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未完全出资就转让股权,收入咋核定.docx

5页
  • 卖家[上传人]:pu****.1
  • 文档编号:448043944
  • 上传时间:2023-02-11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79.75KB
  • / 5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未完全出资就转让股权,收入咋核定2017.4.28 中国税务报 陈涛 目前自然人 0 元转让股权, 1 元转让股权的情况非常多,不完全出资情况下如何对转让方的股权收入进行核定,也是一个比较令人困惑的问题,文中提供的计算方法基于认缴制下按照不重复征税的原则进行推导,既没有损害纳税人的权益,也保证了合法税基不被侵蚀,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14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制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在少数,对这类股权转让该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问题,本文从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上入手,解决这一难题 案例某公司 2015 年 1 月成立, 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自然人 A与 B 各认缴 50% , B 实缴资本为 500 万元, A 实缴金额为 0元 2015 年末该公司净资产为 15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500 万元(全部为 B 实际出资) ,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合计为 1000 万元 2016 年 1 月, 股东 A 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C (约定股东 A 未缴出资由自然人 C 承担) , 2016 年 2 月,股东 A 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为 0 元, 税务机关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该公司的净资产为1500万元,A对应的净资产为 1500X 50%^ 750(万元) ,如果以 0 元转让,显然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且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核定A应缴个人所得税=(750—0) X 20%^ 150 (万元)。

      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此时 A 只对 1000 万元的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享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盈余公积)分配请求权,对 B 出资部分的分配请求权与自己的未出资部分相抵消了,不能单单就 B 出资的 500 万元享有请求权而不顾自己未出资的事实 同样的案例,如果 C 在此之前认缴增资 2000万元 ( 1000 万元应列入实收资本, 1000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实际由资为0),那么增资后C的股权占比为:2000+ 500+ 500 + 1000 +2000 ) =50% ,增资完成后 A的股权被稀释到 500 + 500 + (500 + 500 + 1000 + 2000 ) = 25% ,此时再按照净资产法核定收入的话, A的股权转让收入=1500 X 25%= 375 (万元),成本为0,应缴个人所得税(375 —0) X 20% =75 (万元) 这对税务机关是有风险的,仅仅因为 C0 成本增资(实际出资额为 0 ,事后还可以减资,所C 的资金成本为 0 ) ,就使得 A 的股权被稀释 50% ,肯定会造成税款流失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股权转让收入的净资产核定法失灵了呢? 笔者认为,不是净资产核定法失灵,而是在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核算方法选择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文件可知,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核定方法首先是净资产核定法,其次是类比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个人认为,此种情形符合“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情形,不能简单地套用净资产核定法,那么税务机关应该采取何种方法对不完全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呢? 第一种方法 《广东地税》曾经刊登过柯安娜的一篇文章,作者提供了一个公式: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 +全部股东应当缴纳的剩余由资) X转让的股权份额-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 C 不增资的情况下: A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当缴纳的剩余由资)x转让的股权份额一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由资, 即(1500 +500) X 50%— 500 = 500 (万元)由此看由,这是符合商业逻辑的 C增资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下, 公式中的“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应该做一定限定, 应该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的继承转让方未实际出资部分,并且是符合转让股权比例的未实际出资部分,如本案例中, A 持有的 50% 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额就应该为500万元,而不是 C 所有的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额 2500 万元;如 A 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一半, 但是协议中要求 C 应缴纳 A剩余未出资部分,此公式中应减少的也只是按比例分配的部分为500X 50%^ 250 (万元),不能全部扣除。

      A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 股东应当缴纳的剩余由资)X转让的股权份额一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由资,即(1500 +2500 ) X 253500 =500 (万 元) 第二种方法 在处理未完全出资股权转让的案件时,具体计算过程是否可以参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解释 (二) 》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 用注册资本代替实收资本,进行实缴还原,重新计算公司净资产?虽然股权转让不是解散,不需要清算,但是认缴制下出资义务还是不变的,只是出资时间跟认缴时间不一致 根据此思路, 股权转让收入偏低时, 核定的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 应当缴纳的剩余由资)X转让的股权份额一注册资本X转让的 股权份额=(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x转让的股 权份额-注册资本x转让的股权份额=(资本公积+留存收 益)x转让的股权份额 举例如下: C未增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X 50%^500 (万元); C增资后,应纳税所得额=2000 X 25抬500 (万元) 由此可得知,增资前后是一致的,但是此时的资本公积要按照 1000 万元计算,虽然未实际出资。

      (作者单位:南京市地税局高新分局)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