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瓶专业知识.ppt
92页气瓶专业知识 2021/3/111目录:气瓶专业知识1.气体的概念2.气瓶的概念3.气瓶的分类4.气瓶的专用要求5.气瓶的典型结构6.气瓶的主要技术参数7.气瓶附件8.气瓶的充装使用9.气瓶的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10.气瓶检验相关的法规标准2021/3/112u第一节 气体的概念 u在环境温度(常温)及大气压(常压)的条件下,以气态存在的物质称为气体u第二节 气瓶的概念u《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气瓶纳入特种设备进行国家安全监察管理,气瓶的定义: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移动压力容器2021/3/113u第三节 气瓶的分类u气瓶品种繁杂,从而可以引申出多种分类方法u例如:按结构可分为: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复合气瓶;u按材料可分为:钢质气瓶、有色金属气瓶、非金属气瓶;u按充装介质可分:为永久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溶解气体气瓶等u以下从分类监管的角度,根据气瓶的压力等级、介质特性、结构、制造工艺及许可条件等不同要求,参照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TSG R7003-201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对气瓶作出如下分类:u2021/3/114 TSG R0006-2014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2021/3/115u一. 按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u1.按公称工作压力u(1)高压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0MPa以上的气瓶;u(2)低压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0MPa以下的气瓶u2.按公称容积u(1)小容积≤12L(含12L)以下;u(2)12L <中容积≤150L;u(3)>150L以上为大容积2021/3/116u二、参照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TSG R7003-201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分类u1. 无缝气瓶u 瓶体无接缝的气瓶,主要有钢质无缝气瓶和铝合金无缝气瓶二种,用于充装永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钢质无缝气瓶的现行制造标准为GB 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其制造方法一般采用钢坯为原料,经冲拔拉伸、收口制成;另外一种方法是以无缝钢管为原料经收底、收口制成,目前国内厂家常用这种制造工艺u铝合金无缝气瓶的现行制造标准为GB/T 11640-2001《铝合金无缝气瓶》u2. 焊接气瓶u 瓶体有焊缝的气瓶,用于充装低压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氨、液化丙烷等钢质焊接气瓶的现行制造标准为GB 5100-2011《钢质焊接气瓶》,其制造采用焊接方式将筒体、封头、阀座、塞座等受压元件连接起来。
2021/3/117u3. 液化石油气钢瓶u 专门用于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气瓶,从制造方法上也属于焊接气瓶,但由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我国使用的广泛性及重要性,故单独制订了制造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u4. 溶解乙炔气瓶u 瓶内装有多孔填料及溶剂,用于充装乙炔的气瓶u现行制造标准为GB 11638-2011《溶解乙炔气瓶》,其u焊接式壳体制造方法按照GB 5100-2011《钢质焊接气u瓶》;无缝式壳体制造方法按照GB 5099-1994《钢质u无缝气瓶》2021/3/118u5. 特种气瓶 u 特种气瓶是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2条)上述气瓶现行制造标准有: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7268-2009《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GB 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GB 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等u6. 长管拖车气瓶、管束式集装箱气瓶u 长管拖车气瓶产品,容积已有2600L,如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生产2000L以上的长管拖车气瓶已有多年经验。
大容积气瓶已是发展趋势,国内企业也在积极研制、生产此类产品2021/3/119u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按照特种设备目录(20142014年)年)u1 1、无缝气瓶、无缝气瓶u2 2、焊接气瓶、焊接气瓶 u 3 3、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2021/3/1110u三.按充装介质分类1.10瓶装气体介质(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也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c)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也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气瓶内溶剂中的气体;(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气瓶内吸附剂中的气体2021/3/1111u 压缩气体共15种:空气、氧气、氮气、氩气、氖气、氦气、氪气、四氟化碳、氟、一氧化氮、三氟化硼、氚、氢气、甲烷、一氧化碳。
目前国内用于瓶装的液化气体共54种,其中高压液化气体16种,低压液化气体38种(表6-2) 国标GB 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并规定:在压力下溶解于气瓶内溶剂中的气体为溶解气体溶解乙炔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溶解气体 我国的液化石油气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 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因此液化石油气越发展,城镇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越普及,其造成燃烧爆炸事故的可能性越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将液化石油气从其他瓶装气体中分离出来,加强管理2021/3/1112高压液化气体的临界温度(16种)气体名称氙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六氟化硫临界温度/℃16.631.036.445.6气体名称氯化氢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临界温度/℃51.532.39.228.8气体名称三氟甲烷六氟乙烷偏二氟乙烯氟乙烯临界温度/℃20.619.729.754.7气体名称三氟溴甲烷磷烷乙硼烷硅烷临界温度/℃66.851.916.7-3.52021/3/11132021/3/1114瓶装气体及使用的钢瓶见下表:2021/3/1115气瓶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at)试验压力MPa(at)瓶的结构充装气体压缩气体钢瓶 29.42(300) 44.13(450) 无缝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甲烷等 19.61(200) 29.42(300) 14.71(150) 22.05(225)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甲烷、四氟甲烷、三氟化硼等 高压液化气体钢瓶 19.61(200) 29.42(300) 三氧化碳、一氧化二氮、乙烷、乙烯等14.71(150) 22.06(225) 12.26(125) 18.63(190) 一氧化二氮、乙烷、乙烯、氙、氯化氢、三氟甲烷、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六氟乙烷、偏二氟乙烯、氟乙烯、三氟溴甲烷等 7.86(80) 11.77(120) 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六氟乙烷、偏二氟乙烯、氟乙烯、三氟溴甲烷等 低压液化气体钢瓶和溶解气体钢瓶 4.90(50) 7.35(75) 焊接 溴化氢、硫化氢、碳酰氯等3.92(40) 5.88(90) 乙炔(溶解气体) 2.94(30) 4.41(45) 氨、丙烷、丙烯、二氟甲烷、三氟乙烷等 1.96(20) 2.94(30) 氯、二氧化硫、环丙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烷、偏二氟乙烷、三氟氯乙烯、氯甲烷、甲醚、四氧化二氮、氟化氢、溴甲烷等 0.98(10) 1.47(15) 丁烷、异丁烷、异丁烯、丁烯、丁二烯、一氟二氯甲烷、四氟二氯乙烷、二氟氯乙烷、氯乙界、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甲基乙烯基醚、环氧乙烷等 2021/3/1116第四节气瓶专用要求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注1-4)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注1-4:气体特性是指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2021/3/1117u第五节 气瓶的典型结构u一.