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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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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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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 [物权法课程讲义]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 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 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 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 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O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 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 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 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四)物权法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我国 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 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第三节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 三、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现代民法中, 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 弘扬这一理念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 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化 我国《民法通 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 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 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 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 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 促进物尽其用4、 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 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1、 物权法定无视说2、 习惯法包含说3、 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 物权法定缓和说(四) 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 存在物权关系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 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公信原则1、 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2、 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四、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 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 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 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 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 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第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 物权的概念二、 物权关系的本质三、 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2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该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 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对于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对物关系说第二,对人关系说第三,折衷说三、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一一尤其是债权一一相比,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二) 物权具有排他性(三)物权具有优先性!1!物权具有对世性(五)物权具有法定性(六) 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七)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 (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性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权等;以权利为客 体的,则称为权利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三、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主物权是独立存在,不从属 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 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优先权等。

      第三节物权的客体一、 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 物体或自然力二、 物的基本属性(-)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三) 可使用性(四) 存在于人体的外部三、物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差别主耍有:其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其二,可得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其三,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其四,在纠纷的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上的不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三) 特定物与种类物(四)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五)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六) 有主物和无主物(七)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八) 主物与从物(九) 原物与孳息四、特殊的物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 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一) 货币(二) 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属丁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2、 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3、 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4、 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单方义务(三) 尸体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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