它是由GATS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简称《参考文件》)和《电信服务具体承诺表样本》5部分组成ü 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第七节第七节 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0101空运服务的界定空运服务的界定02 02 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按照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审认可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空运服务应当包括客运、货运、包机出租、飞机维修、空运的支持服务等方面(参见表8.4 “空运服务在WTO《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的位置”)根据GATS《关于空中运输服务的附件》的定义:(1)“航空器的修理和保养服务”指在航空器退出服务的情况下对航空器或其一部分进行的此类活动,日常维修不包括在内;(2)“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指有关航空承运人自由销售和推销其空运服务的机会,包括营销的所有方面,如市场调查、广告和分销,但这些活动不包括空运服务的定价,也不包括适用条件;(3)“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服务”指由包含航空承运人的时刻表、可获性、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预订或出票。
0101空运服务的界定空运服务的界定02 02 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空运服务在空运服务在WTO《《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的位置中的位置一、 商业服务……二、 通信服务……三、 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四、 销售服务……五、 教育服务……六、 环境服务……七、 金融服务……八、 健康与社会服务……九、 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十、 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十一、运输服务A、海运服务……B、内河航运……C、空运服务 a.客运 (731)1 b.货运 (732) c.带有机组人员的航空器租赁 (734) d.航空器的保养与维修 (8868) e.空中运输支持服务 (746)D、空间运输E、铁路运输服务……F、公路运输服务……G、管道运输……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性服务……I、其他运输服务十二、其他服务……0101空运服务的界定空运服务的界定02 02 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一)(一)《《空运附件空运附件》》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空运附件》的适用范围在附件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中都有所体现。
附件适用于影响定期或不定期空运服务贸易及附属服务的措施,包括影响以下各项的措施1)航空器的修理和保养服务;(2)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3)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服务各方确认,在GATS项下承担的任何具体承诺或义务不得减少或影响一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简称《WTO协议》)生效之日已生效的双边或多边协定项下的义务并且GATS,包括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于空运交通权(Air Traffic Right)或与该交通权的直接行使有关的服务的措施传统上,“交通权”主要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来管辖,它指以有偿或租用方式,往返于一成员领土或在该领土之内或之上经营和/或运载乘客、货物和邮件的定期或不定期服务的权利,包括服务的地点、经营的航线、运载的运输类型、提供的能力、收取的运费及其条件以及指定航空公司的标准,如数量、所有权和控制权等标准0101空运服务的界定空运服务的界定02 02 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二)对市场准入的规定(二)对市场准入的规定《空运附件》第4款规定:“本协定(GATS)的争端解决程序只有在有关成员已承担义务或具体承诺、且双边和其他多边协定或安排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用尽的情况下方可援引。
也就是说,GATS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空运服务贸易争端需要下列几个条件:(1)争端双方都是WTO成员;(2)被诉成员已对争端涉及的服务内容或服务提供方式作出减让承诺;(3)可能使用的双边和其他多边协定或安排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用尽这说明,一成员在其承诺开放的空运服务贸易领域,除非在其减让承诺表中列明,应当在合理的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权利,否则将被视为违反了GATS规定的义务或者其具体承诺,有可能被诉诸GATS争端解决程序航空运输涉及敏感的“领空主权”问题,这在传统上是由国家间通过签订双边航空协定来解决的GATS认识到这些双边航空协定或安排在解决航空服务贸易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规定只有当可能援引的双边和其他多边协定或安排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用尽时,才可以援用GATS争端解决程序0101空运服务的界定空运服务的界定02 02 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乌拉圭回合关于空运服务的谈判结果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三)定期审查制度(三)定期审查制度《空运附件》第5款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定期且至少每5年审议一次空运部门的发展情况和该附件的运用情况,以便于考虑将GATS进一步适用于空运部门的可能性。
