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五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ppt
25页第二十五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简单地说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诉讼,简单地说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具体地说,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的民事诉讼具体地说,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事案件的活动 第一节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主体涉外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和组织;组织;法律事实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存在于外国标的物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物在外国我国法院主管的涉外民事案件(本属于诉讼要件)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第四编有规定的,适用该编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与国内民事诉讼差异: 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涉及国家主权 涉外案件花费涉外案件花费的时间相对于国内的时间相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要长民事诉讼而言要长 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涉及到准据法涉及到准据法 民诉法第四编(涉外程序)主要内容司法协助司法协助仲裁仲裁保全保全送达、期间送达、期间管辖管辖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涉外程序的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2•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3•司法豁免原则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涉外诉讼递交授权委托书的特别规定(第264条)((l l)经过该当事人所)经过该当事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权委托书的真实性((2 2)经我国驻该国使、)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公证证明认证其领馆对公证证明认证其合法性合法性;;((3 3)当事人所在国与)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有另外的证明手续的,有另外的证明手续的,应当按照该条约的有关应当按照该条约的有关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规定履行证明手续第二节 涉外诉讼管辖一、确定管辖的原则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1 1.确定管辖的概念.确定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分工和权限• 2 2.确定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原则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的步骤确定管辖的步骤区别案件的性质寻找各类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基础将管辖法院确定下来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涉外民事诉讼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即: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即: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不论其国籍如何,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不论其国籍如何,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住地不一致的,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第1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此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该司法解释处理。
三、特殊地域管辖•新法第265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新法取消了涉外协议管辖的特别规定,新法取消了涉外协议管辖的特别规定,原有制度被统一的协议管辖制度吸收原有制度被统一的协议管辖制度吸收见新法第见新法第3434条条• 一•协议管辖制度实协议管辖制度实现了在国内诉讼现了在国内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两个领域的统一;两个领域的统一;二•所适用的案件类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也由型也由““合同纠合同纠纷纷””扩展到扩展到““合合同或者其他权益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纠纷””;;三•应诉管辖也被引入到内应诉管辖也被引入到内国内民事诉讼中国内民事诉讼中•第第127127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当事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辖规定的除外四、涉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我国特定的法院。
特定的法院•《《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规定的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是:•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对于专属管辖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绝对的管辖权,不对于专属管辖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绝对的管辖权,不允许任何国家法院插手该类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改变允许任何国家法院插手该类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改变管辖法院,以及选择仲裁管辖法院,以及选择仲裁 •康菲公司原油泄漏案暴露出的问题康菲公司原油泄漏案暴露出的问题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19-3号油田,于号油田,于20112011年年6 6月月4 4日发生漏油事故日发生漏油事故截至截至20112011年年9 9月月6 6日,溢油累计污染了日,溢油累计污染了5500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被称为中多平方公里海水,被称为中国版的国版的““墨西哥湾漏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河北乐亭县、昌黎县浅海和滩涂,扇贝等养殖物出现了大量死亡现象,河北乐亭县、昌黎县浅海和滩涂,扇贝等养殖物出现了大量死亡现象,而且扇贝死亡时间与蓬莱油田发生溢油时间同步。
养殖户们遭受的经而且扇贝死亡时间与蓬莱油田发生溢油时间同步养殖户们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超过济损失有可能超过1010亿元先后向河北唐山、天津等法院起诉,均不亿元先后向河北唐山、天津等法院起诉,均不予受理20112011年年1111月月1717日,山东牟平日,山东牟平5 5位渔民代表烟台位渔民代表烟台3030余户渔民对康菲和中余户渔民对康菲和中海油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油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五、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与诉讼竞合(一)涉外管辖权的冲突涉外管辖权冲突的种类•消极冲突: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各有关国家,依照其本国法的规定均没有管辖权,这样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司法救济•积极冲突:指就实质上是同一的纠纷,数个国家都主张有管辖权,即数个国家各依其本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同一纠纷都有管辖权五、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与诉讼竞合 (不方便法院原则?!)涉外管辖权冲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与诉讼竞合(二)诉讼竞合所谓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合形态•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 A国法院提起诉讼,而相对方的当事人也以原告的身份,但是在 B国提起诉讼五、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与诉讼竞合(二)诉讼竞合处理诉讼竞合要考虑的因素•(1)诉讼经济;•(2)防止滥诉;•(3)防止出现矛盾判决;•(4)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均衡第三节 涉外送达、期间 一、涉外送达一、涉外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依受送达人居住地点不同而有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依受送达人居住地点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按民事诉所区别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包括外国当事人和中国当事人或无国籍人,都必须的当事人,包括外国当事人和中国当事人或无国籍人,都必须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方式送达。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方式送达 一、涉外送达送达方式(送达方式(新法第新法第267267条条))•(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二、涉外民事诉讼期间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适用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适用《《民民事诉讼法事诉讼法》》有关期间的特别规定有关期间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点期间较之一般规定为长可以申请延长期间没有审结期限二、涉外民事诉讼期间 答辩期间•新法第268条、269条规定•提出答辩的法定时间为30日,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上诉期间•新法第269条规定•上诉的法定期间为30日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状的,可以请求延期,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审理期限•新法第270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第一审不受6个月内审结的期限;第二审以判决审结的案件不受3个月内审结的限制,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30日内审结的限制删除了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并与世界接轨的精神•原规定:原规定:• (l) (l) 涉外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涉外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 (2) 涉外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限较长,涉外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限较长,为为3030日• (3) (3) 法院对决定保全故财产,认为需要监督法院对决定保全故财产,认为需要监督的,应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防止转移财产监的,应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防止转移财产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