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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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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你的未来,我来导航www. txexam .com现实交付(三)交付的类型(★★★)『①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3条)观念交付€②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 ]③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 ,④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1.现实交付1)现实交付的概念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直接 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 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例1】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由甲的司机丙交给乙的司机丁①这也是现实交付,称为经由占 有辅助人为交付②丁辅助占有(天星司考)之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例2】甲出售汽车给乙,乙转售给丙乙请求甲直接将汽车交付给丙,甲允诺而为之①这 也是现实交付,被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②问题是:丙从谁那里、自何时取得所有权?答曰: 甲将汽车交付给丙时,乙自甲处取得所有权,并在一个“法学上的瞬间”(好短、好短),丙又从 乙处取得所有权③问题的关键:虽然在事实上,汽车是甲交给丙的可是,在法律关系上,必须 看成是在同一个法学上的瞬间,甲向乙为现实交付,乙向丙为现实交付。

      甲丙间无交付关系例3】甲的汽车在乙处修理期间,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又出租给丁乙依照甲的指示,将 汽车交付给了丁①这还是现实交付,叫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②乙将汽车交付给丁时, 丙自甲处取得汽车所有权2)《合同法》第14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举例说明: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售给海口的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若不能协商确定父付的 地点,也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交付的地点问题:达到何种状态,才算甲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乙 取得绿豆的所有权;风险移转给乙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❶货物不需要运输① 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天星司考)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②不知道的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❷货物需要运输把前面的例子改动一下: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售给海口的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与A和 B签订运输合同,由A将绿豆从北京公路运输到天津,再由B从天津海路运输到海口问题:什么 时候,才算甲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答:这得分为三种情形!① 目的地交货若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代办托运,运输至海口后交付给乙甲、乙 已经明确约定了交付的地点:海口适用《合同法》第141条第一款。

      B运输到海口并交付给乙管 领控制时,才算甲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② 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若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代办托运,交给天津港的承运人运交 乙甲、乙虽未约定目的地(天星司考)交货,但乙指定了运输路线:在天津交给承运人适用《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A在天津将绿豆交给承运人B之时,就是甲向乙完成现实交付之时《买 卖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 货交第一承运人若甲、乙的买卖合同仅约定:“由甲代办托运其他情况未置一词甲、 乙约定货物需要运输,但未约定交付(天星司考)地点适用《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 项甲将绿豆交付第一承运人A之时,就是甲向乙完成现实交付之时你的未来,我来导航www. txexam .com【例4】甲在杂志上看到广告后,向凡客公司邮购10件T Shirt,但整个过程并未明确交付的地 点,凡客公司于5月1日将10件T Shirt投邮,甲于5月8日收到问:甲何时取得T Shirt的所有 权?①甲与凡客公司的动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又需要运输,所以凡客公司货交第一 承运人(邮局)时,即视为完成了现实交付,甲于此时取得所有权。

      ②甲取得T Shirt所有权的时间 为5月1日例5】甲在淘宝网上向经营者乙订购了 10件凡客T Shirt,但整个过程并甲、乙未明确约定交 付的地点乙于5月1日将10件凡客T Shirt交给快递公司丙,丙于5月8日在甲家中交付给甲问: 甲何时取得T Shirt的所有权?①在淘宝网购物,已经形成的交易习惯要求出卖人乙应送货上门,乙 应当在甲的住所地交付这(天星司考)就已经确定了交付地点(送货上门),不再适用《合同法》 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②甲于5月8日取得T Shirt的所有权③“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好 像是一个成语真题】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 50台B型微波炉问题: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07年•卷四•第4题第2问) (答案:属于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在甲、乙的动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 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乙(天星司考)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根据《物权法》第 23条的规定,微波炉的所有权自完成现实交付时移转于买受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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