无缝气瓶典型结构型式图13.2-2u无缝气瓶的制造标准GB5099《钢质无缝气瓶》,它变化比较大的地方是底部结构,因此无缝气瓶按其端部结构共有五种型式,其结构如图13.2-1所示u二.焊接气瓶典型结构型式u焊接气瓶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类型:ul.液氯气瓶、 2.液化石油气钢瓶、 3.溶解乙炔气瓶u气瓶主体是筒体和封头筒体用钢板冷卷成型,封头的形状允许为椭圆形、碟形或半球形气瓶还包括阀座、颈圈、环形垫板、护罩、底座、导管及气瓶附件(瓶帽、瓶阀、防震圈和易熔合金塞)等u液氯气瓶:制造标准GB5100,为三件组装型式,结构见图13.2-3所示它的主要特点是内部有导管、环形垫板,气瓶底部有易熔塞座和易熔合金塞2021/3/1118u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标准GB5842-2006u按公称容积分为6种规格,YSP4.7(1.9Kg)、YSP12(5.0Kg) 、YSP26.2(11Kg) 、YSP35.5 (14.9Kg) 、YSP118 (49.5Kg) 、YSP118-Ⅱ(用于气化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型。
uYSP4.7、YSP12、YSP26.2、YSP35.5 如图13.2-4所示(但无耳片、无衬圈)瓶体由上、下两封头组成(即两件组装型式),中间有一环焊缝采用缩口插入装配型式YSP118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前面叙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同的是瓶体由两个封头和一件筒体三件组装而成有两条环焊缝和一条纵焊缝(纵焊缝不得有永久性衬板)封头和筒体采用插入式装配u根据制造标准 GB5842-1996 ,护罩应焊接在瓶体上,uGB5842-2006延用此规定,因此目前在用的钢瓶均无耳片(瓶耳)u2021/3/1119液氯气瓶的结构 2021/3/1120液化气钢瓶的典型结构 2021/3/1121u溶解乙炔气瓶:u市场上销售的溶解乙炔气瓶多为公称容积40升的三件组装形式而国外(美国)多为无缝或两件组装形式现在国内已有制造厂有能力生产两件组装形式溶解乙炔气瓶图13.2-5为三件组装形式的溶解乙炔气瓶典型结构形式筒体纵焊缝一般采用双面埋弧焊,而环焊缝有的是双面对接埋弧焊,也有是单面焊双面成型的气体保护焊,还有采用缩口型式,用单面埋弧焊施焊完成它的特点是易熔合金塞座焊接在上封头非中心位置,它的颈圈用低碳圆钢车制而成,焊接在上封头中心位置。
内部装有多孔填料u2021/3/1122u焊接式溶解乙炔气瓶 u2021/3/1123三、焊接绝热气瓶典型结构型式u焊接绝热气瓶由内胆(贮存低温液体,并能承受工作压力的内壳体)、外壳(形成和保护气瓶绝热空间的外壳体)以及夹层中的绝热层和阀门管路系统组成内胆与外壳之间的连接应能保持稳固,并能承受移运过程中的惯性载荷内胆的组成应为三部分,即一个筒体和上下封头,纵焊缝不得多于一条,环焊缝不得多于两条,不允许两片式结构气瓶应采用真空多层绝热方式u2021/3/1124u焊接绝热气瓶典型结构型式 u2021/3/1125u四、纤维缠绕气瓶典型结构型式u纤维缠绕气瓶由无缝内胆和缠绕层组成,内胆对充装气体起密封作用,其外侧缠绕的纤维层与树脂固化结合后起加强作用此种结构的气瓶与单层气瓶相比,可大幅提高容重比常见的纤维缠绕气瓶有:车用纤维缠绕压缩天然气瓶、呼吸器或救护器用纤维缠绕气瓶(充装空气或氧气)等复合及缠绕的型式有三种:u1.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一般为钢内胆,轴向应力由钢内胆承担,浸渍树脂的缠绕层承担部分环向应力) u2021/3/1126u2. 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纤维螺旋状和轴向缠绕,在轴向和环向上都加强,一般为铝内胆,玻璃纤维或碳纤。
下图是铝合金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示意图 ① 超薄壁铝内套 ② 光滑无害的内涂层 ③ 隔离层 ④ 包封在环氧树脂基 体中的高性能碳纤维 ⑤ 高强度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FRP) 保护层 ⑥ 弧形底座 ⑦ 平行或者锥形螺纹 2021/3/1127u3. 全复合材料气瓶由非金属内胆和外侧全缠绕纤维层组成。
u 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以确保最小壁厚的有效性、瓶体应力分布的合理性目前有制造标准的仅为GB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1 基本要求(1)高压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瓶体采用焊接结构或者无缝结构;(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焊接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方式3)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型式和尺寸,除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3.1)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u2021/3/11281 基本要求(3.2)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圆滑过渡4)焊接气瓶瓶体结构 钢质焊接气瓶的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的焊接接头形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 高压气瓶用于充装低压液化气体 气瓶设计要求和气瓶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对高压气瓶的规定2021/3/1129u第六节第六节 气瓶的主要技术参数气瓶的主要技术参数u一一.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1 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20℃)下,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 (充充) )压力;压力;2 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60℃60℃时瓶内气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体压力的上限值;3 3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15℃时时) );;4 4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5 5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应标准规定。
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应标准规定 2021/3/1130 表表表表1 1 1 1----1 1 1 1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用气体压缩气体 Tc≤-50℃35空气、氢、氮、氩、氦、氖等30空气、氢、氮、氩、氦、氖、甲烷、天然气等 20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天然气、氟、二氟化氧等 15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氪、氘、二氟化氧等2021/3/1131高压液化气体 -50℃<Tc≤65℃20二氧化碳、乙烷、乙烯15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乙烷、乙烯、硅烷、磷烷、乙硼烷等12.5氙、一氧化二氮、六氟化硫、氯化氢、乙烷、乙烯、三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8六氟化硫、1,1-二氟乙烯(R1132a)、六氟乙烷(R116) 、氟乙烯(R1141) 、三氟溴甲烷(R13B1)等 1 1 1 1----1 1 1 1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021/3/11325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氯、硫酰氟等 