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中介服务协议-房产中介服务项目-网.docx
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页眉双击删除即可项目中介服务协议|房产中介服务项目-网 项目中介服务协议 托付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中介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托付事项及具体要求: 〔一〕 仅提供 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件,并依据项目进展及甲方要求提供深入的状况资料; 〔二〕 除提供 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法律文件外,提供该项目谈判过程中,甲方与项目全部方 进行项目谈判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等其它中介服务至甲方和项目全部方订立任何形式合作协议书后,乙方中介事项视为完成 第二条 中介服务期限: 〔一〕 中介服务期限至甲方与项目全部方订立正式合作协议之日止; 〔二〕 若最终未达成合作协议的,合作谈判中止之日即为中介服务期限截止日 第三条 中介酬劳及支付期限: 〔一〕 仅提供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及法律文件的,在中介服务期满后,且甲方与项目全部方达成合作协议后 日内支付项目中介酬劳,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二〕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酬劳为促成合同成交额的 ‰。
甲方应在与项目全部方 订立合同后的___日内支付酬劳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酬劳 第四条 中介费用的负担: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如甲方未胜利执行上述与项目全部方的合作协议,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酬劳或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二〕 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 在托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四〕 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 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甲方除可拒绝支付中介服务酬劳外,还保存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二〕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甲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合作方的真实状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费 〔三〕 违背本合同商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当违约责任 〔四〕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行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第八条 其他商定事项: 〔一〕 中介方不得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 中介方不得以托付方的名义从事未经托付方书面答应的活动; 〔三〕 中介方在托付有效期间的费用开支由中介方自行承当; 其他费用另行商议 〔四〕 中介方在中介服务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与托付方无关 第九条 保密责任:任何一方对因项目中介服务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实行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商定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假如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托付方、中介方及合作方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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