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docx
4页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 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XX年3月31日某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根底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视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登载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 餐饮部制度饲养制度饲料厂制度 验收制度麻醉科制度常务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4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