这为GATS在《空运附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促使WTO成员进一步通过减让承诺开放空运服务市场,逐步实现空运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八节第八节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在海运服务在《《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的位置中的位置一、 商业服务……二、 通信服务……三、 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四、 销售服务……五、 教育服务……六、 环境服务……七、 金融服务……八、 健康与社会服务……九、 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十、 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十一、运输服务A、海运服务a.客运 (7411)1b.货运 (7212)c.船舶包租 (7213)d.船舶的维护与修理 (8868)e.推船与拖船服务 (7214)f.海运的支持服务 (745)B、内河航运。
……C、空运服务……D、空间运输E、铁路运输服务……F、公路运输服务……G、管道运输……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性服务……I、其他运输服务十二、其他服务……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一)乌拉圭回合海运服务谈判(一)乌拉圭回合海运服务谈判 乌拉圭回合海运服务谈判自1991年起进入实质性阶段,共有大约50多个缔约方参加谈判以多边形式进行,中间穿插着双边谈判谈判集中在国际海运、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服务3个方面各方都对谈判表现出极大的重视,但各方对谈判结果的期望值差异较大由于谈判方之间分歧较大,最终只有32个成员方对海运服务作出了承诺,而欧盟、美国及大多数OECD国家都撤回或者削减了最初的报价到1994年4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各方仍未就海运服务达成一致,仅仅通过了一项《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级决议》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二)乌拉圭回合后续谈判(二)乌拉圭回合后续谈判 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未能就海运服务贸易达成一致协议,各成员在马拉喀什(摩洛哥城市)会议上同意在《WTO协议》生效以后继续就海运服务贸易展开谈判。
乌拉圭回合中共有32个成员方就海运服务作出了承诺(此后又有5个成员作出类似的承诺),但一些主要的谈判参加方并没有作出承诺各成员同意未来的谈判应当致力于在国际海运服务、海运附属服务和港口设施进入与使用的便利化等方面优化承诺,以便于在特定的时限内取消限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级决议》和GATS《海运服务谈判附件》要求后续谈判应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束根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级决议》设立了海运服务谈判组以推进谈判谈判组自1994年4月成立以来共举行了16次会议,共有42个成员方(欧盟为一个谈判方)参加谈判,另外还有16个成员方作为观察员参加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二)乌拉圭回合后续谈判(二)乌拉圭回合后续谈判 1995年6月底,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谈判方开始提交关于海运服务承诺的“报价”(offer)草案总共有24个成员方提交书面材料,对海运服务市场准入作出有条件承诺由于美国认为其他成员的报价过低而不愿作出承诺,大部分成员撤回了报价。
另外,奥地利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在谈判后期撤回了它们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承诺 1996年6月28日的会议上,谈判组决定中止谈判,同时作出一项关于海运服务的决议,这一决议后来被服务贸易理事会所采纳决议内容有4个方面①决定暂时中止谈判,并将在下一轮全面谈判(多哈回合)中恢复,并且不得晚于2000年恢复②对于GATS第2条义务的中止将持续到下一轮谈判结束,在此期间成员方不必就最惠国待遇豁免提出申请③谈判的恢复将在现有报价或者优化承诺的基础上开始虽然现有报价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谈判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承诺或者优化的承诺基础上继续谈判相对于从零开始而言,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④各方同意,除非为反击其他成员做出的对立措施以外,任何成员不得增加海运服务贸易限制而增强其在未来谈判中的地位这一“和平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在海运服务领域采用新的限制措施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三)多哈回合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三)多哈回合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 从1996年6月海运服务谈判组宣布谈判暂停到2001年多哈回合开始的5年中,世界海运服务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除了载货规模不断扩大以外,多式联运等新式运输方式迅速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交易在海运服务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和深入;海运安全与环境保护问题也凸显出来此外,与国际海运服务有关的多边规则、双边规则和国内法规都有新的变化应在2001年3月27日至28日举行的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要求,2001年10月,服务贸易理事会发布了《有关海运服务贸易谈判背景资料的报告》,该报告是对1998年版本(S/C/W/62)的改进与修订报告对多哈回合海运服务贸易谈判所立足的背景进行了总结与概括,供谈判各方参考(见案例15–2 “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事实背景”)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案例案例《《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成员减让承诺情况成员减让承诺情况 根据协议,各成员将从1998年开始对其他成员分期分批开放电信市场,涉及话音、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专线、固定和移动卫星系统和业务、移动、移动数据传输、寻呼和个人通信等方面的市话、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各成员减让承诺情况如下。
