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保险)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x
14页n 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1年3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 读 指 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2.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5.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 保险费的交纳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订立5.1 保险费的交纳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5.2保险费率调整9.2 合同效力终止1.3 犹豫期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0 释义2.1 保险金额6.1 合同效力中止10.1 意外伤害2.2 保险期间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0.2 我们认可的医院2.3 保险责任10.3 专科医生2.4 责任免除10.4 白血病10.5 遗传性疾病 10.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 重大疾病7 合同解除10.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3.1 重大疾病的范围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3.2 重大疾病的定义手续及风险10.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0.10永久不可逆4 保险金的申请8 如实告知4.1 受益人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 保险金申请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 保险金给付4.4 诉讼时效 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真心128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并同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2.3.1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首次患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所得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进行给付: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不满1周岁25%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50%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75%2.3.2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3重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1恶性肿瘤11严重Ⅲ度烧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1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4多个肢体缺失14主动脉手术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5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6严重川崎病7深度昏迷17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8瘫痪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