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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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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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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 ) 助学 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 《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 理试行办法》、《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 下简称 “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根据 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 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 具有开放性的示范 社会助学组织第 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以现场面授助学为主, 逐步开展 网络助学等形式的助学活动第二章 成立第 四 条 成立学习服务中心,由开展自考助学工作的单 位,会同所 在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交意向表 (见附件 1),省教 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并与市级招 生考试机构、举办自考助学 机构的单位协商一致后决定除本科 院校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和社会力 量办学机构举办学习服务中 心,均应与相关主考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 五 条 普通高校成立的学习服务中心,名称为“ *** 学校 (学校名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 中职学校及社会 力量 举办的机构需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 名称为“*** 学校(主考院校) *** 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 务中心”或“***学 校(主考院校) *** (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名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 服务中心” 第三章 助学课程和招生第 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助学的专业、课程、招生人数 须报送省 教育招生考试院(表格见附件 2)第 七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实行注册制,原则上每年三 次,新生 注册名单应在规定的时间由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报省教 育招生考试院,逾 期不予注册第 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 必须真实、 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 书”等字样第 九 条 学习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应醒目注明“自学 考试学 习服务中心”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注明专业层次、 办学地点、 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四章 教学第 十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 程考试大纲 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 实习、学时分配、学 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 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除本科院 校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外,其他学习服务中心,教学计划须经主考院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招生考 试院备 案第 十一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 场所,配备 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 行教学,每学分的助 学授课时数不少于 6 学时第 十二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 对教师教 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 务建立健全教师 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师德 教育和业务培训第 十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 课程自学 考试大纲及教材第 十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 度,加强考 勤,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面授、作业和考 核等各环节要求,培 养良好学风第五章 过程性考核第 十五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学习者进 行过程性 考核第 十六 条 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 测验和终 结性考试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和平时 测验均占 20% , 终结性考试占 40% (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附 件 3 )第 十七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加强与主考院校的合作,做好 课程学习的过程性管理。

      第十八条 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的课程,学习服务 中心的过 程性考核成绩按 40% 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统考成 绩占 60% 第 十九 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两年内有效,应在每次统考 前,按照规 定格式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除本科院校举办的学习 服务中心外,其他 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由主考院校审 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 院经审查不合要求或逾期不报的,考生 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最终成 绩成绩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 得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第六章 服务第 二十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学习 者缴费 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 照助学单位退 学退费相关规定执行第 二十一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为学习者提供政策咨询、考 籍、考 试、统考报名教学、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第 二十二 条 学习服务中心可借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建 立的自学考 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学习服务中心信息及 招生宣传材料,开 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服务第 二十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完善相 关制度,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正常的学 习生活秩序和社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 二十四 条 省自考办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 检查(“年 审)”。

      第 二十五 条 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属地学习服务 中心招生、 宣传、助学、过程性考核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学 习服务中心注册数据 的审核、报送,为学习服务中心的考生参加 统考提供服务第 二十六 条 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的主考院校应会同学习 服务中心制 定相应专业课程教学计划, 组织集体备课、 培训教师, 加强对教学过程 的监管,并负责终结性考试的命题、评卷以及过 程性考核成绩的审核、报 送工作第 二十七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各类计 划、制 度、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考勤、考试考核结果等资料应分 类归档第 二十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 乱等问题 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其限期整改第 二十九 条 严禁学习服务中心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 版教材第八章 附则第 三十 条 本办法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第 三十一 条 省自考委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 办法为 准附件: 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成立意向表 2.安徽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表3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过程性考核实施 细则附件 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成立意向表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号码法人(负责话电联系助学主体类型□普通高校 □成人高校 □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教机构 □部门委托办学 □其他助学方式□全日制 □业余制助学手段□面授 □网络助学 □其他助学专业1・2.9・13.3・4.10.14.5・6・11.15.7.8・12.16.人)姓名人上级主管发证机关及办学许可证编号助学许可证编号收费许可证编号管理人员情 况总数 人(专职 人;兼职 人)师资状况专职教师:咼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兼职教师:咼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单位介绍办学经费情 况使用教材情 况市招生考试机构意见:(公章)负责人:年 月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意见:(公章)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意向单位和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存档。

      1. 单位介绍栏填写:( 1)本单位的性质、历年办学情况等;企业助学须注明本单位注册资金;( 2)本单位设备情况;( 3)场地情况,本单位使用场地的性质,社会租用、 自有还是 借用;本单位可用于教学的教室数量、学习者住宿条件等2. 办学经费栏填写: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助学费用收取情况3. 教材情况,主要是说明购买教材的途径、教材的来源以及教材的使用等情况附件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表 年基本情况学校名称(盖草)学校代码学校地址邮编占地面积(亩)校舍面积(M2)在校生(人)联系人办公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专业代码专业层次收费标准计划数备注审核 -、、八意见注:1、请各学校如实填写学校的基本情况2、招生专业必须为我省现行开考的自考专业 3、请将此表于每年 9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附件 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过程性考核实施细则一、总则 根据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学习服务中心学生主要通过 全日制助学形 式进行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逐步推行业余制、 网络助学等形式过程性考核是深化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提高自学考试质量的重要内 容为加强学 习服务中心课程过程学习与质量控制,改革考核方式,根 据助学特点,制定本实施细 则。

      二、招生人数及学员注册时间 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数应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 习服务中心一 年举行三次招生及注册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 数据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当次注册完毕,不得添加新的考生数据三、专业及课程 学习服务中心助学专业应符合相关规定,课程应为该专业开考计划中 的专业课和 公共政治课,实践课程不在过程性考核范围内四、过程性考核的实施 过程性考核是指学习服务中心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考生 全面提高综合 素质和能力,改善学习状态,提高学习能力,从而保证助 学质量一)基本形式 过程性考核以学习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主考院校为依托,以学习 服 务中心的助学过程为考核内容,重点对学习质量进行考核二)成绩分配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和终结性考试 4 部分组成(具 体见下表)该成绩按照 40%的比例与自学考试统考成绩(按 60%的比例)合并,生成 考生课程总成绩课程总成绩 二 自考助学过程性 考核(40%)+统考成绩(60% )三)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考核内容分值备注过程性考 核成绩(100分)平时表现成绩评 定标准(20%)政治思想品德(10%)1、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和校规校纪,勤奋学习、积极 上进,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 活动。

      102、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处分及以上者0上课出勤10%)1、上课出勤满勤者102、上课出勤率达90%-99%83、上课出勤率达80%-89%64、上课出勤率达75%-79%45、上课出勤率达75%以下0平时作业成绩评定标准(20%)每学段安排5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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