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经济制度法律作业题.doc
8页《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业题: 第一讲 1、 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答: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制是其内在的客观要求 一、 商品交换的三个必备条件:主体、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合同,无不闪烁着法律的光芒 二、 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复杂的市场关系,如票据关系、证券关系、期货交易、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电子商务等,本身就是法律的创造物,可以说,在高端市场领域,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就不可能产生相关的市场关系 三、 为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一方面要克服市场缺陷、发挥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政府缺陷,彰显市场作用,这两方面都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并提供保障,并确立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原则与边界 四、 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包括一国的法律体系乃至整个法治系统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如何? 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财产权法律制度;3、市场交易法律制度;4、竞争法律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商品质量法律制度;7、财政法律制度; 8、税收法律制度;9、银行法律制度;10、非银行金融法律制度;11、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3、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答: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讲 1、 什么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二者的共同点与差别如何?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两种公司的共同点是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不同点见于各自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如下: 1、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股份特征如下: 1、 股东的广泛性; 2、 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与公司运营的开放性 3、 资本的股份化与证券化 4、 公司的资合性 5、 充分的法人性 2、 什么是股东权利?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与权利? 答: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 1、 表决权:出席股东会并依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2、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3、 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 查阅股东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监督公司的经营,并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5、 按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取得红利; 6、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购权; 7、 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另外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规定其他的股东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与权利,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以下方面的制度: 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并且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 2、增设了股东单方解散公司请求权 3、增设了股东派生诉讼 4、增设了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请求确认无效或撤消之权利 5、增加了累积投票制度 6、增加了股份股东的提案权 7、增设了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款 8、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回避制度及赔偿责任 9、增设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3、 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如何规制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答: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究其原因,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发生分离,公司实行集中管理,股东自然无需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犹如硬币的两面,有限责任在有效保护股东权益、规避投资风险、鼓励股东投资积极性同时,也可能被滥用,凸显有限责任的负面作用,致使公司成为逃避债务、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和挡箭牌,甚至严重地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交易安全鉴于此,英美国家法院通过创造性司法,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又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后各国相续效仿 。
我国公司法 20 条也做了这样的规定: 第20 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讲 1、 何谓物权?其种类如何? 答: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试述物权法的功能及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纷止争,即确定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边界,二是通过设立多种形态的物权,规范物的流转秩序,促进物的效用充分发挥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三、物权法定原则 四、物权公示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3、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答: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共同点: 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之为供役地 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一种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不同: 1、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 3、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4、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5、存在条件方面不相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6、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不同:相邻权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虽然可以是无偿的但实践中很少,往往都是有偿的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 间,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7、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相邻权是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而地役权是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对不特定的人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公权力强制性地将不属于国有的财产转为国有,并依法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物权法第4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将权利人的财产强制性地予以使用,待紧急情况消除后给予返还或合理补偿物权法第44 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国家行为,都体现出对私人行使其财产权利的限制要求,私益须服从公益需要不同点主要有:征收涉及所有权的转移或消灭,征用不转移所有权而只让与使用权;征收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征用可适用于动产或不动产 4、 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答: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三、转让的财产完成了登记或交付即物权变动公示 第四讲 1、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有哪些形式? 答: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各是什么?违约金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条件,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条件,是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讲 1、 如何利用专利法为自己的经营管理服务,应从哪些方面入手?(略) 2、 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 答; 一、明确商标权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适用的商品为限但是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却扩大到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近似和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范围。
二、识别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 侵犯他人版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答:(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 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出版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