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docx
7页2009 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2009 年新出台的消费税政策是最近几年最多的一年,但从力度上来看主要是 调整卷烟和酒的消费税政策,其次是成品油,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参考:一、卷烟消费税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71 号)规定,从 2009 年 5月1 日起:(1)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 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2)卷烟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后,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 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① 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② 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a、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b、 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c、 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 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O(3)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 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单》(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 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
4)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5)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 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 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 1 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 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84号)规定,从 2009 年 5月1 日起,卷烟的消费税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1)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①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 甲类卷烟,税率为 56%②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乙类卷烟, 税率为 36%③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为 0.003 元支2)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为 36%3)烟丝在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为 30%4)所有卷烟在批发环节按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 为 5% 风险提示:卷烟批发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 征收消费税。
② 卷烟批发企业销售给卷烟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 税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③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 构申报纳税④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 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⑤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雪茄、卷烟等部分烟制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9 年第 27 号)规定:自 2009年 6 月1 日起,调整雪茄、卷烟等部分烟制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1)将税则号烟草制的雪茄烟消费税税率由 40%的调整为 36%2) 将税则号每条标准进口完税价±50元人民币的烟草制卷烟税率45%+ 150 元标准箱改为每条标准进口完税价±70元人民币的执行56%+150元标准箱的税率;将每条标准进 口完税价V50元人民币的税率30%+150元标准箱改为每条标准进口完税价V70元人民币的执行36%+150元标 准箱的税率3) 将税则号每条标准进口完税价±50元人民币的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税 率45%+150元标准箱改为每条标准进口完税价±70元人民币的执行56%+150元标准箱的税率;将每 条标准进口完税价V50元人民币的税率30%+150元标准箱改为每条标准进口完税价V70元人民币的执行36% +150元标准箱的税率;将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由40%的调整为36%。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卷烟批发单位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459 号)明确: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烟草公司等496家具有卷烟批发资质单位应该按税法规定履行卷烟批发 环节消费税纳税义务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 号)规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84 号)精神,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同时,不 论是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还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应该使用新的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申报纳税,卷烟生产企业还要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1 号)规定,从 2009年 1 月 1 日起,卷烟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后,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 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仅使用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 变化,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对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 其他变化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 5 号)的规定,按照新规格卷烟对其进行管理,并由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亦应按照规定报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 通知》(国税函[2009]38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2 号) 等 154 件全文废止的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什邡卷烟厂“国宝(盖红运)”等 4 个新牌号卷烟消 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18 号)等 104 件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新概念)等 2 个新牌 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9]150 号)核定:黄山(新概念)24.5(62+22)全包装 89.66 元条(200 支);黄山(1993) 24.5(59+25)硬盒翻盖 51.72元条(200 支),但卷烟实行最低计 税价格后,从2009 年 7月 17 日起废止二、酒类消费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 号)颁布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并决定从2009 年8 月1 日起,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白酒的消费税计 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实行核定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政策,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生产的白酒,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消 费税政策。
三、成品油消费税政策1、《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的公告》(海关总 署 2009 年第 15 号)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 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其中,纳税义务人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 “润滑脂(税号:)”、“润滑油基础油(税号:)”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税号:)”的,应按标准状态下(25 摄氏度、1个大气压)测定的体积向海关 申报对其他税号项下的进口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 2008 年第99 号公告规定,按给定公式将数量折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风险提示:海关已经完成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税程序和参数的调整工 作,此前已经进口的按海关总署 2008年第 99 号公告提交担保放行的成品油,可 以申请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退还手续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 号)规定,对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 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凭所在地专员办出具的审核证明、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 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风险提示:(1)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2)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 甲苯、二甲苯3)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 30 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 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 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4)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① 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 不予办理退税② 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③ 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 税①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还的税款后,如果有关监督部门发现弄虚 作假骗取返还税款的,将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理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709 号)规定,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 的润滑产品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 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四、其他综合性消费税政策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 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 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 号)规定,自2008 年 1月 1日起, 对 2010 年广州第 16 届亚洲运动会、2011 年深圳第 26 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 和 2009 年哈尔滨第 24 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 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 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对上述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 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 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 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亚运会、大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 规定办理,亚运会、大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 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风险提示: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亚运会、 大运会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第十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 术中心名单、撤销和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2009年第 16 号公告), 确认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76家技术中心和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等7 家分技术中心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