4二氟甲烷(R32)、五氟乙烷(R125)、R410A等3氨、二氟氯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3a)、R407C、R404A等2.5丙烯2.2丙烷2.1液化石油气2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环丙烷、六氟丙烯(R1216)、偏二氟乙烷(R152a)、三氟氯乙烯(R1113)、氯甲烷、二甲醚、1,1,1,2-四氟乙烷、七氟丙烷等 1.6二甲醚低压液化气体及混合气体 Tc>65℃1氟化氢、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1-丁烯、1,3-丁二烯、二氯氟甲烷(R21)、二氟氯乙烷(R142b)、二氟溴氯甲烷 (R12B1)、氯甲烷(甲基氯)、氯乙烷、氯乙烯、溴甲烷、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乙烯基甲醚、环氧乙烷、(顺)2-丁烯、(反)2-丁烯、八氟环丁烷(RC318)、三氯化硼、甲硫醇、三氟氯乙烷、二氟甲烷、五氟乙烷、2,3,3,3-四氟丙烯等2021/3/1133低温液化气体Tc≤-50℃—液化空气、液氩、液氦、液氖、液氮、液氧、液氢、液化天然气1 1 1 1----1 1 1 1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021/3/1134表1-2 消防灭火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 用 气 体压缩气体及混合气体23.2IG-01(氩气)、IG-100(氮气)、IG-55(氩气、氮气)、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17.2IG-01(氩气)、IG-100(氮气)、IG-55(氩气、氮气)、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16.5氩气2.0干粉灭火剂+氮 1.4高压液化气体15二氧化碳13.7三氟甲烷2021/3/1135低压液化气体及混合气体8.0七氟丙烷+氮6.75.34.22.54.0六氟丙烷+氮3.22.61.34.3卤代烷 1301+氮3.22.82021/3/1136 二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压试验压力1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当相应标准对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2对不能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若采用气压试验,其试验压力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
3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当相应标准对气密性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2021/3/1137三 特殊规定u (1)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在规定充装系数下,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最高温升压力,且不得小于10 MPa;盛装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且不得小于1MPa;盛装毒性为剧毒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参考附件C中LC50的大小,在60℃时饱和蒸气压值之上再适当提高; u(2)低压液化气体60℃时的饱和蒸气压值按附件C或者相应气体标准的规定,附件C或者相应气体标准没有规定时,可按照气体制造单位或者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并且经正式确认的相关数据;2021/3/1138(3)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应当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小于或者等于3.5MPa;(4)对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应当根据相应气体标准确定混合气体在60℃的饱和蒸气压;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5)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15MPa。
三 特殊规定2021/3/1139四 设计使用年限 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气瓶的设计文件和气瓶标记上,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气瓶的设计文件和气瓶标记上,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当不小于表不小于表3-5的规定如果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如果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超出表超出表3-5的规定,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试验、腐蚀试验的规定,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试验、腐蚀试验进行验证,或者增加设计腐蚀裕量并且进行验证进行验证,或者增加设计腐蚀裕量并且进行验证2021/3/1140序号气瓶品种设计使用年限(年)1钢质无缝气瓶 (注3-6)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12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302铝合金无缝气瓶203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含置于独立托架上使用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4钢质焊接气瓶 (注3-7)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 12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20 5溶解乙炔气瓶及吸附式天然气焊接钢瓶20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15 7铝合金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8铝合金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含车用)9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含车用)1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表1-3 推荐的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 (注3-5)2021/3/1141u五.气瓶的容积与直径u我国对气瓶的公称容积划分:一般情况下,12升(含12升)以下为小容积,12升以上至150升(含150升)为中容积,150升以上为大容积。
瓶规程第1.12.2条)(瓶规程将气瓶容积的上限范围扩大到3000L,教材中气瓶的公称容积划分应按瓶规更正)u1.钢质无缝气瓶的容积:以40L气瓶为最常见,但也有小到0.4L,大到80L的气瓶u2.钢质焊接气瓶的容积:溶解乙炔钢瓶,以40L钢瓶最为普遍u3.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容积:以35.5L的数量最多以0.42kg/L充装系数计算, 充装量为14.9㎏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对充装量有明确规定)2021/3/1142u第七节 气瓶附件u根据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附件是指保证气瓶启闭以及安全运行的附属装置,主要有气瓶瓶阀、紧急切断阀、安全泄压装置、限充及限流装置和瓶帽u气瓶阀门u气瓶阀门用于控制气瓶启闭与气体流量大小,常见的瓶阀类型有液化石油气瓶阀、溶解乙炔气瓶阀、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用瓶阀、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氧气瓶阀、氩气瓶阀、液氯瓶阀、液氨瓶阀等气瓶阀门是气瓶上专用的各类阀门的统称,简称为瓶阀u爆破片、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和充装限位装置为瓶阀上的主要部件u2021/3/1143 一一 气瓶附件设计气瓶附件设计1 1 瓶阀瓶阀.1.1 .1.1 