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航空的五种自由).doc
3页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航空的五种自由)本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的签字国与接受国,为国际民川航空组织的成员国,声明如门第一条第一节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卜述关J淀期国际航班的空中fllll:(一) 不降停而E越其领土的权利;(二) 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三) 卸卜来自航空器所屈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四) 装我前往航空器所屈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五) 装卸前往或來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关丁•本节(三)、(四)、(五)齐项所规定的权利,每-■缔约国所承允的,仅限「 构成來门或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本土的介理的h接航线上的r[达航班本w所规定的权利不适用「•对定期国际航班禁止使用的军用机场在战争或军事占领地 区及战时通往此等地区的补给线上,此项权利的行使须经军事主管当局核准第二节上述权利的行使丿"按照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的规定,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后, 则W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协定和公约都是一九卩qpq年十二月七11在芝加哥制订的 第三节一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航空公司以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权利时,得规定该航空公司 在此经停地点提供合理的商业性服务这一规定在经营同一航线的航空公司之间不得形成差别待遇,应肖考世到航空器的载 运能力,八且在执厅此项规定旳,应不损害仃关国际航班的正常经营或任何缔约国的权利和 义务。
第四节每-•缔约国仃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上内为取酬或出租装我运往其领上内 另 地点的客、货、邮缔约各国约泄不订立任何协议以特许任何另一国或任何另一国的航 空公诃以独享为妹础的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另一国収得任何此项独享的特权 第五节毎一缔约国在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卜•,可以:(一) 指定任何国际航班在其领土内应该遵循的航线及其可以使用的机场二) 对任何此项航班在使用机场及梵他设备时征收或准予征收公平介理的费用,此 项费用应不高Fit木国航空器在从爭同样国际航班时使用此项机场及设备所缴纳的费用如 经一冇关缔约国巾诉,则此项对使用机场及苴设备所征收的费用,应由根据上述公约设立的 国际民用航空纽织的理事会予以审核该理事会应就比爭提出报告和建议,以供仃关国家考 第六节每•缔约国如対另-缔约国的空运企业的主耍所仃权和仃效管理权属「•该缔约国国民 存仃题义,或该空运企业不遵守其飞经国家的法律,或不履行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时,保留 扣发或撤销其证书或许可证的权利第二条第一节缔约各国接受本协定,彼此间即废止所有与本协定条款+11抵触的义务和谅解,并承允 不缔结任何此类义务和谅解如一缔约国己经承担了与本协定相抵触的任何其他义务时,hv. 工即采取步骤去解除该项义务。
任何缔约国的航空公司如已经承担了任何此类与本协定相抵 触的义务时,该航空公司所属国应以最人努力使该项义务立即终止,无论如何,在本协定生 效后可以采取合法行动时,应使该项义务立即终止第二节任何缔约国在遵守上一节规定的情况F,可以制订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齐种关「•国际 航空运输的描施任何此项描施应立即向理事会登记,理事会应即尽速将其公布第三条各缔约国约泄在建立及经营自达航班时,应适当考虑其他各缔约国的利益,以免不适 当地干扰后者的地区航班或妨碍其直达航班的发展第四条第一节任何缔约国得「•签订或接受本协定时,在协定匕附保留条款,决定不授受第一条第一 节第五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在接受后随时在爭前六个月通知理爭会,解除自己的此项权利 和义务该缔约国可在六个月前通知理爭会,按照不同情况承担或恢复此项权利和义务缔 约国刈不爱该项约束的任何缔约国无授予该项所规定的任何权利的义务第二节一缔约国如认为另-缔约国根据本协定所采取的彳亍动対其造成不公允或困难时,得请 求理事会审查此一情况理事会对此事应作调查,并召集仃关国家进彳j•磋商此项磋商如不 能解决困难时,理事会叮向仃关缔约各国提出适当的决泄和建议在此以后如理事会认为一 有关缔约国无理地不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则可向上述组织大会建议在该缔约国采取此项措 施以询,暂停其在本协定中的权利和特权。
人会经三分Z二多数表决可在其认为适宜的期限 以内,或在理那会认为该缔约国12采取纠正措施以前,皆停该缔约国的权利和特权第三节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本协定的解释和应用发生争执而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上 述公约第十八章关「•上述公约的解释和应用发生争执时的规定应同样适用第五条本协定的冇效期与上述公约相同,但参加本协定的任一缔约国可J:一年前通知美利坚 合众国政府退出木协定,后者应立即将此项通知和退出通吿所仃氏他缔约国第六条在上述公约生效前,本协定除第四条第三节及第七条所包介者外,对其所作的一切援 引,都应视为对-九四四年卜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的援引:同时, 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人会以及理事会所作的援引应分别视为対临时国际氏用航空组织、临 时人会以及临时理事会的援引第七条对本协定而言,“领土”一词,W釆用上述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定义第八条协定的签字与接受出席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一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的卜冽签字代表,根据 卜列理解在木协定上签字即:他们在本协定签字所代表的政府,将尽早通知美利坚合众国 政府K代表所作的签字是否构成该政府对协定的接受并构成対该政府『I•冇约束力的义务。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任一成员国,都可通知美国政府接受本协定作为一种义务对比具 仃约束力此项接受J咲国政府收到通知之口起生效本协定在缔约国相互间,丁各该国接受协定时起即行生效以后本协定对向萸国政府 衣示接受本协定的每•个H他国家,在美国政府收到该国接受木协定的通知Z口起JI•仃约束 力羌国政府应将所仃接受协定的口期以及本协泄对毎一个接受国开始生效的口期通知所仃 签字国及接受国卜列签字人经适当授权,代农其本国政府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签字LI期列「•签字后本协定以英文F—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一份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 种文字写成、各种文字H•有同等效力的文本,应在华盛顿开放,听任签字三种文本都存放 r美利坚介众国政府档案,由该政府将经过认证的副本送交签字或接受本协定的所何并国政 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