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大案分析篇.doc
15页分 析 篇 本篇是南大碎尸案十八周年系列的第三篇,也是终结篇,通过“记录篇”和“释疑篇”的记叙,有关“1.19”案大部分可以搜寻到的线索已然逐渐显现,案情脉络已经清晰,死者身份、尸块状态、弃尸分布、案后发展等等……然而这些支离破碎的信息如同乱麻一样展现在我们面前,究竟指向什么方向呢?当年警方在侦破此案时又在什么地方断了线索?沉寂在黑幕后面十八年的凶手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如果他还活着,他现在会过着怎样的生活? 这便是“分析篇”所要分析的内容,本喵尝试分析“1.19”案的案件性质,由此确定凶手是普通人群还是变态杀手,然后从受害人和凶手作案手法上寻找线索,剖析还原案件本来的面目 如同第二篇一样,因为所有资料都是本喵推导筛选得来的,无法完全保证正确性,更因为此篇是分析篇,加入更多个人的想法,所以,希望各位读者本着听一听不同意见的态度观阅本文 好了,我们开始把 一、“1.19”碎尸案案件性质的推论 关于“1.19”南大碎尸案,最热门的一个讨论话题,莫过于对此案案件性质的讨论,所谓案件性质,即“1.19”案是一起普通凶手制造的、常规的凶杀案,还是由心理扭曲的变态杀人犯制造的变态杀戮,亦或是患有精神疾病的精神病患者制造的无目的伤害。
关于这三种案件性质的区分,主要区别在于凶手的动机上: 第一种性质,常规碎尸凶杀案,其动机是动态的、常型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正常,心理正常,犯罪过程中,凶手犯罪的内在需要程度低,而环境中出现的外部刺激较大,在这样的刺激作用下产生心理冲突,形成犯罪动机,而这种动机成为个体行为的主导动机,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比较常见的如激情犯罪,凶手在某种外界刺激下,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在多种因素交互作用下,丧失理智导致诸如杀人、性侵等犯罪行为这种性质下的碎尸案大部分是以毁尸灭迹为主要目的; 第二种性质,变态碎尸凶杀案,其动机是静态的、常型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正常,心理不正常,犯罪过程中,凶手内在犯罪需要程度高,而外部因素只是刺激诱因,其犯罪动机源于凶手内在性格气质,由包括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因素长期影响导致,其犯罪目的很大程度是满足自己违反社会常规的需求,难易抑制,比较著名的如伦敦的开膛手杰克; 第三种性质,精神病犯罪,其动机是变型的,甚至是无动机可言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状态不正常,作案往往缺乏犯罪动机,或者动机奇特,动机指向目标不确定,也缺乏利己性,表现出强烈的冲动性或者无意识性。
以上三种性质中,第三种最特殊,一旦能被确定凶手在犯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那么凶手将会被免除刑罚,而第一第二种性质的案件,凶犯在犯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所以是必须要接受刑罚处罚不过回顾“1.19”案,刁从失踪到被发现间隔9天之久,尸体处理过程严密,抛尸手段具有计划性,基本可以排除凶手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犯案的可能,所以本喵把重点安排放在了第一和第二种性质上,即“1.19”案究竟是普通凶杀案,还是变态碎尸案 这两种性质案件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普通凶杀案起关键做用的往往是外部环境,例如见财起意,见色起意,口角争端等等,这种常形的事件与凶手内在需要交互作用形成犯罪,例如一个案件中凶手见财起意意图抢劫,但是在抢劫过程中暴露身份,为了消除后患,遂杀人,然后毁尸灭迹,这样的案件中,凶手碎尸的目的最初源于外部事件和环境 而变态碎尸案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凶手的内在动机,内在的需要这一点,在当下的影视作品中已经被多次渲染而人尽皆知了,凶手往往因为童年阴影或者其他原因,对某一人群,或者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杀戮例如美国著名的“绿河杀手”里奇韦因为在外国服役期间其妻子红杏出墙,让其对不贞洁女性表露出极强的怨恨,在上世纪80年代,他先后杀死近50名女性,并将其抛尸于美国西雅图南郊的格林河流域,而这些受害人,多为妓女、吸毒者等符合里奇韦杀戮对象的目标。
