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人格权-详解.docx
11页法人人格权-详解 目录 1 法人人格权的概述[1] 2 法人人格权的发展[2] 3 法人人格的特点[2] 4 法人人格权体系的构成[1] 5 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2] 6 参考文献法人人格权的概述[1] 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和相应理论的提出,由来已久虽然德、日学者在其论著的法人部分提及法人人格权时,一般仅为寥寥数语,且特别谨慎地指出法人非为伦理意义上的主体,自身没有人的尊严,也没有应受保护的私生活,故其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但法人人格权被普遍认同,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充其量不过是部分权利能力,即具有财产法上的能力”,但又承认法人有某些人格权,例如姓名权以及名誉权,只不过法人不是伦理意义上的主体,没有一般人格权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法人具有一个受保护的名称在其他方面,虽然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同样广泛的一般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也受法律保护日本学者四宫和夫认为:“既然法人具有独立的社会性实体,就不得不承认其具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团体既然具有法律人格,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当然产生人格权,因此,凡不以自然人之身体存在为前提者,亦即法人除其性质所限范围之外,可以享有以权利主体的尊严及价值为保护内容的人格权。
欧洲一些民商分立的国家以及日本商法对“商号”的保护性规定,亦足以成为法人享有人格权的理论依据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类型的人格权也在立法实践中得到了确认1907 年的《瑞士民法典》在总则部分对法人人格权作了一般性规定,该法第53 条规定:“法人享有一切权利,并负有一切义务,但如性别、年龄或亲属关系等,并以人类之天然性质为其前提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基本采取瑞士立法例,该法第26 条规定:“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比较重视人格权立法1964 年《苏俄民法典》虽未提到人格权的概念,但在该法第7 条规定了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名誉和威望的规则1978 年的《匈牙利民法典》专门设置一章共10 条规定了人格权,并极大地扩展了人格权的范围,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肖像、荣誉、名誉、尊严、姓名、自由和个人生活秘密等上述对人格权的规定,除专属于自然人者外均应适用于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专设人身权一节,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各节并列,并且明确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法人人格权的发展[2] 法人制度最终被法律所确立,应首推于《德国民法典》,这是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然而,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来看,法人人格权的确立却经历了一个步履艰难的过程第一次草案对于法人曾加以严格的限制,即法人只有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负担独立的财产义务的能力从而,人格权的保护,就根本谈不上反之,第二次草案不仅赋予法人以所有财产之能力,并且赋予以完整的权利能力,在第二民法起草委员会上又特别赋予了一种人格权,这个人格权在自然人方面亦有先例,那就是姓名权曾经有人提议:用明文规定,现行第12条得适用于社团大多数委员赞同此种提议,该法第22条(现为第12条)虽然被置于自然人的章节内,但规定亦可适用于社团虽然德国多数学者主张保护法人的名称,但仍有反对的意见 正是由于学者们的不同认识,最终导致《德国民法典》第12条只规定了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而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可适用于法人直到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一次对人格地位作了一般规定并包括对法人名称权的保护,该法典第53条规定:“法人能享有一切权利,并负一切义务但如性别、年龄或亲属关系等,并以人类之天然性质为其前提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基本上采取了《瑞士民法典》的立法体例,该“法典”第26条规定:“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确认和保护人格权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虽未提到人格权的概念,但规定了关于保护公民和组织名誉或威望的规则(第7条);1978年修改的《匈牙利民法典》,专门设立一章共计10条规定人格权制度,极力扩大人格权的范围,该法典已赋予了法人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原《民主德国民法典》专设了第五编规定“保护生命、健康及财产免受损害”,第327条规定了因人格权受侵犯产生的请求权,该条第1款规定了公民应受尊重的人格权,特别是他的荣誉、名誉、肖像、姓名、著作权或创造性活动产生的其他类似的应予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的请求权,第2款规定“企业可以比照第1款享有这种请求权”同样,这也就意味着该法典间接地赋予了法人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几种人格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国实行高度计划经济,企业组织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利益可言,因而,法人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社会组织的法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成千上万个企业法人的存在与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有无生机和活力的中心环节。
因此,承认并保护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充分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我国法律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人格权不仅是法人直接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且是其法律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表现法人独立的主体资格,标志法人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并体现一定社会评价的权益显然,不确认和保护法人的人格权,法人的法律地位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国内外民事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满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设专节规定了人身权制度,对法人人格权问题作了迄今最为集中、全面的规定,明确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创,也是《民法通则》的一大特色对法人的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作了明确和系统的规定,这无疑在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法人人格的特点[2] 法人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是一种有机体,是活生生的一类生物,而法人只是一种社会组织,只不过是运用了法律技术的结果这决定了法人人格权虽然与自然人人格权有其共性,比如都是绝对权,但它仍具有其特性。
