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企业中保财产保险有限企业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docx
3页中保财产保险有限企业中保财产保险有限企业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国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尤其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础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负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础险 因为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淹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要求或通常通例应负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和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含基础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含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偷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要求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去 第七条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乱;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点、特征所引发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发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发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因为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标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标地后,假如收货人未立即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能够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推行下述任何一条要求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如实回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的问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