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朝的土地制度.doc
6页元朝的土地制度元代土地,大致可分为屯田、官田、寺观田和民田四大类屯田和官田都是国有土地,统称“系官田” ;寺观田和民田为私有土地 “系官田”的显著增多①是元代土地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特色屯田屯田,实际上就是由封建政府直接组织农业生产,这是中国古代经常实行的一种生产形式元代屯田十分发达,其规模之大,组织之密,超过了以前任何一个朝代早在元太祖时期,屯田已经出现元太祖九年(1214) ,令镇海以征金所俘匠、民屯田于兀里羊欢(今蒙古吉尔格朗东南)之地元太祖十六年(1221) ,木华黎麾下大将石抹孛迭儿镇守固安, “令士兵屯田,且耕且战” (《元史·石抹孛迭儿传》 ) 元太宗至元宪宗时期,屯田逐渐推广,例如,元太宗七年(1235) ,发平阳路(治今山西临汾)等地居民二千户屯田于凤翔(今属陕西)①;元宪宗三年(1253) ,立屯田万户府于邓州,组织屯田(《元史·世祖纪一》 ) 元世祖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大兴屯田, “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 (《元史·兵志三》 ) ,元代屯田达于极盛元世祖以后,元代屯田没有什么发展,而且逐渐遭到破坏,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中书省臣便曾指出:“天下屯田百二十余所,所用多非其人,以致废弛。
”(《元史·武宗纪一》 ) 据《元史·兵志》所载,元代屯田人户达二十二万余,屯田总面积达十七万五千顷,分布于中书省和十一个行省的七十二个司路府州②元代屯田的方式,主要有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是元代最重要的屯田方式,其类型有二一是镇戍边疆和内地的军队屯种自给元人记载说:“世祖皇帝既定海内,以蒙古军留镇河上,与民杂耕,横亘中原 ”③所谓“与民杂耕” ,即屯种自给二是设置专业的屯田军从事屯种这是元代军屯不同于以往历代军屯的显著特点屯田军户,主要来源于汉军和新附军,他们专事屯种以供军食,一般情况下不任征戍元朝统一之前,专业的屯田军便已出现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 , “诏凤翔府种田户隶平阳军籍,毋令出征,务耕屯以给军饷” (《元史·世祖纪一》 ) ① 参阅韩国磐:《试论金元时代官田的增多》 , 《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 1 期① 姚燧:《程介福神道碑》 , 《牧庵集》卷二四② 参见王廷:《元代屯田考》 , 《中华文史论丛》1983 年第 4 辑③ 虞集:《曹南王世勋碑》 , 《道园学古录》卷二四元朝统一后,大量抽调汉军和新附军为屯田军,屯田军遂遍布各地民屯,即组织民户进行屯种,其组织形式带有浓厚军事性质。
从事民屯的人户另立户籍,称“屯田户” 内地屯田户,或来源于强制签充,或来源于招募边疆屯田户,则主要通过迁徙内地无田农民而来屯田户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牛种、农具等,或由政府供给,或自备民屯的分布范围也很广泛,规模亦大屯田土地的来源,大致有四其一是利用荒闲土地,如两淮地区的屯田这是最主要的一个来源其二是利用前代的屯田,如洪泽、芍陂的屯田其三是以一般官田拨充,如至元十三年(1276)以“系官田亩”拨充广元路(治今四川广元)民屯(《元史·兵志三》 );至元十九年(1282)以阿合马的没官田充屯田(《元史·世祖纪九》 ) 其四是屯户自备土地,如鹤庆路(治今云南鹤庆)军民屯田的土地,便都是屯种军、民的“己业”①元代屯田的管理,分属枢密院和中书省两大系统军屯总隶枢密院,分隶各卫、万户府和宣慰司,各卫和万户府之下设立专门的屯田千户所和百户所以管屯种民屯总隶中书省,分隶司农司、宣徽院及各行省,具体管理或由所在地的路、府、州、县,或由专门设立的屯田总管府、屯田署等元代大规模实行屯田,促进了荒地的垦辟,扩大了可耕地面积,对边疆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尤为有利然而,由于屯田生产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加上吏治腐败、经营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屯田的经济效果却十分有限,甚至入不敷出。
