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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职务成果-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职务成果 2 职务成果的特征 3 职务成果的情形与确认 4 职务成果的侵权与保护 5 相关条目什么是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智力成果职务成果是单位工作人员基于职务行为或职务便利进行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单位依法对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单位”是一个高度概括的词语,它将政府机关(乃至国家) 、企业、事业(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各种社会团体,以及城乡集体组织和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均包括在内因此,用“单位”较法人更具有法律含义的精确性和概括性 市场经济主体除自然人外,都是单位智力成果特别是“高、新、尖”,需要规模化研究、需要大量精良和昂贵的设备才能研制出的成果,几乎都是单位所有在我国,单位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公司) 占有着大量的先进的智力成果在我国,职务成果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结合现有法律规定,职务成果的范围一般包括: (1)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和职务外观设计专利。
2)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在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它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和受委托的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所创作的作品另外,职务作品还包括职务软件3)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各级各类组织(包括政府机关) 立项所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极大多数表现为职务技术成果有的技术成果可以申请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技术成果即是职务发明创造,本文所称职务技术成果不包括职务发明创造4) 单位商业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所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商标标志的形成可能涉及职务行为,但在商标标志形成阶段不属于商标法调整范畴,应归入作品创作;标志被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才是商标,商标离不开商品或服务,故本文对商标不作专门讨论职务成果的特征 智力成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无形性; (2) 高额收益性; (3) 许可使用性智力成果可以在同一时间由多个主体同时反复使用,其使用可带来经济效益,甚至高额收益。
智力成果的这些性质决定其管理、开发和利用的难度很大,但意义重大职务成果除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有属性: (1) 职务成果权利主体一般为单位特定情形下,智力成果创作人也可以成为职务成果的主体,如创作作品的作者可以成为职务成果的主体2) 职务成果的主要权益属于单位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以及职务成果归个人时的优先使用权,等等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益均属个人职务成果的权益属于完成该成果的个人所在单位,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也是合理的拿单位的工资就要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由此产生的职务成果的主要权益,自然归单位;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的主要权益归单位,道理也是一样的3) 完成人享有职务成果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如署名权、标识权、荣誉权;获得奖励权、报酬权,成果许可或转让后分成的权利、优先受让的权利,等等尽管职务成果的完成属于完成人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职务成果的最终完成凝聚了该项成果完成人创造性的劳动所以,职务成果完成人应当享有该职务成果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4) 职务成果体现了职务成果完成人与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 的法律关系。
职务成果与一般的智力成果不同,职务成果的产生总是与单位密不可分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其物质技术条件对该项智力成果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没有单位的参与,该项智力成果不可能被行为人所完成同时,职务成果完成人的创造性劳动对成果的产生,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单位的工作性质或是其物质技术条件与完成人的脑力劳动相结合从而产生了该项职务成果所以,职务成果的主要权利一般归属单位,成果完成人享有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体现两者间的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的法律关系职务成果的情形与确认 (一) 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与确认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 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下列情形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形又分为三种情况: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指单位的职工,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承担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判断标准可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或责任范围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一种情况与这种情况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后者是根据科研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承担的短期或临时性非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人员本职不是搞科研设计,但被派去临时从事科研工作而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但作出的发明创造若与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毫无关系,则该发明创造不论何时完成,都不是职务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种情形与上述第1 种不同,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虽并不是在执行单位职务或任务,但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密不可分 若离开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就不可能完成该发明创造其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程度,以“主要”为限我们认为“, 主要”应理解为发明创造的完成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利用了少部分或者仅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作为辅助参考,或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就不应视为“主要”利用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单位的同时,也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发明创造人,由发明创造人向单位支付使用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
这种情形的意义在于既有利于发挥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优势,又尊重作出创造性劳动的人的意愿 综上可见,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既不能单纯以发明创造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来划分,也不能仅仅根据本职工作来确定这是由脑力劳动的特点所决定的脑力劳动不同于体力劳动,不受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创造性,简单地以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作为区分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应从职务发明创造的特征着眼,从该发明创造的课题立项来源、创造发明的条件及过程、责任承担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二) 职务作品的情形与确认 职务作品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这种情形又分两种情况: (1)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如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归属, 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14 条规定,软件职务作品有三种情况: (1)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软件); (3)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自然的结果(软件) 。
二是由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权的职务作品除上述情形下的两种情况外的职务作品,都属于由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权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这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但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公民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将受到一定限制:首先是受本单位有“优先使用权”的限制即权利人行使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职务作品时,应当征询本单位是否使用该作品,只有在本单位放弃优先使用权时,权利人才可以行使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其次,受时间和使用方式的限制即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著作权人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职务作品的创作人所创作的作品,是作为本职工作或者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来进行的公民创作的作品如果不属于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任务,其创作的作品即使属于单位的业务范畴,也不是职务作品如某护士长,其本职工作是从事护士及其管理工作,她在工作之余,整理、撰写了《护士长手册》,其作品虽与医院的业务有关,也不属于职务作品这一点有别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因此,职务作品主要有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
所谓单位工作任务,是指职工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任务,创作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作品二者缺一不可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也是有区别的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并且由法人署名的作品如在某大学学报上发表一篇文章,其署名为:某大学校长办公室,该作品应当为法人作品如果署名为某大学校长办公室某某,该作品应当依据职务作品构成来确定,是属于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21 号“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 应为个人所有的批复”精神是,该案所争执作品的内容基本上反应了市政府的意志,文章内表明的数字为市统计局提供盖有市政府和统计局的公章,文章的落款也为临沂市人民政府,于是确定该文章为职务作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了作品的资料来源、责任承担归属等属于临沂市人民政府,从而认定该作品为职务作品因此,职务作品的认定还应当考虑作品的素材、资料来源,作品所反映的意志,以及作品责任的承担等 (三) 职务技术成果的情形与确认 职务技术成果是相对于非职务技术成果而言的。
技术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未被批准的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第一,技术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不受任何法定条款限定,也无需办理任何申请登记手续,也不论其属于工业生产上的发明,还是科学上的发现,等等,只要具备了成熟性技术的条件,几乎一切智力成果都可以成为技术成果;第二,技术成果主要是通过民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加以保护,其保护程度较低,侧重制止的是他人以不正当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某项技术成果;第三,技术成果不存在保护期,理论上说,该项技术成果在未公开之前,其权利一直存在, 实际要受技术自身先进性的限制技术成果未公开之前,部分可以成为技术秘密这部分是与商业秘密交叉的;第四,技术成果可以同时归多个主体所有,不同于发明创造的专有性职务技术成果依照合同法规定有三种情形:一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二是主要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 (1) 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包括以本单位的名义申报而获得的)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2) 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