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教文学籍管理规定.doc
4页鹤教文[2010]14 号--鹤壁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教基〔2009〕905 号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2010 年 2 月 4 日, 16:25 | administrator 发布 | 阅读 35 次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此页】 【返回】 【关闭】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高中:为了加强普通高中学生档案管理,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和新课改后的高考方案的顺 利实施现将《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教基〔2009〕905 号) (以下简称《规定》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执行一、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 ,并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到人,严 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二、严格学籍注册审批程序各单位必须在每年 10 月份的最后一周前,将新生学籍信 息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注册学生学籍变动审批时间为每年的 3 月和 9 月,其它时间 不予受理三、各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二〇一〇年一 月三十一日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教基〔2009〕905 号各省辖市教育局、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报我厅基础教育处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件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 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直接负责厅 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直接负责市直属学校的学籍 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普通高中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 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 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第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 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 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 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 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 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 理学籍 第三章 评 价第九条 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 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 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 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和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 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 格,准予升级第十五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 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 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 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 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 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第十九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 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原则上学生不得在省辖市市区和县 (市)内的普通高中之间转学转学学生的学籍辅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第二十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 政部门办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 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第二十一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 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第二十二条 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 没有学籍的学生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案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退学,应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借 读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经双方学校 同意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借读第二十七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 水平考试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 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 C 以上 (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 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 的证明书(式样由省教育厅统一设计) ,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第三十条 借读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 表彰和奖励。
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三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 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第三十四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 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 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 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