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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因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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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响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因素分析   摘 要: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的法定权利之一,当前我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仍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宏观方面有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主要是没有把学术自由真正引入司法程序,还有传统观念和社会理念的影响;中观方面主要是大学的管理体制,如考核晋升制度及经费管理模式的限制;微观方面主要是大学教师个人对学术自由的自觉意识不够,学术权威的制约,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此外时间分配上的冲突,也影响教师对学术自由的享有  关键词: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影响因素  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的法定权利之一,但现实中大学教师的该项权利仍受到种种限制影响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的因素,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上来分析;同时,“时间”也是制约大学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履行学术责任的一种重要因素  一、宏观因素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制约   宏观方面,也就是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来看,影响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因素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等方面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和相关的管理程序,对于大学教师都会起到行为、言论上的限制作用  1.政治因素对学术自由的影响及保障措施  现代意义上的学术,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

      在自然科学领域,“科学研究自由的第一要求被解释为‘国家不对任何科学问题设置禁区’换言之,为探寻知识、追求真理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是没有边界的”也就是说,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自由可以是无疆界的但进人人文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一旦学术与政治发生正面交锋,就会产生矛盾历史上的种种事件,诸如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清朝的“文字狱”等,就是例证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国家提倡“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是在某些事件中,极“左”思想曾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有过干扰  针对政治因素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限制与制约,我们认为,在学术活动中应该严格区分学术与政治、言语和行动的界限  学术与政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学术主知、政治主行”当学术处于“认知”的范畴时,一定要给予其充分的学术自由;但是当学术逾矩,进入“行动”的范围时,学术自由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布鲁贝克说,在一所大学里,一位大学教师可能做的事包括:客观地比较不同的社会思想制度;描绘这些差别,对其中的一种表示中等程度的偏爱等等他认为,如果大学教师把自己限定在言论的范围之内,限定在学术研究的范围之内,就应该给予学术自由如果教师有所行动,超出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表达,那就应该受到限制。

        学术与政治之间存在着矛盾,但两者的关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可以通过加强政治与学术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促进两者的相互尊重和相辅相成因为“民主政治天然地保护着学术自由,而学术自由也天然地支持着民主政治”政治其实也是学术自由的最终保证  2.法律因素对学术自由的影响及保障措施  在我国,学术自由的法律依据,能找到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0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从我国宪法和《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内容来看,它们所提供的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许可,而不是具体的措施保障,也没有制定出禁止性规范来限制社会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侵犯而且,我国宪法一般不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少甚至不能引用宪法中规定的条款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对于大学教师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详细的、关于学术自由的说明性条款,更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

      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学教师对学术自由权利的享有  有论者认为:“学术自由的实现问题,从法理学上说,就是一个如何处理教育行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即如何保障行政权力与相对方的权利平衡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政府的权力与义务;大学 (学者)的权利与义务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学术自由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当务之急  (1)国家应加快有关学术自由的立法,尽早制定、实施关于大学和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的法律法规或者实施条例等,从法律法规上对于大学教师的权利享有加以保证现行调整科学研究活动的法律有双重作用:一是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增进人类的福利;二是抑制和消除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防止科学技术的滥用和失控这是相对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而言的另一方面,对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研究者及大学教师来说,国家的立法应当更注重保护他们在研究成果发表之后不受无端的打击与陷害学术与政治之间矛盾的解决,首先需要有一个相对民主宽松的政治氛围”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或者制定支持性政策,为大学教师的学术活动提供一个宽松的政治空间  (2)将学术自由问题引入司法程序。