瓶阀结构瓶阀结构结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结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1)瓶阀设计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设计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与瓶体螺纹匹配并保证密封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与瓶体螺纹匹配并保证密封可靠性;可靠性;(3)(3)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尺寸,设计成能够防止气体错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尺寸,设计成能够防止气体错装、错用的结构,盛装助燃和不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装、错用的结构,盛装助燃和不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左旋;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左旋;(4)(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瓶阀设计成不可重复充装的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瓶阀设计成不可重复充装的结构,瓶阀与瓶体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结构,瓶阀与瓶体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5)(5)公称容积大于公称容积大于100L100L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的气相瓶阀,宜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的气相瓶阀,宜设计成带有液位限定功能或者带有电子防伪识读功能的直阀设计成带有液位限定功能或者带有电子防伪识读功能的直阀或者角阀,液相瓶阀宜设计成单向阀。
或者角阀,液相瓶阀宜设计成单向阀2021/3/1144二 瓶阀材料瓶阀选材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任何与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瓶阀材料与气瓶内所充装的气体具有相容性; 2与乙炔接触的瓶阀材料,选用含铜量小于70%的铜合金(质量比);3盛装易燃气体的气瓶瓶阀的手轮,选用阻燃材料制造;4盛装氧气或者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瓶阀的非金属密封材料,具有阻燃性和抗老化性2021/3/1145三 安全泄压装置 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有易熔合金塞装置、爆破片装置(或者爆破片)、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等类型1 安全泄压装置的设置原则(1)车用气瓶或者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集束装置、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2)盛装剧毒气体的气瓶,禁止装设安全泄压装置;(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宜装设安全泄压装置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气瓶是否装设安全泄压装置,由气瓶制造单位在设计文件上做出规定2021/3/11462 安全泄压装置的选用原则:(1)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不应当单独装设安全阀;盛装低压有毒气体的气瓶允许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2)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应当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3)盛装易于分解或者聚合的可燃气体的气瓶,宜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4)盛装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应当装设两级安全阀;盛装其他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和安全阀;(5)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应当装设带安全阀的组合阀或者分立的安全阀;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其他车用气瓶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安全泄压装置上气体泄放出口的设置不得对气瓶本体的安全性能造成影响;2021/3/1147(6)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7)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一般需要装设爆破片或者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8)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或者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中的爆破片应当置于与瓶内介质接触的一侧。
4 安全泄压装置标志 每个安全泄压装置都应当有明显的标志2021/3/11485 其他安全保护装置 气瓶上如果装设压力表、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限充及限流装置等附件,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的密封件不得与所盛装的介质发生化学反应 5.1 瓶帽和保护罩(1)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L的钢质无缝气瓶,应当配有螺纹连接的快装式瓶帽或者固定式保护罩;(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钢质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应当配有不可拆卸的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5.2 底座 不能靠瓶底直立的气瓶,应当配有底座(采用固定支架或者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5.3 瓶阀制造与安装要求5.3.1 瓶阀制造许可和使用年限 瓶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瓶阀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瓶阀产品至少安全使用一个气瓶检验周期,瓶阀制造单位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对瓶阀进行修理或者更换受压零部件2021/3/1149八 充装使用8.1 充装许可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8.2 气瓶使用登记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的规定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8.3 固定充装制度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以及托管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2021/3/1150八 充装使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无标签的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 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暂停充装等特殊情况,应当向所在市级质监部门报告,可委托辖区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临时充装,并告知省级质监部门2021/3/1151一充装基本要求1 涂敷标志 气瓶的充装单位负责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并负责对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原标志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标志2 充装安全与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并且负责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充装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2021/3/11523 气瓶档案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4 警示标签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当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一充装基本要求2021/3/1153一充装基本要求5 充装前后检查与记录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气瓶发生事故后,充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追踪的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不能提供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依法追究气瓶充装单位的责任 车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鼓励其他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及其充装、使用进行安全管理。