这样,元代中期以后,屯田制就逐渐衰落官田元代官田,是指屯田以外所有的国有土地元代官田的数量颇为庞大,超过了前代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 ,有官田六万三千余顷①北宋末年,杨戬等括民田为官田,计数三万四千余顷②南宋除继承北宋在南方地区的旧有官田外,又使官田数量有所增加南宋末年,贾似道行“公田法” ,在浙西地区强买民田三百五十余万亩(《宋史·理宗纪五》) 金代也有大量官田金世宗一朝,在河北、山东等地拘括民田,总数达三十余万顷(宇文懋绍《大金国志》卷十二) 金宣宗时,河南地区“民地官田,计数相半” ,官田数量为二十四万顷(《金史·食货志二》 ) 金、宋亡后,上述官田转为元廷所有,成为元代官田的主要来源此外,宋、金两朝的贵族、官僚和军阀占有的土地,也多变成了元朝的官田,其数量自然不小元代中后期,封建政府又通过经理、籍没、接受呈献,行“助役田”和购买民田等多种途径来搜括土地,使官田日益扩大① 《元史》卷一○○《兵志》三关于元代屯田土地的来源,参见周继中:《元代屯田的组织与管理》 , 《元史及北方少数民族史研究集刊》第 10 辑① 马瑞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② 马瑞临:《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
元代官田,种类不一,主要有一般官田、赐田、职田和学田四大类一般官田,即封建国家直接占有的官田元代的一般官田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元政府在这一地区设置了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江浙等处财赋都总管府以及多种名目的提举司,专责管理官田事务一般官田的收入,是元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便“岁集楮泉三百余万缗、米百余万石”①元廷在逐渐扩大官田的同时,不断地将官田赏赐给贵族、官僚和寺院,这便是“赐田” 元代赐田之举十分频繁,赐田的数量也很大,动辄以百顷、千顷计,元顺帝至正七年(1347)一次赐给承天护圣寺的田土竟达十六万二千余顷②据不完全统计,元代历朝赐给诸王、公主的田土为二千七百五十顷,赐给百官的田土为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七顷,赐给寺院的田土为十六万七千余顷③元代赐田,是元代土地制度中较为突出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泰定元年(1320) ,平章政事张珪上书指出:“天下官田岁入,所以赡卫士、给戍卒自世祖至元三十一年(1294)以后,累朝以是田分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之属,遂令中书省酬直海漕,虚耗国储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为庄官,催甲斗级,巧名多取;又且驱迫邮传,征求饩廪,折辱州县,闭偿逋负,至仓之日,变鬻以归。
官司交岔,农民窘窜 ”(《元史·张珪传》 )职田,即官员的俸禄田元代职田只分拨给路、府、州、县官员及按察司(后改廉访司) 、运司、盐司官员,其他官员则只支俸钞和禄米,不给职田官员职田的多寡,随品秩高下而定至元三年(1266)定北方路、府、州、县官员职田,至元十四年(1277)定按察司官员职田,今据《元史·食货志》的记载,列其数如下:路官:达鲁花赤、总管,上路各十六顷,下路各十四顷;同知,上路八顷,下路七顷;治中,上路六顷;府判,上、下路同为一顷府官:达鲁花赤、知府各十二顷;同知六顷;府判四顷州官:达鲁花赤、州尹,上州各十顷,中州各八顷,下州各六顷;同知,上州五顷,中州四顷;州判,上州四顷,中、下州同为三顷警巡院官:达鲁花赤、警使各五顷;警副四顷;警判三顷 录事司官:达鲁花赤、录事各三顷,录判二顷县官:达鲁花赤、县尹各四顷;县丞三顷;县尉、主簿各二顷按察司官:按察使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① 陈旅:《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题名记》 , 《安雅堂集》卷九② 《元史》卷四一《顺帝纪》四③ 参见梁方仲:《元代的土地制度》 , 《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84 年版至元二十一年(1284) ,定江南地方官和诸司官职田,其给付原则是比照北方相同职务官员的职田数减半。