      这在国外早有例证在美国,司法审查是美国教育行政的核心,是学术自由的主要保障1952年的阿德勒诉纽约市教育委员会案、1957年的史威滋诉新罕普夏州案、1967年的Keyishian V.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等等,均是司法审查保护学术自由的典范在我国,也出现过类似的诉讼案件邱满囤曾经名噪一时,他的灭鼠药也引起过诉讼官司,对于那5名分析并公布了“邱氏灭鼠药”化学成分的科学家来说,他们是否侵犯了邱满囤及其产品的名誉权?或者说这是一个学术自由的问题?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科学家的批评没有侵犯邱满囤的名誉权其中的特别之处在于,在邱氏案件中,法官们明确了一个更为关键、更为基本的法律问题,即科学家有权进行批评,这种批评没有构成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犯法官机智、简单明了又直截了当地维护了科学家们作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虽然,这个诉讼案例不是发生在大学校园里,也不是发生在大学教师身上,但其中的被告与大学教师有着相同的身份,即同为研究人员这个案例的判决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那就是,司法审查维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是可行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3.文化因素对学术自由的影响及保障措施  “一个社会的知识传统影响着高等教育系统的各种态度倾向和价值观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也同样影响着高等教育系统的各种态度倾向和价值观社会中关于学术自由的传统观念及现代理念更是影响着大学及大学教师的各种态度倾向  对于中国的大学及大学教师来说,学术自由完全是个“舶来品”,其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生根发芽,取决于我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观念及实施状况,而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文化及大众的理解与支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我们认为,这两条规定的遵守与执行,包括了全社会都来尊重教师的权利,全社会都来尊重大学教师所拥有的学术自由的权利全社会、全体公民的遵纪守法是大学教师享有学术自由的一个根本保障措施  当然,大学、大学教师要想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也应该让公众相信大学、大学教师的工作是诚实的行为,是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使命的行为在公众眼中,大学教师应该是道德高尚的人生导师,如果他们不能热心、细致、诚恳地对待自己的工作,那么,他们必定会失去公众的尊重   二、现行大学管理体制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制约  从中观层面,即从大学的组织层面来看,大学内部的学术管理体制、教师管理体制以及教育经费管理模式都有可能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产生较大的影响。

        1.学术管理体制对学术自由的影响及保障措施  纵观西方教育史,学术自由也正是在摆脱教会或政府对大学的任意干预中发展起来的美国更是实行了终身教授制度来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美国大学教师联盟(AAUP)在1940年便制定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原则的1940年声明》该声明将大学教师界定为‘雇用机构的官员’(an officer Of the employing institution),不仅确认了终身教授制的必要性,而且确保了这项制度成为捍卫自由的堡垒,进而不受权威的左右,甚至可以对雇主提出批评这项声明的目的是促进公众对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的谅解和支持,并且在确保大学实现这一目的的程序上达成共识在他们看来,终身教授制是实现学术自由的一种手段,也是学术自由的基本保证:可以保证大学教师能够按照自己的信念从事教学活动;还可以保证大学教师按照自己所理解的知识和思想去行动,而不必害怕任何人的惩罚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其本意是针对大学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高低以及工作实绩大小,分别给予聘任或解聘,或者给予晋升、奖励或处分,以激励大学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责任心。

      但是,经过多年的具体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制,已经演变成了教师的“全员终身制”,教师聘任制对于大学教师的激励和惩罚作用也没有得到发挥更重要的是,“全员终身制”只是给予了大学教师不做学问的自由,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并没有真正实现对于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来说,教师聘任制既可以起到正面的保护作用,也可以起到负面的抑制作用因此,在进行学术管理时,应当根据大学教师所从事的不同的研究领域工作的特点,使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评价指标、晋升标准,教师聘任制的实行应根据大学教师研究(或者教学)专业的不同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另外,大学还应当关心和维护基本的学术价值观问题,它既包括尽可能地保护大学教师学习、探索知识,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的自由,也包括尽可能地保障大学学生学习、探索知识,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的自由这种基本的学术价值观,是教学和科学进步所不可或缺的,在实行教师聘任制、制定教师评价标准时,都应当有所体现  总之,大学学术管理体制如何真正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需要大学管理者以及大学教师认真地思考  2.经费管理模式对学术自由的影响及保障措施  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学术自由还受制于由经费来源渠道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的大学经费管理模式。

      大学中,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拨款,二是大学筹款,三是学生学费大学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其行为管理方式也随之不同如伯顿克拉克所理解的,其中的对应模式如表1所示:  在官僚控制模式中,资源的分配是由上而下、以国家拨款的方式来进行的这一过程中,要求大学绝对服从国家、政府制定的各种限制条件,这就可能会侵犯大学或者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权利学院控制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大学拥有独立的教育经费来源,并足以负担全部开支中的绝大部分但是,由这种财政状况所支持的学术自由的效果并非都是有益的因为大学拥有足够的财权,大学、大学教师便有可能懈怠责任,大学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便成为一纸空文,大学的一切工作——管理、研究和教学——便不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不再是为了国家和政府的利益,而只是为了大学教师自身的利益,有时连大学教师的利益都不顾,而仅仅是为了投资者的利益市场模式指的是大学依靠出售学术服务而生存的做法如大学出售教学服务,由大学生来购买;大学出售研究服务,由政府和企业来购买这样,控制资源分配的权力,控制大学学术自由的权力便掌握在学生和研究成果购买者的手里  “教学和科研在成为完全自治的活动或受到严厉监督的时候,它们都会受到损害”。

      大学及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也是这样因此,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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