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撰写方法.doc
4页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该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述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细则23.2)说明书的写法实用新型专利只能写产品,具体指的是必须具有形状和结构的产品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粉末类物品和方法以及药品因为不具备固定的形状,或者说其形状结构不是需要保护的特征,因此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按照产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机械产品,由不同形状、结构的部件按照各式各样的连接方式组合而成,能够实现一定的功能另一种是模块产品,主要指的是电学或者信息类的东西,不同功能的电子元件模块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连接起来,实现一定的功能。
其实理论上来讲,电子元件模块的连接似乎不应该叫做具有形状和结构,好像不应该是实用新型的授权对象但是现实中,电子元件模块按照一定的顺序用线路连接起来形成的产品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固定必须具有形状和结构,因此也就具有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撰写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实用新型非常好写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相比,包括电学、生物医药化学、机械三种不同的专业,又分为产品和方法两大类实用新型能够保护的只是机械专业中的产品,以及电学中的一小部分产品其实机械类产品的发明专利的写法与实用新型是一样的,实用新型的写法也适用于这种发明专利 所谓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其实就是用语言结合附图把一种产品或者方法唯一确定地表达出来,发明专利还不一定具有附图实用新型的撰写就是用语言和附图的结合把一种不同部件组合而成的产品唯一确定地表达出来,实用新型专利是必须有附图的鉴于此,其实抓住了实用新型的几个要素,撰写就非常容易了,按照这个套路走下去,实用新型可以写得又快又好 实用新型有五要素,其实也不仅仅是实用新型的五要素,可以说是机械类产品的五要素五要素,就是可以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的五种描述五要素是,名称、形状、结构、位置和连接关系,只要在写实用新型的时候有意识地先把这五要素确定出来,再下笔写,简直容易得要死。
第一,撰写的目标是描述一件机械类产品,而这个产品是由各个部件按照各种方式组成的,撰写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确定产品名称和各个部件的名称 确定名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发明人已经将各个部件的名称确定,自然不存在此问题,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发明人并没有确定名称,甚至有这种情况,就算是发明人提供了一个名称,很可能不符合要求 两种情况,第一种,假设发明人把某个部件称为“弹簧”,但是任何“弹性件”都能完成相同功能,则作为一个合格的撰写人必须将弹簧改成“弹性件”,这是一种上位化,扩大申请人的保护范围第二种,假设发明人把某个部件称为“××带”,但是这里的“带”字就限定了形状和结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谁都知道“带”指的是又扁又长的物件,“带”字本身就具有形状和结构的双重描述,如果“又长又扁”本来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就不应该采用“××带”的名称,改成“××件”就不具有“又长又扁”的形状和结构特征,能扩大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名称的选择,对于撰写质量的好坏、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很有关系的 第二,实用新型本质上就要求形状和结构,这两种特征自然是应该具备形状和结构有一些区别,这点要注意,但是常常是通用的,而大家还不自知。
比如,“所述×为××形结构”这样的描述一般是既说了形状,也说了结构 形状,指的是长方形、正方形、圆形、三角形 …… 结构就是形状无法描述的时候用的,比如“袋部”,此“袋”可圆可方,但是只用方和圆等形状是不能描述出来“袋状”的特征的袋部”是用实体部件围绕形成的容纳物品的空间形状和结构的区别,在新华词典里面可以查,但是那种解释对于专利撰写毫无意义也许可以说,形状偏重于平面的描述,而结构偏重于立体的描述,在描述立体空间的问题时常常属于结构方面的特征 对于纯理论的研究,其实是很有意思的一件事情,专利撰写本来是一种经验性的工作,但是在经验中总结方法就能上升为理论实用新型要保护的产品是由各个部件组成的,而各个部件还具有不同的部分如下的例子一只常用的真彩牌水笔,可以写成由笔帽1、笔体2和笔芯3组成,而笔帽1还包括笔帽体11(套在笔头22和笔杆21的圆筒)和笔夹12(固定于笔帽体11的可夹在衣服兜的长条) ,笔体2包括笔杆21(空心圆柱体,内有容纳笔芯3的空间211)、笔头22(能从笔杆21拧下来换笔芯3的空心带孔圆锥体,具有容纳笔芯的空间221和穿过笔芯的孔222)和握笔器23(套在笔杆21上的空心圆柱体)。
在类似的撰写实践中,我发现实用新型或者机械类发明的部件描述常常遇到实体部件和虚体部件的不同专利描述上并不规范,大家能理解其意思就好所述笔杆21是个很简单的空心圆柱体,描述其形状只是用“空心圆柱体”就足够了,这里实体部件就是圆柱壁面,虚体部件则是圆柱壁面围绕形成的容纳笔芯的空间211同样对于笔头22来说,实体部件是空心带孔圆锥体,虚体部件则是容纳笔芯的空间221和穿过笔芯的孔222 实体部件是存在实体的部件,而虚体部件是实体部件之上形成的孔、槽之类的虚体空间在描述实用新型的形状和结构时,免不了总要面对实体部件和虚体部件的区别也许可以说实体部件常常对应形状,而描述虚体部件时就要用到结构比如所述的“袋部”,就是因为用实体部件围绕形成了容纳物件的虚体空间,虚体空间只用形状无法准确描述特征,所以要用到“袋部”这种结构描述袋”不是一种形状,没听说过“袋”形物品,“袋”是一种结构 虚体部件是很重要的,通孔、燕尾槽、滑道这类的东西都是虚体部件,是实体部件围绕形成的空间结构 什么是形状,什么是结构,研究这个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有意义的是,在撰写实用新型的时候,必须有意识地考虑,组成产品的部件的形状和结构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则只确定部件的名称即可,是必要技术特征就要考虑如何描述形状和结构。
最后,位置和连结关系也是撰写实用新型必须考虑的问题,而这点一来常常为新手所忽略,二来这其实是实用新型最重要最重要的技术特征,比名称和形状结构更加重要,非常值得详细研究 有的时候形状和结构不一定是技术特征,但是位置和连接方式基本上永远都是技术特征,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中,位置和连结关系必须永远注意,描述任意一个部件都必须通过其与其它部件的连结关系来定义它比如前述的笔帽1包括笔帽体11和笔夹12,在描述笔夹12的时候可以不写笔夹的形状和结构,但是必须写明“所述笔夹12固定连接于所述笔帽体11的一端”,位置就是“一端”,连接方式就是“固定连接” 在所有这五个要素中,名称、位置和连接关系在权利要求书中是必须作为必要技术特征描述的,除非是前序部分的共知常识常犯的错误是罗列部件名称,却丝毫不提及位置和连接方式,以为描述产品只写包括这些部件就足够了,比如“笔帽1包括笔帽体11和笔夹12”,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保护范围不清楚,这是驳回申请的理由,也是无效宣告的理由正确的写法是实用新型永远都要把位置和连接关系作为技术特征来描述,比如“笔帽1包括笔帽体11,以及固定连接于所述笔帽体11一端的笔夹12”。
有的错误可能是描述太细,将不需要的细节也写得太多,导致保护范围太小比如,“笔帽1包括圆柱形的笔帽体11,以及固定连接于所述笔帽体11一端的长条形的笔夹12”把笔帽体11和笔夹12的形状都写出来了,保护范围更具体,自然也更小了当然,具体应该写到怎样的详细程度要看客户的发明点在哪里,这只是个例子 实用新型的五要素只是撰写中可能用到的理论,后续我还打算写由树形图演化成的树形表以及权利要求表,那是在撰写中实际可用的套路另外还想详细写写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处理教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