(1)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 (2)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格权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譬如说,声誉较好的企业比较容易吸收社会资金,获得银行贷款,从而推进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信誉好、质量优的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就强,就畅销;企业对社会做出了比较大的贡献,就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就能取得各种荣誉称号,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企业的名誉、荣誉、名称就是财富可能正因为如此,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人的人格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而自然人的人格权则是与人身密不可分的精神方面的权益,虽然在某些方面也会含有财产因素,但与法人的人格权比较而言,精神权益始终占主导地位 (3)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出售或转让,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主要是因为这类人格权本身也是一种无形财产;而自然人人格权因其基本性质决定,一般说来,它是不进行自由流转的,是与其人身密切相关的它是法律直接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并且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行使。
有些人格要素,如生命、健康、荣誉等一旦离开了其人身,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4)由于法人为一种社会组织,决定了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往往会给法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通常认为不会造成精神损害,只是有时会发生精神损害以外的其他非财产损害法人人格权体系的构成[1] 对一类民事权利是否有必要进行分类,主要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这类权利的客体是否有不同的性质,客体不同,应按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客体相同,则不必进行分类;二是这类权利的保护方法是否不同,保护方法不同,就当按不同的保护方法进行分类,否则,不必进行分类法人人格权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但对法人人格权进行怎样的分类颇值得研究将法人人格权划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二分法,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不值得倡导;将法人人格权按主体的不同或来源进行划分,在客体和法律保护方法上,没有太大意义;相比较而言,将法人人格权按客体的不同进行分类的方法,为大多数国家采纳目前,依据法人人格权客体的不同,在法人人格权概念下有以下权利类型: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共同构成了法人人格权的权利体系,但作为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权利,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都有各自的具体内容。
(一)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包括以下四种具体权能: 1.名称设定权法人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这是法人享有名称权的最基本内容对于名称的设定各国有不同的作法,我国对名称的设定采取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名称使用权法人对其名称享有占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 3.名称变更权法人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 4.名称转让权营利性法人可以将其名称部分或全部转让于他人行使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 (二)法人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包括以下三项权能: 1.名誉保有权一是法人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二是法人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2.名誉维护权一是基于名誉权的绝对属性,法人对任何其他人有不得侵害自己名誉的不作为请求权;二是法人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3.名誉支配权。
法人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进行支配,但对于名誉所蕴含的人格价值能够进行支配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也可以不利用他,但不得任意抛弃和任意处分 (三)法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包括以下三项权能: 1.信用保有权一是法人保持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二是通过自己增强经济能力,加强诚信履约的努力,而使自己的社会、经济评价和信赖感不断进展,获得更好的社会、经济形象 2.信用维护权一是基于信用权的绝对属性,法人对任何其他人有不得侵害自己信用的不作为请求权;二是法人对于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3.信用支配权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信用,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也可以不利用他,但不得任意抛弃和任意处分权利人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信用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 (四)法人秘密权法人秘密权是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以下四项权能: 1.秘密保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