除依减半原则比照上列北方官员职田数可推知者外,兹据《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 “俸禄职田”将不能比照推知者具列如下:路首领官:经历二顷;知事、提控案牍各一顷府首领官:提控案牍一顷州首领官:上州提控牍一顷;中州都目半顷录事司官:巡检、司狱各一顷按察司首领官:经历二顷;知事一顷运司官及运司首领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二顷半;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案牍一顷盐司官:盐使、盐副各二顷;盐判一顷;正、同管勾各一顷政府规定的诸官员的职田数,只是一个给付标准,实际上,官员违制多取职田和职田给付不足额,甚至完全未曾给付的情况都是存在的①职田的收入归现任官员所有,官员离任须将职田移交给下任学田,即官办各类学校所占有的土地元代在中央设置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在路府州县设置儒学、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等此外,各地还有大量的书院除国子学没有学田外,上述其他学校都占有数量不等的土地,其中各地儒学是学田的主要占有者元代学田主要从继承前代学田而来南宋时期学田数量相当可观,元初人估计,南宋旧有学田“该钱粮三百余万贯石”②金代的学田也为数不少,金章宗时规定:“每名生员给民佃官田六十亩”③元代统一前后,学田为寺观、豪强所侵夺的情况比较严重,尤以江南为甚。
元中期以后,随着元政府对学校的日益重视,各地被侵学田逐渐得到了恢复除沿袭和恢复旧有学田外,元代学田有所扩大第一,不少旧有学校通过购置、官府拨给和私人捐赠等途径扩大了土地占有第二,元代在各路府州县新创立了蒙古字学、阴阳学等,这些学校也通过官府拨给、购买等方式获取了一定的土地第三,元代好事之家捐田创设书院之风甚盛,尤以东南为著,且捐田数量不少元人陆文圭论及当时的学田情况说:“名都大邑,学廪以千石计;偏方小县,亦不下数百石焉”④事实的确如此学田的收入,按元廷的规定只能用于以下各项:(1)修理学舍;(2)供春秋二丁朔望祭祀;(3)供给师生廪膳;(4)支付学官禄米和“贫寒老病之士”的口粮①① 《元史》卷一八三《王守诚传》 ;《元史》卷一二○《察罕传》 ,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职田佃户子粒》 ② 《庙学典礼》卷一, 《省台复石国秀、尹应元所献学田》 ③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五○《学田》四④ 陆文圭:《策问·养士》 , 《墙东类稿》卷三上述元代各类官田,基本上都采用租佃制的生产形式大多数情况是出租给贫苦农民耕种,但在江南地区的一般官田和学田中,包佃制也颇为流行所谓“包佃” ,即承佃者充当“二地主” ,将租佃来的土地转手出租。
元代的包佃者多为权贵、官僚和豪户在一般官田中,元政府公开允许包佃,所以包佃的规模很大,如两浙转运使瞿霆发一家包佃官田达七十余万亩学田租额相对较轻,因而官僚、豪户趋之若鹜,或巧取,或豪夺,包佃以渔利,如嘉兴路(治今浙江嘉庆)儒学、镇江路(治今江苏镇江)儒学、铅山州(治今江西铅山)儒学等,都有一部分学田落入了包佃者的手中江南地区的一些学官也加入了包佃学田的行列,元代姚燧曾经指出:“又有身为学官而自诡佃民,一庄之田连亘阡陌,名(各)岁入租,学得其一,己取其九 ”②由于包佃学田的情况广泛存在,影响了学校收入,大德十年(1306)元政府曾下令予以禁止,但并未取得多大效果包佃制源于宋代,是封建租佃关系高度发展的表现元代一般官田和学田中包佃制依然兴盛,是这些土地上封建租佃关系继续保持其发展趋势的一种反映对于官田,元政府还允许佃户兑佃,因而兑佃在元代官田中比较流行所谓“兑佃” ,即转让租佃权,这也是封建租佃关系复杂化的产物在宋代官田中,兑佃现象已不少见,但未得到朝廷在法令上的许可元政府规定:“佃种官田人户欲行转兑与人,须要具兑佃情由,赴本处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并写是何名色、官田顷亩、合纳官租明白附簿,许立私约兑佃”①。
官田的兑佃完全合法化了寺观田元代寺观土地名义上属于封建国家所有,但除去政府拨赐的土地外,寺观从前代继承来的土地及通过各种途径续占的土地,其所有权都在寺观,新增田土还要向政府纳税,所以,寺观土地一部分是私有土地元代尊崇宗教,故佛道二教鼎盛一时, “自王公戚里百执事之臣下逮黎庶,靡不稽首响风,奔走附集”②随着社会地位的上升,寺观的土地占有也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