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doc
26页专题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考点 1】注册资本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而非批准) ;(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解释】 “报原审批机关核准”是一个特定程序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图 4—1【考点 2】出资方式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相关链接】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考点 3】出资期限表 4—1 出资期限的比较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普通出资期限一次付清的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 个月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 个月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 60%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分期付款的总期限 不得超过 1 年 不得超过 2 年【相关链接】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考点 4】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1.转让条件(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2.转让程序(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审批机构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考点 5】组织机构1.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2.董事会的会议制度(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相关链接】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1 年简答题)【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3)董事任期为 4 年,可以连任相关链接】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 3 年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5)董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 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6)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表 4—2 不同类型董事会的比较项 目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董事会性质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人数 5~19 人 不得少于 3 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董事任期 不超过 3 年 4 年 不超过 3 年会议召开条件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2/3 以上的董事出席【考点 6】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1.注册资本的概念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合营各方(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3.出资方式(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出资期限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5.出资额的转让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1.组织形式(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2.出资比例(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 25%的限制【解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并非“不受限制” ,只是不受“25%”的限制3.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解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
4.收益分配(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解释】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出资比例取决于法人资格,但所有的合作企业均属于契约式企业,都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5.投资回收(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6.经营期限(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合作企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8.董事的任期不同(1)合营企业:4 年(2)合作企业:不超过 3 年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1)相同事项①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并、分立、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2)合作企业的特殊事项①变更组织形式②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③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解释】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考点 7】合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表 4—3 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营企业的比较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概念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 万元 3 万元注册资本取得营业执照当天实收资本能否为 0 20%/3 万元 可以为 0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2 年 2 年组织机构 股东会 √ ×性质 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人数 3~13 人 3 人以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由公司章程规定 协商或者选举是否设副董事长 可以不设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董事任期 不超过 3 年 4 年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只能是董事长条件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合营各方同意是否需要审批 × √出资额的转让是否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 不需股东会决议 应经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 (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权式企业,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同步出资时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增减注册资本 √ √修改章程 √ √合并、分立、解散 √ √特别决议事项变更公司形式 √特别决议的通过方式 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经营期限 法律没有限制 有的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清算组 由股东组成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专题五 合同法律制度【考点 1】合同的订立1.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2.实际履行原则(1)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相关链接】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考点 2】可撤销合同1.撤销请求权(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2)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2.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考点 3】效力待定合同1.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考点 4】约定不明的处理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考点 5】不安抗辩权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