在这个案子里,凶手行凶动机中,内在需求(对女性的怨恨)成为主要动机,而外部刺激(符合其杀戮目标的女性出现)成为辅助动机 那么相比繁芜丛杂的外部原因引起的普通凶杀案,凶手内在需要引发的变态凶杀案的判断则相对容易些,因为首先,变态杀手的犯罪需要总是具体的,总有自己的对象;其次凶手的犯罪需要是没有止境的,旧的需要满足了,又会不断产生新的需要于是,常规的变态凶杀案都有两个标志性的特点:一、受害对象具有一定共同点,凶手犯罪手法具有相似性;二、除非有外力干扰,凶手会连续不停作案这也是变态杀人案往往会成为变态连环杀人案的缘故,例如上面提到的“绿河杀手”,受害对象几乎全是妓女、吸毒者等社会边缘女性,凶手作案时都使用勒杀的方式将受害人杀死,前后作案超过48起,直到2001年被捕 这时再回顾“1.19”案,案件中受害人刁爱青是一名在校学生,其被杀害后碎尸,那么再检索96年前后以南京为中心大范围区域,会发现有若干碎尸案,也同样有若干女大学生遇害案,但是同时符合刁爱青案全部特征的却没有在90年代南京很多高校发生过一些女大学生受害案件,大部分被破获,且都是因性犯罪引起的普通凶杀案,而关于碎尸案,在整个华东地区,虽也有碎尸案发,但是如“1.19”案这样骨肉分离,切割细致,水煮内脏的具有特别手法的碎尸案却是在未听闻。
作案手法和作案对象的共同点往往是一个变态杀手的标志,这个标志因为凶手内在需要和动机而固定,且往往作案手法越复杂,越有难度,那么这个手法就越会是一个标志性动作而不会被凶手轻易放弃如同刁爱青案中凶手的碎尸手法,如果凶手是个有内在需要而犯案的变态杀人狂,那么这个碎尸手法绝对是他在再次行凶中不会放弃的但是,纵观20年来中国的碎尸案件,同时符合“1.19”案的受害对象和行凶手段的案件再未听说过第二起 不过,并不是每一个变态杀人凶手都是因为不停的满足需求而不断犯案在一些变态杀戮案件里,受害人只有一人,只因为受害人使凶手产生特殊情感,这种情感成为一个外力诱因,这种诱因激发了罪犯的内需,促使罪犯痛下杀手不过这类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多为社会知名人士,常见的如艺人等其次,凶案中,凶手对受害人的情感多为喜爱引发的强烈扭曲的占有欲,所以此类变态凶手案中,受害人在死前会遭受各种非人虐待,死后会有若干脏器被凶手保留等等特征,比如美国犯罪史上一个著名的悬案“黑色大丽花”杀人案 回复楼主:北青蘿 时间:2014-01-19 21:59:59 1947年1月15日,22岁的演员伊丽莎白.安.肖特的尸体被发现于洛杉矶的雷默公园附近,彼时其尸体被拦腰斩断,面部被凶手用刀子从左耳划过嘴巴到右耳,留下一个类似笑容的伤疤,身上有无数锯齿状伤痕,上半身脏器被取出强行塞入胸腔,子宫被摘除,胃内残渣显示她生前曾被强行吞食过粪便,有严重性侵痕迹......这个迄今未破的案件在很多地方与“1.19”案有些类似,如,孤案一枚,受害人尸体被残忍切割,至今未破等等,而且本喵相信,包括“黑弥撒”在内 的很多网友的关于“因爱生恨”的变态杀戮推论是由此得来。
但是此案与刁爱青案还是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记录篇”和“释疑篇”里,本喵两次分析了刁爱青身体器官并没有遗失,这与此类变态杀人案中,凶手会保留若干纪念品不符合;其次,虽然刁的尸体如此零碎,但是还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刁生前曾经遭遇过非人虐待;最后,“黑色大丽花”案件当时没有侦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害人伊丽莎白作为演员,社会关系及其复杂混乱,严重干扰了警方视线但是刁爱青案件中,刁作为初到南京的女大学生,其社会背景和关系已经被警方证实并无特殊,关于这一点,在“释疑篇 一、黑弥撒的逻辑”中,本喵已经用“信息转移理论”佐证过所以关于此类的变态杀人可能也基本被排除 