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性质研究的浅议_0.docx
5页行政诉讼性质研究的浅议[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性质诉讼程序监督行政救济权利[论文摘要]:行政诉讼性质是指行政诉讼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制度 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届性,它通过行政诉讼现象表现出来,具有稳定性、多元性 和层次性的特征行政诉讼的性质包括三个方面:行政诉讼是运用司法权解决行 政争议的诉讼程序制度;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诉讼 是司法权对相对人权利提供的救济制度一、行政诉讼性质概述(一)行政诉讼性质界定性质即“事物的特性和本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届 性”,是事物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性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是使事 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 质和事物的存在是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一件事物或者一类事物的“本 质”就是指它的那样一些性质,这些性质一经变化就不能不丧失事物自身的同一 性从性质概念在哲学意义上的内涵可知,行政诉讼的性质是指行政诉讼这样一 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届性,它既表明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一般 性,乂表明行政诉讼区别于其它法律制度的特殊性1、 行政诉讼性质是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定性。
行政诉讼性质与行政诉讼制 度的存在是同一的,即有行政诉讼制度必有这样的性质;具备某些特定性质的事 物一定是行政诉讼制度不同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表现形式不同 ,名称也不尽一 致,如果仅从表象判断,无法进行深入地比较研究行政诉讼的本质为我们解决了 这一问题,不管名称为何,表现怎样,只要在本质上具有共性就是行政诉讼制度2、 行政诉讼性质通过行政诉讼现象表现出来 本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是通过思维抽象得出的结论,认识行政诉讼的本质只能从行政诉讼现象人手 ,运 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拨开覆盖在现象表面的面纱 ,才能看活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 简单地将行政诉讼现象视为行政诉讼的本质3、 行政诉讼性质具有稳定性决定行政诉讼性质的是行政诉讼内部的矛 盾关系,只要基本矛盾没有改变,行政诉讼性质就不会改变稳定性下蕴涵着复杂 性,矛盾不同方面的相互转化和斗争决定行政诉讼性质表现的重点不同行政诉 讼性质的稳定性为我们正确认识行政诉讼性质提供了可能性 ,行政诉讼内部矛盾 的复杂性为我们认识特定历史条件下行政诉讼性质带来了困难4、 行政诉讼性质具有多元性行政诉讼的性质并非是单一、唯一的 ,而 是具有多个方面的性质,即在某一层次上的本质表现为多个方面。
多元的法律本质相应地支配着多元的法律现象”;反过来看,多元的法律现象反映多元的法 律本质多元本质之间并没有轻重之分、本质与非本质之别只是在特定的历史 条件下,某一方面的本质表现更突出5、 行政诉讼性质具有层次性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性质 ,首先要认识其 多元本质,其次,要认活其多层次的本质行政诉讼性质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是不 同的,多元性从横的方面反映行政诉讼性质,多层次从纵的方面反映行政诉讼性 质二)行政诉讼性质与相关范畴辨析1、 行政诉讼性质与价值行政诉讼价值是行政诉讼这种客观事物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性质具有客观性,价值具有主观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 为:性质决定价值,价值反映性质一个国家特定历史时期行政诉讼的性质表现直 接决定行政诉讼的价值:行政诉讼性质突出表现为行政法律监督制度,则更加追 求秩序与效率价值;行政诉讼性质突出表现为行政救济制度,则更加追求公正与 自由价值价值不能脱离性质,价值反映性质并实现性质性质与价值的辩证关 系告诉我们,对一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可以通过性质来考察价值 ,也可以通过价值来反推性质2、 行政诉讼性质与立法目的性质具有客观性,目的具有主观性,性质决 定目的。
立法者不能脱离行政诉讼的客观性质而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达到不切实际 的目的,这是一种纯粹的主观臆想,这样的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立法目的与法 律的性质密切相关,只能在法律的性质之中择其要者追求之追求某种脱离开该 法律性质的所谓目的必然偏离法律的实质,从而可能使得其所制定的法律是彼法 而非此法受行政诉讼性质的制约,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亦有多种选择3、 行政诉讼性质与功能行政诉讼性质是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科学制度的客观存在,而行政诉讼功能是这一制度在客观上所发挥的作用性质与功能 都具有客观性从总体上看,制约行政诉讼功能的相关因素按其重要性可以分为 决定性的因素和影响性的因素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行政诉讼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功能同时受制于其它条件如立法目的、 法治环境、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行 政诉讼性质是决定行政诉讼功能的首要因素,性质不同,功能自然有差异二、行政诉讼之外部现象与内部矛盾(一)行政诉讼性质之考察视角1、过程视角:行政诉讼表现为一种“诉讼”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司 法机关当代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各具特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名称、法律地位、 性质等方面的差异也很大,但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以审判方式的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监督行政活动至于解决争议的机关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或法律所创设的其它机构,不是问 题的关键所在2、 内容视角:法院侧重审查“被告”的行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被告的 行政行为虽然各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宽窄不同,但总体来看,可受司法审 查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对法院来说,某种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往往可能构成 司法审查的先决条件,因为只有行政行为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行政诉讼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从各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都在 一定程度上强调了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3、 主体视角:原被告双方法律地位“恒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相对人才享有起诉权;而行政主体则没有起 诉权这是因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受支配的地位,与行 政主体之间产生争议时需要寻求有关机关的救济 ;而行政主体因享有行政权,不需要司法权的救济与此相对,行政诉讼的被告始终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二)决定行政诉讼性质的内在矛盾1、 权力与权力的关系权力制衡(约)是行政诉讼产生的内在动因就立 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而言,行政应受立法支配。
