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论所有权.doc
2页1马克思主义论所有权 所有权是民法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同时, 对所有权问题进行过大量深刻的论述其主要观点如下:(一)关于所有权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论述过所有权的概念 其一是从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的角度来阐述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要研 究所有权,必须首先分析所有制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 “所有制”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所有制指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而狭义上的所有制指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马 克思指出:“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 的总和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 卷第 352 页)这里指的是广义上的所有制(私有制是所有 制的一种历史形态) 至于狭义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总和中的核心关系, 或者说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产生其他一切生产关系的基础关系(参看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 问题》的有关论述) 无论是广义的所有制或狭义的所有制,从本质上讲都包含有劳动组织形式的 意思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明确指出过:“这些不同的形式同时也是劳动组织的 形式,也就是所有制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68 页)这里说的所有制是指一个 生产过程必须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社会形态就会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所有权正是对不 同历史时代的所有制的法律表现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 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 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 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 4 卷第 180 页)其二是从所有权与法律的关系的角度来阐述所有权的概念马克思指出: 所有权“仅仅是对于生产条件法律形态当作对于自己的某种关系(至于单独的人,那末这种关系是 由集体造成的) ,由法律宣布并保证的;因此,生产者的现实存在也就是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 下存在的 ”(《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1857—1858 年,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30 页)就是 说,所有权是法律宣布的(即认可的) 、由法律予以保证的把生产条件当作自己的一种社会意志关 系这是对历史上各种形态的所有权的最高概括。
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上层建筑它是源于所有制 经济基础,受所有制制约并为一定的所有制服务的,因此,要揭示所有权的实质,必须探讨所有 权所反映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即探讨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二)关于所有权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有关经济现象的过程中, 深刻地揭示了所有权的真正来源,他批判了所有权是通过买卖获得的错误论点,也批判了蒲鲁东 的所谓“财产的非经济起源”论,科学地阐明了所有权根源于社会本身,是生产关系创造了所有权 他指出:“‘社会’本身——人生活在社会中,而不是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人——是所有权、建立在所 有权基础上的法律以及由所有权必然产生的奴隶制的根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 卷Ⅰ第 368 页)所有权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法律形态,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所有权的最初形态是私有权,它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私 有制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经济关系,私有制最早是在动产上出现的 “财产最初是动 产,因为人起先占有的是土地的现成果实,其中也包括动物,特别是可驯养的动物 ”(《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第 491 页) “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
”(《马克思恩格 斯全集》第 3 卷第 70 页)私有权制度的确立还包括不动产(土地)最终也成为私有财产 “变成个 人私有财产的第一块土地是住宅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第 356 页) “土地私有制已经 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 ……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冲突,……首先会破坏耕地的公有制,然后会破坏森林、牧场、 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 ”(《马 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第 450 页)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因而也就出现了等级私有 权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地主对土地的私有权与政治上的特权结合在一起,决2定着其身份地位的高低地主虽然已经不能随意杀害农民,但有直接支配农民的权力马克思说: “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 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 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第 490—491 页)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封建所有制以外,还有农民和手工业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对他的生 产资料的私有权。
资本主义的剥削,造成了雇佣工人和资本家两极资本在流通领域里购得劳动 力特殊商品,并在生产领域里消费这个劳动力;而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全部属于资 本家所有很显然,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者是生产条件(即包括他所耕种的土地,也包括他 用来劳动的工具)的非所有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 卷Ⅲ第 589 页)这时的所有权已经 改变了小生产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 “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 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第 455 页)而这种状 况仅仅“是法律上的合理存在,而不是经济上的合理存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第 293—294 页)但是资产阶级为了掩盖资本主义私有权的这种剥削本质,却以古代保护私有财产的 罗马法为基础,将财产所有权宣布为一种天赋的、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资产阶级 的法学家把所有权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而其实, 资产阶级所有权只不过是用法律的形式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描述一番,也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 私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同样地,社会主义所有权,则是用法律的形式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描述 一番,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所有权的理论,在马 克思那里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直到在《资本论》里对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了完 整、科学的表述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 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 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 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 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第 823 页)这段话的意思是说,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恩格斯在《反杜林 论》中也明确指出:被马克思“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 有制”,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 选集》第 3 卷第 170 页) 总之,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 实行公有制,所有权属全体人民或社会;生活资料实行个人所有制,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
三)关于法律和所有权的关系马克思把法律与所有权的关系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研究, 提出了许多极其重要的思想在评论法国律师兰盖的《民法论》一书时,马克思就重视了这一问 题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多次提到兰盖,并对《民法论》作了大量摘录 《资本论》第 4 卷第 1 册的第 7 章,对《民法论》第 1 卷摘录的全部内容及其评论,就是专门围绕法律和所有权关系的 问题进行的马克思充分肯定兰盖关于“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的思想是“深刻”的,甚至说:“这 样一句话,就把孟德斯鸠幻想的‘法的精神’推翻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第 676 页注(7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深刻地阐述了一个思想,即法律是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上,法律表 现所有权并且保护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凡是在谈到法律和所有权的关系时,例如在分析英国工厂 法的历史时,马克思都阐明了这一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揭示了一个真理:要摧毁剥削阶级的 法律,不能就法律论法律,必须首先改变旧的所有权关系;而要改变旧的所有权关系,就必须变 革阻碍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旧的经济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