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pdf
5页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第 2 页 / 总共 5 页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愿意支付或足额支付加班费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加班费纠纷同样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希望能帮到你 1.《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 9 条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 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 5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 9 条规定的是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不是假期工资计算原则 第 3 页 / 总共 5 页 3.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
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确定 5.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工资都未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性收入的 70%确定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内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 第 4 页 / 总共 5 页 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 44 第 1 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 44 第 3 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的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第 5 页 / 总共 5 页 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 8 小时进行折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