为了保证立法对行政的有效控制, 设置一定的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司法审查就发挥了这种监督作用立法权对 行政权的支配关系为司法审查提供了依据,司法审查的核心就是审查行政权的行 使是否合法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而言,对行政权的控制既有来自立法权的 控制也有来自司法权的控制和行政权自身的控制 但司法控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 点司法审查以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它典型地反映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 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体现宪政体制的民主理念就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而言, 不同宪政体制的国家两者关系差异较大 :一种关系是司法权从届于立法权,受立 法权的监督另一种关系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 ,对立法权负有监督职责我国 届于第一种体制在这种关系下,法院不能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审查权 , 因为司法机关的地位低于立法机关,但法院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 律2、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具体来看,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与立法权的关系、公民权利与行政权的关系以及公民权利与司法权的关系 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关怀就公民权利与立法权的关系而言 ,一方面,立法权应制定实体法规范确认公民的权利 ;另一方面,立法权也应设置相应的司法程序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
公民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既要有实体法关于权利的规定,乂要有程序法对救 济途径的规定就公民权利与行政权的关系而言 ,国家行政经历了从消极行政到 积极行政的转变,因此带来了行政权的膨胀而行政权膨胀的结果之一就是有可 能侵犯公民权利,行政权的范围越广,侵权的机会就越多对于现代的积极行政, 如果缺少救济途径,则法律尊严无从维护,公民权益失去保障就公民权利与司法 权的关系而言,“有权利必有救济”已成为一条法律定理三、行政诉讼性质之全面透视(一) 程序性:行政诉讼司法程序之届性1、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从法学的视角看 ,社会生活主 体之间发生的争议主要有三种,即民事争议、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有关行政法律关 系的权利义务争执2、 行政诉讼是运用“司法权”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 行政争议可以通过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这三种形式来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最大的 差别在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这一点决定了行政争议更适合通过公力救济的方 式加以解决,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方式容易使弱者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解决行政争议的公力救济方式包括立法机关解决争议、行政机关解决争议和司法机关 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的实质是通过司法途径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以解决行政 争议3、 行政诉讼是运用司法权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是运用司 法权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程序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制度,行政诉讼的性质与 行政复议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差别:前者是诉讼程序制度,结果是司法行为;后者是 行政程序制度,结果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运用司法权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程序制度”这一命题只完成了对行政诉讼性质认识的第一步 ,只停留在这一层面上并没有全面的认活行政诉讼,也不能说明为什么行政诉讼要从民事诉讼中分离 出来监督行政与救济权利的需要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野的重要原因 ,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承载了更多的政治功能二) 监督性:行政诉讼权力制约之届性1、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的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 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进 行的监督,是通过个案的审理发挥监督的作用,其直接监督的对象是被起诉的行政行为,但对行政机关今后的执法具有一定的警示作 用;“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控制行政权的制度,由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使 国家行政权力与其责任相符并保证其在法律范围内运行。
2、 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原告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处于平等的地位并且都应接受法院的支配 ,通过这种诉讼活动发挥监督的作用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其它主体监督相比 ,具有法律性、中立性、事后性、被动性、有限性、监督方式独特性的特点3、 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 律监督制度,而不是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监督以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为视角,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法律监督制度,司法权 行使的被动性特征决定了行政诉讼是一种消极、 被动的监督方式,也就是说,行政 诉讼作为一种监督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完全取决于相对人是否起诉三)救济性:行政诉讼权利救济之届性1、 行政诉讼是“救济权利”的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纠纷的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信访和行政仲裁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救济的主体,信访和行政仲裁是其有益补充司法机关的救济就是行政 诉讼,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调处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2、 行政诉讼是“司法权”提供的救济 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可以诉 诸法院解决,而在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弱者一方更有理由寻求司法 权的保护。
与行政权和立法权提供的救济相比,司法权提供的救济具有中立性、 被动性、终局性的优点3、 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相对人权利提供的救济制度在行政诉讼中 ,原 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始终是恒定的,因为行政主体不需要救济,只有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