2021/3/1154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u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2021/3/1155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u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2021/3/1156二 充装特殊规定1 气体充装装置(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021/3/1157二 充装特殊规定2 充装压缩气体(1)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u(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本规程2.3.3(4)和3.6.2(5)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2021/3/1158二 充装特殊规定3 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1)应当采用逐瓶称重的方式进行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2)应当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适应的计量衡器;(3)计量衡器的选用、规格及检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且计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4)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设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且应当及时处置。
2021/3/1159二 充装特殊规定4 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2021/3/1160二 充装特殊规定5 充装溶解乙炔(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2)乙炔瓶的乙炔充装量及乙炔与溶剂的质量比(炔酮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4)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021/3/1161二 充装特殊规定6.5.6 充装混合气体(1)充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式进行预处理;(2)气体充装前,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的每一气体组分性质,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3)在充入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用待充气体对充装配制系统管道进行置换;(4)相关标准对充装混合气体的其他要求2021/3/1162二 充装特殊规定u7 其他要求u气瓶充装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u(1)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u(2)车用天然气瓶充装枪应当具有防伪识读信息化标签的功能,只能对可以识读的气瓶进行充装;u(3)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当具备向气瓶充装蒸汽压不小于0.8 MPa的饱和液体的能力。
2021/3/1163三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见附件C,未列入附件C的其他液化气体或者混合气体的充装系数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临时进口气瓶在境内充装时,充装系数参照附件C3.1 充装系数的确定原则3.1.1 低压液化气体(1)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2)在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内不满液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附件C的规定,其他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由公式(6-1)计算确定的值2021/3/1164三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Fr=0.97ρ(1-C/100) (6-1)式中:——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低压液化气体在最高液相气体温度下的液体密度,kg/L;——液体密度的最大负偏差,一般情况,C取0~3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气体,应当由试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按式(6-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2021/3/1165三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6.6.1.2高压液化气体 常用的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按附件C的规定其他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按公式(6-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
Fr=PM/ZRT (6-2) 式中:——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气瓶最高使用温度,K;——气体分子量;——气体常数,=8.314×10-3MPa·m3/(kmol·k);——气体在压力为、温度为时的压缩系数;——气瓶许用压力(绝对),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2021/3/1166四 气瓶及气体使用的安全规定4.1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的气瓶,并负责对其进行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要求遵守以下要求:(1)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及消费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管理气瓶,并进行应急演练;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充装单位联系;(2)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车用瓶除外),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使用盛装燃气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2021/3/1167四 气瓶及气体使用的安全规定(3)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应当经销和购买粘贴有符合本规程6.3要求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瓶装气体,不得经销和购买超期未检气瓶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4)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5)运输气瓶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2021/3/1168四 气瓶及气体使用的安全规定(6)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注6-1)时,存放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注6-2)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实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实瓶,应当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的瓶装气体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
