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一条.docx
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依据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掌握,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爱护林、风景林,只准进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爱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释义】 本条是对各类森林和林木采伐方式的法律规定 一、本条规定,对成熟的用材林应当依据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择伐适用于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择伐强度不得大于采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两次择伐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皆伐适用于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简单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存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保存的林带、林块依据本条规定,皆伐应当严格掌握,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渐伐适用于自然更新力量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在一段时间内分几次将伐区内的林木全部采伐,一边采伐一边实现林木树木的更新 二、本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爱护林、风景林,只准进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各种防护林,如水源修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爱护林、风景林等,是以国防、环境爱护和科学试验为目的的,都不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为了不使这些林木失去其应有的效能和作用,只能进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爱护林、风景林的社会效益 三、本条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爱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名胜古迹的林木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是我国文化遗产和革命纪念地的重要组成局部,自然爱护区的森林是国家重点爱护和地方重点爱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繁衍生存的重要场所,这些森林和林木一旦被采伐或者被毁坏,将失去其宝贵价值,而且难以恢复甚至是无法恢复的为了爱护我国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完整性,保证国家和地方重点爱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繁衍生存场所,所以,本条规定严禁采伐这类森林和林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