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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实务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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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实务研究———兼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论文提要】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我国民法通则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我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有争议当前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确定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做法不一,判决结果也不一样,因而产生监护人诉讼地位的不确定性,导致该类案件的执行难本文从审判实务角度,对近几年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常见做法,存在的问题进展调研,并对确立监护人被告地位的正当性、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诉讼、执行相关问题的建议及完善措施发表粗浅看法建议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立统一的司法机制,完善案例指导,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确立监护人具有法定代理人和被告的双重地位,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全文共9226字)引言未成年人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他们寄托着父母的期望,也承载着人类的希望,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依法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对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维护公共平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进展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在确定被告时,有三种不同做法;在落实侵权责任时,有五种裁判结果。

      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常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务进展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提高一、当前审理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常见做法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在裁判该类案件时,不同时期、不同法官对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诉讼地位做法不同,以致出现同一类型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时,裁判结果也不一样的情况一)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立未成年人为被告、不立其监护人为被告的做法,在民事审判中比较普遍这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有三种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情形为:1、判决未成年人独立承担责任;2、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3、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判决结果上,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案件居多,未成年人侵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均采取这种承担方式二)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告,不立未成年人为被告以这种情况受理的案件,在裁判结果上是一致的,均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三)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案件,大多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案件中没有发现这种做法。

      该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是一致的,均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二、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民诉法未对如何确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及相关责任人就侵权责任分担比例未作明确划分,因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出现许多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或不协调的做法因文章篇幅所限,这里只就确认被告资格与裁判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判决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独立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规定冲突案例1:原告严*(10岁)诉被告钟*(13岁)、**小学人身损赔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28500元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钟*在课间休息期间,因抛撒石灰粉致原告右眼角膜碱性灼伤而失明,应负主要责任;鉴于被告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钟**承担小学对在校学生严*、钟*负有临时监护和管理职责,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钟*赔偿原告严*48900元;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严*26330元笔者认为,受害一方对未成年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立侵权行为主体即未成年人为被告,符合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其理应成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此,未成年人属于该类案件的适格被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却限定了未成年人在作为加害人的侵权诉讼中,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未成年人本身,即监护人是侵权责任主体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属于该类案件的适格被告这类案件属于侵权确认之诉和赔偿给付之诉的复合之诉, 朱云著:?未成年人侵权赔偿实务探讨?,载.dffy./sifashijian/sw/200712/20071203193644.htm,于2008年5月13日 属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案例1单独判决未成年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也不符合替代责任原理,在客观上造成执行难实践中,有些法院在案件执行时,裁定追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执行人,并直接执行监护人的财产裁定追加监护人为被执行人,虽然可以使监护人成为责任主体,但裁定本身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可取之举二)判决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不符合诉讼代理制度,有违民事诉讼的既判力理论案例2:原告周*诉被告胡*、金*(16岁)人身损赔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714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两被告成心殴打致原告受伤(鉴定为轻微伤),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金*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父母承担据此,判决被告胡*、被告金*的法定代理人金*、叶*赔偿原告周*5309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法定代理人属于诉讼代理人之一,在诉讼中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诉讼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之一,表现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与案件裁判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生效裁判文书对代理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案例2只立监护人为法定诉讼代理人而不立其为当事人,并直接判决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无形中剥夺了监护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上诉权等相关诉讼权利,这种做法违反了司法正当程序原则,违背了既判力理论及现代诉讼程序理论,有悖于我国现行的诉讼代理制度 (三)不立侵权行为人为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理论 案例3:原告周*(7岁)诉被告**学校、被告林**、廖*人身损赔一案,原告以**学校为被告提起人身损赔之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8873元审理中,**学校申请要求追加学生林*(8岁)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责任。

      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向上级法院报送裁判文书审核稿时,审核法院以林*的父母均定居意大利,法院以公告方式向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在法定代理人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妥,退回要求将被告林*之父母立为被告,一审法院因而变更未成年人的父母为被告审理后,法院认为,学生林*在课间休息期间,从教室中突然跑出与经过该教室门口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倒地致头部受伤,林*的过失行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因林*系未成年人,故其侵权责任由林*的父母即被告林**、廖*承担学校对在校学生周*、林*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未能尽其义务,且在事故后未及时转告原告家属,也未及时为原告送检治疗,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林**、廖*(林*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周*31219元;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周*13380元笔者认为,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主体,原告以监护人为被告起诉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但案例3只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案件被告,而没有立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可以认定原告没有提出侵权确认之诉,因而将导致原告请求的给付之诉丧失请求权根底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须查明和分析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从侵权人有无过错、行为有无**性、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方面进展分析,查明有无减轻加害人责任的情形,这属于侵权确认之诉的审理*围。

      虽然法律赋予监护人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但作为给付之诉的被告,不能以自己名义就损害赔偿关系中的事由进展抗辩,即不能以加害人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或没有造成原告所诉称的损害结果等事由抗辩;他只能以未成年人有财产、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进展抗辩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法院以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而减轻其所要承担的责任,这实际上相当于减轻了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责任,从而将减轻监护人的那局部责任无形中转移给受害人承担,这种做法虽然保护了监护人的诉讼权益,但实际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三、解决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思考(一)确立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被告地位的正当性1、确立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是司法程序的根本要求?民诉法(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以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这条规定已经从诉讼程序角度确立了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将未成年人立为被告,完全符合民诉法的程序要求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可以成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具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未成年的监护人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所以,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依法不具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因此,只有未成年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才能依法取得法律赋予其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2、确立监护人的被告地位,是落实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实体法要求?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确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是该类侵权诉讼案件中的法定赔偿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将承担赔偿义务的监护人立为该类案件被告,符合民诉法的程序要求确立监护人在该类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兼被告的双重身份,有利于监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以保障监护人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及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时,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或称转承责任 陈殿福著:?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围?,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第53页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同样要求将监护人确定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二)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构成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件未成年人侵权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未成人的行为能力欠缺,其主观方面不一定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以未成年人实施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来确认侵权成立与否,它适用的是推定过错原则在实行推定过错时,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据此,构成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须具备如下要件:〔1〕必须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2〕必须是未成年人自己独立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3〕未成年人的损害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性。

      魏振瀛主编:?民法?,大学,2000年9月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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