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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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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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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 任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 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 税务机关报告的 《《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纳税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 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 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一,对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下列 证据:A、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已经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 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 或者有关部门已批准其设立超过30日 的证据,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签收单、 收件单,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 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等资料。

      B、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 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 帐簿(帐页) ,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 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 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询问笔 录,证人证言等C、对需在本地办理 税务登记的外县(市)纳税人,应当具 备证明纳税人从外县(市)到本地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 超过180天的证据D、对需办理税 务登记的承包承租人,应当具备证明承 包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 交承包费或租金,且签订承包承租合同 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 、 财务报表、承包(承租)合同等E、 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企业, 应当具备证明该境外企业在本地承包建 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提供劳务, 且签订项目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其 二,对其他纳税人(第一项以外的纳税 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 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应 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 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 ,记帐 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 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 有关合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2)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 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证据, 如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或者纳税人原 税务登记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其他机关变更登记证明资料或证明纳 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材料 等 (3)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已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的 证据或者证明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发生 变化且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证据, 如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证明纳 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宣告终止 以及其他情形的章程、决议、决定、会 议纪要、公告、声明等资料,或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 执照处罚或其他机关作出的撤销登记的 通知、公告等 (4)认定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开设银行帐户 但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帐号的证据,如人 民银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出 具的证明纳税人开设基本帐户和其他存 款户的相关材料,纳税人关于开设银行 帐户帐号的报告等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纳税人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 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 照。

      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 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 定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 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 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 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 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1)认定纳税人转借、 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证明纳 税人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借或转售他人的 证据,或者具备证明纳税人借用或购买 他人税务登记证件的证据,如税务登记 证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2)认 定当事人涂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应当具备下列证据:(一)被涂改或者 伪造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鉴定结论 (3)认定纳税人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应当具备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有损毁证件行为的证据,如税务登记表, 被损税务登记证件或残骸及其鉴定结论, 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细则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2000 元以上元以上 1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 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以 及未验证或者换证的证据,如纳税人的 原税务登记证件,地税机关关于验证或 者换证的公告,税务机关通知验证或者 换证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 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 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 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00 元 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认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已 发生扣缴义务超过30日的证据,如扣 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凭据,询 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六)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 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 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 2000 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 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处理 证明思路:认定纳税人骗取税务登记 证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提供的税务 登记所需的资料是虚假资料的证据,如 伪造的资料的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询 问笔录等 (七)其他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 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 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 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法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法 律责任律责任 (一)纳税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 《《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 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 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 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的。

      证明思路:(1)认定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设置帐簿,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已 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超过 15 日,如营业执照领取单、签收单等,或 者如帐簿(帐页) ,记帐凭证,收讫销 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 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 (2)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 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报送地税机关备查的,应当具 备证明已办理并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 纳税人应报备未报备有关材料的证据 (3)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 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 置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①证明纳税 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证据 如税控装置安装使用的规定或通知,纳 税人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的报告,询问 笔录等②对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 税控装置的,应当取得被损毁或者被改 动税控装置的现场影象资料,鉴定结论 等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 管理 《《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认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设置帐簿,应当具备证明扣缴义务 人发生扣缴税款义务超过 10 日的证据, 如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凭据,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三、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三、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 1、逾期申报 《《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 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取得纳税人其逾期申报 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纳 税资料,或者主管机关通知申报的税务 文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明纳税人逾期未申 报的证据对扣缴义务人,应当取得其 逾期申报的代扣代缴报告表或其他资料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 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 法(国税发[2005]20 号)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 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 罚。

      注:《征管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 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四、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及其四、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及其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一)偷税(一)偷税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 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 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 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 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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