上述的两点讨论已经把“1.19”刁爱青碎尸案可能是变态碎尸案的可能性基本排除,但是本着严谨的态度,这种基于类似案件没有再次发生而定性的否决也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还有一种可能是,此案的凶手真的是一个变态杀手,他在杀害刁爱青后,准备第二次作案时,因为各种外力而没能进行下去,比如疾病限制了行动能力、意外或者正常死亡、因其他情况进入监狱等,如美国犯罪史上另外一个悬案“十二宫杀手”,凶手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以向警方寄密码信的方式挑战警方,而后随即杀人,中间间断数年后再次犯案,美国警方最后的推测是凶手可能在此期间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而入狱。
虽然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刁爱青案上就有了太多的巧合和小概率事件,虽然这种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基于对案件的推测要尽量排除小概率和偶发事件,否则此案也没有分析的必要 所以,至此本喵认为,发生于1996年1月19日的南大“1.19”碎尸案,是一起普通的凶杀碎尸案,并非是变态凶手的变态犯罪,那么同样,自“黑弥撒”起关于变态杀手的种种推测,关于“黑弥撒”帖子底下各种被人津津乐道为凶手变态杀人后炫耀成果的留言、犯罪过程的描述都可以被推翻,因为如果此案真的是一个变态杀手所谓,那么其本身早已无法再次作案,要么死去,要么在监牢中,不会再网上留言;纵使有千万分之一的可能,他有机会上网,并且参与到刁爱青案的讨论中,那么在长达18年的漫长时光里,他因为已丧失行动能力,无法再次通过杀戮满足新的需求欲望,而陷入深深的痛苦折磨中,他所表露出的将会是深深的仇恨、愤怒和不满,而绝不会是趾高气扬的炫耀和冷静的叙述回忆刁爱青案早已提不起他任何兴趣,如同一个过量吸食海洛因的吸毒者,怎么会在意最初吸食的那点剂量呢? 所以,后面关于案件的其他分析,本喵都基于此案的凶手是一个身心正常,因为一般原因而犯案的正常人,而刁爱青案也是一个普通的凶杀碎尸案。
那么下面本喵从受害人和凶手本身留下的线索来努力重现案情的发展 回复楼主:北青蘿 时间:2014-01-19 22:05:45 二、刁爱青的死因与死亡时间留下的信息 如果想确定一个凶案里凶手的特征,必须要确定其所犯案件的目的动机,是性犯罪、暴力犯罪或者财产犯罪而想确定一个凶杀案件的目的动机,了解受害人的死因就变得无比重要,因为凶手的杀人手法往往透露出其行凶时间、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等等细节,比如碎尸案中处理尸块的刀法纹路可以圈定凶手人数,受害人致命伤可以重现案发过程那我们再回过头看看“1.19”案,虽然我们都知道受害人被碎尸,但是究竟是凶手杀害死者后碎尸?还是在受害人还活着时肢解?是在受害人死后直接就碎尸?还是拘禁一段时间后杀死碎尸?如果是杀人后碎尸,凶手又用的什么杀人手段?本喵尝试从刁爱青尸体上寻找些线索 据网友“bvbvbv1232012”的回忆,在水佐岗附近某处下水道发现刁爱青的红色外套,那种当时很常见的外套上面沾满血迹,但是“衣服是完好的,没有外力撕扯的痕迹”而关于刁的尸体,按照“记录篇”的记叙,刁的头颅和四肢是被锋利的刀顺利地斩下,骨头也在关节处被顺利斩断,随后是剔肉和拿出内脏,内脏中只知道肠体组织尚是完整,随后部分尸块及内脏被水烫过,呈现煮过的痕迹。
而“bvbvbv1232012”也强调了“刀是普通的刀......尸块呈现两种以上切割手法.......08年检测时查出里面有微量木屑,吊诡就吊诡在里面还有猪肉成份” 这是能关于受害人刁爱青尸体的全部记录,那本喵首先假设,刁爱青是先被杀死后再被肢解的,那刁爱青是怎么被杀死的呢? 最先引起注意的是刁的衣服,在大部分的杀人案中,凶手用利刃刺伤受害人躯干,伤及内脏或者流血过多而死,是最为常见的杀人手法而刁的外套完整,没有破损,那么这就代表着刁不是在穿着整齐的情况下被人用利刃从身体主躯干位置刺穿或者砍切,透过衣服伤及要害而死的而这种情况又代表两种可能: (1)刁爱青是在没有外套的情况下,身体躯干被利刃伤害致死; (2)刁并不是死于利刃伤及躯干 因为并没有确切的证据显示刁的内衣物是否有破损痕迹,无法确定刁爱青是否是在室内温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