第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方面 55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本地业务;52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国内长途业务;56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国际长途业务;42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公众话音业务转售;63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数据传输业务;60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陆地移动通信业务;59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其他陆地移动通信业务(包括PCS、寻呼和移动数据);51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移动卫星业务/容量;50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固定卫星业务/容量;55个成员承诺允许开放专线出租业务;40个成员在1998年至2003年之间允许外资所有或控制全部的电信业务和设施;7个成员在2003年之后允许外资所有或控制全部的电信业务和设施;10个成员允许外资所有或控制部分电信业务和设施;11个成员不允许外资所有或控制电信业务和设施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案例案例《《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成员减让承诺情况成员减让承诺情况 第二,关于管制条例的承诺方面 53个成员承诺接受全部管制条例;8个成员承诺接受部分管制条例;3个成员承诺将来接受管制条例;5个成员没有作出相关承诺。
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案例案例8.2: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事实背景: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事实背景 应在2001年3月27日至28日举行的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要求,2001年10月,服务贸易理事会发布了《有关海运服务贸易谈判背景资料的报告》,该报告是对1998年版本(S/C/W/62)的改进与修订报告对多哈回合海运服务贸易谈判所立足的背景进行了总结与概括这些事实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海运的发展状况 海运仍然是最重要的国际运输方式;1999年世界海运载货量达到52.3亿吨,连续14年保持增长;1997-1999年,海运贸易的地区结构几乎没有变化(见图8.2 “世界海运贸易地理结构”) 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世界海运贸易地理结构(世界海运贸易地理结构(1999年,百分比)年,百分比)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案例案例8.2: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事实背景: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事实背景 第二,市场准入与自由化政策。
多边规则方面:自1998年11月以来,WTO原有成员没有提交新的承诺,10个新成员均提交了海运服务承诺;到2001年10月,《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成员已达到78个;到2001年10月,《联合国海洋货物运输公约》成员已达到26个;2001年6月,国际商会签署《WTO有关海运服务谈判的文件》 区域规则方面:2000年,OECD海运委员会签署了“共同海运原则”(Common Shipping Principles)的新原则;1998年,OECD与非成员方达成了《OECD与非成员方有关海运原则方面的谅解》;2000年,OECD海运委员会进一步邀请埃及、印度等国家参加有关海运服务的专题讨论 国内立法方面:韩国在1998—1999年间,修改了《海洋运输法》,取消了远洋运输、货物归类以及对大货主对海运投资的限制,允许外资在韩并购或设立新海运企业;在世界银行要求下,一些西非国家也通过各种方式推进海运服务自由化政策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案例案例8.2: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事实背景: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事实背景 第三,港口服务与其他辅助服务。
1998年9月,联合国贸发会议出版了《有关港口辅助服务私有化方面的政府与港口当局行为指南》;2000年,OECD通过涉及海运辅助服务的“共同海运原则”第14个原则;1997年10月,日本内河运输协会、日本港口运输协会、日本船主委员会以及交通部达成协定,增加港口服务与海运辅助服务方面的透明度与简化程序 第四,竞争政策 评审期间,一些成员对于班轮联营、联盟、公会等享受的反垄断法豁免待遇予以重新考虑;1999年,OECD秘书处发布“对改革管制的评论”,支持对班轮公会的价格体系适用反垄断法;1999年5月,美国《1998年海运改革法》正式生效;评审期间,日本重新评估《反垄断法》,并修改了《海运法》;1999年,加拿大重新评估了《1987年班轮公会豁免法案》01 01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02 02 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ü案例案例8.2: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事实背景: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事实背景 第五,政府扶持措施 各国仍然广泛使用各种扶持措施;1998年和2000年,德国与英国分别实行吨位税;1998年,爱尔兰为每个海员提供5 000英镑的税收补贴;1998年,韩国设立第二次注册制度,允许雇用外国船员。
第六,安全措施 评审期间,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几项条约修正案开始生效;2000年,OECD通过了《有关安全、环境以及不合标准的海运的措施》;2000年6月,英国、西班牙、法国和新加坡建立情报共享体制,搜集与国际货物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随后,美国和日本加入情报共享体制 第七,班轮运输 评审期间,班轮运输的集中化趋势明显;2000年,全球最大的20家班轮公司的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了近70%(1997年的占有率不足50%)本章结束,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