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中职学校设置标准.doc
3页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 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 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 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撷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 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 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O一年七月六日附件:. ■ .IEI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 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 业学校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 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人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 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 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 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 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 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 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 30%o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2人聘请有实践经软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 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 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 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胞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 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 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 ;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 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骑、实习 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 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 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 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 每百生1<5台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 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 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 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 构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 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 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 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 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 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 部备案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第十四 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 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