2021/3/1169四 气瓶及气体使用的安全规定4.2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的特殊要求充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指导工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应当在开放空间使用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2)在气瓶警示标签上的显著位置明确提示禁止驾驶者将使用液化天然气燃料的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3)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公交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具有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对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实施安全管理并且对其使用安全负责;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充放气操作规程、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日常维护、应急处置和演练等内容注6-1:实瓶是指充装有规定量气体的气瓶2021/3/1170九 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1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1.1 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7-1)、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注: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2021/3/1171九 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u1.2 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每3年检验1次u1.3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每5年检验1次u1.4 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每4年检验1次u1.5 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GB 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u1.6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GB 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u1.7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者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2021/3/11722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
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将表3-5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2021/3/1173u(一)我国与气瓶检验相关法规u行政法规―u《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u《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u(二)安全技术规范(TSG)―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u《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溶瓶规”)u《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u《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u《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u《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u第十节 气瓶检验相关的法规标准2021/3/1174u(二)相关标准—中国气瓶标准体系 u四个层次:四个层次: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u4、企业标准u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类u 到目前为止,我国气瓶行业国家标准共有58项,涉及气瓶有关的基础标准、材料标准、制造标准、检验标准等不同领域。
u一)基础标准:一)基础标准:u 1、《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u 2、《气瓶术语》GB/T 13005-1991u 3、《气瓶型号命名方法》GB 15384-1994u 4、《瓶装压缩气体分类》GB 16163-1996u 5、《气瓶警示标签》GB 16804-19972021/3/1175二)制造标准u1、《无缝气瓶用钢坯》GB 13447-1992u2、《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1994u3、《钢质焊接气瓶》GB 5100-2011u4、《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06u5、《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5380-2001u6、《溶解乙炔气瓶》GB 11638-2011u7、《小容积溶解乙炔气瓶》GB 16164-1996u8、《铝合金无缝气瓶》GB/T 11640-2001u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7258-1998u10、《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7259-1998u11、《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GB 17268-1998u12、《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GB 17673-19992021/3/1176u13、《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9158-2003u14、《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BG24160-2009u15、《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GB24161-2009u三)检验标准u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8334-1999u2、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 9251-1997u3、气瓶疲劳试验方法GB/T 9252-2001u4、溶解乙炔气瓶多孔填料技术指标测定方法GB 11639-1989u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GB 12135-1999u6、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 12137-2002u7、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GB/T 13003-1991u8、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04-19992021/3/1177u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5-1999 u10、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2009u11、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7-1991 u1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BG 24162-2009u1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9533u14、《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20561u15、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GB/T 13440-1992u16、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方法GB 15385-1994u17、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GB 17925-19992021/3/1178u五)气瓶附件标准u18、气瓶用易熔合金塞GB 8337-1996u19、溶解乙炔气瓶用回火防止器GB 12136-1989u20、气瓶用爆破片技术条件GB 16918-1997u28、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5383-1994u29、气瓶专用螺纹GB 8335-1998u30、气瓶锥螺纹丝锥GB 10878-1999u31、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 8336-1998u六)使用标准u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 13591-1992u2、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3-1993u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4-2006u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4-1998u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5-1998u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6-1998u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2021/3/1179二)我国气瓶安全监管方式u1)1)设计设计u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u基本规定:气瓶设计文件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有关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的内容要求与程序执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的规定2021/3/1180u2)2)制造制造u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u基本规定:气瓶或气瓶附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或气瓶附件制造气瓶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u3)充装u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u基本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021/3/1181u4 4)检验)检验u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考核规则》u基本规定:从事气瓶检验(包括定期检验和制造监督检验)的单位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气瓶检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气瓶检验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u5)使用u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u基本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包括气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其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021/3/1182u6)运输、储存、销售和报废u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u基本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2021/3/1183u新颁布的气瓶检验标准简介u一、GB24161-2009《呼吸器用复合气瓶》u1范围:u 本标准规定了呼吸器用全缠绕复合气瓶(以下简称: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称水容积不大于12 L、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用于充装呼吸气体,使用温度范围为-40℃~60℃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复合气瓶u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复合气瓶u2检验周期:u2.1复合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按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寿命执行u2021/3/1184u2.2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复合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u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复合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u3检验项目:u复合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查、瓶口检查、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u2021/3/1185u二、GB24162-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u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u1、范围u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u(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u术要求u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20或25MPa,公称水容积为u30~450 L,工作温度为-40℃~65℃的气瓶u2、检验周期u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三年u3、检验项目u外观检查、瓶口螺纹检查、水压试验和残余变形率测u定、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u2021/3/1186汽车用环缠绕压缩天然气钢瓶 2021/3/1187u检验周期u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三年u#各地区控制的时间不同,如四川、重庆控制在1年1检,u由于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较高,加气站对气质控制不u好,天然气组分达不到车用天然气的要求,所以定期u检验周期缩短u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应提前进行检验:ua) 气瓶遇明火;ub) 气瓶长期暴露在高于65℃的环境温度下;uc) 气瓶受到冲击;ud) 天然气汽车遭受碰撞;ue) 气瓶接触化学物质;uf) 发生异常的声响;u纤维和金属之间断开、纤维和纤维之间断开发生的声响。
ug) 确信气瓶已受到某种方式的损伤,库存或停用时间u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u2021/3/1188三、气瓶检验基本条件1、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u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气瓶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2021/3/1189三、气瓶检验基本条件(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实施有效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2021/3/1190气瓶检验检测核准项目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PD1无缝气瓶定期检验PD2焊接气瓶定期检验注明品种PD3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PD4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PD5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2021/3/1191u结束u 谢谢! 2021/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