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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母婴卫士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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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35782036
  • 上传时间: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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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平安平安母婴卫士母婴卫士医疗医疗保险保险条款条款及费率表及费率表 报备文号:平保健发[2015]88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 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母婴卫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1.2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1.3 保险对象保险对象 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包含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 我们接受的第一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投保时年龄为 20 至 45 周岁周岁(见 9.1) ; (2)未怀孕或者已怀孕但孕周未满 28 周、且身体健康的女性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我们接受的第 二被保险人为本保单年度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活产新生儿(见 9.2) 。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我们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本保单 年度及续保的保单年度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 1.1.4 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续保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具体起讫日期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 准 若您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 继续投保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 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经审核后,若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 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 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2 2 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5- 险金限制险金限制 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 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投保可选的 三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或两项一经选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 能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基本责任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主险合 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第一被保险人发生流产或引产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一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的责任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后,第一被保险人发生流产或引产,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一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并向您退还可选保险责任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 (见9.3),本主险合同终止 可选可选责任责任 (1)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含本项责任)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 (含本项责任)时,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 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医院 (见 9.4) 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 (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含本项责任)的,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后,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妊娠 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第一被保险 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2)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第二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且 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 金,可选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本项责 任保险金 (3)第二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被保险人在未满 1 周岁前因疾病导致身故的,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第二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可选保 险责任全部终止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本项责 任保险金 -6- 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见 9.5)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第一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6) ; (4)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 ,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机动车(见9.10) ; (5)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9.11) 、或者患性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第一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9.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 体异常体异常(见 9.13) ; (9)在投保前第一被保险人已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者多种妊娠 疾病; (10)投保人或者第一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知悉第二被保险人 于分娩前已患先天性畸形; (11)第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2)第一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潜水(见 9.14) 、跳伞、攀岩攀岩 (见 9.15)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探险(见 9.16) 、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 (见 9.17)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 9.18) 、赛马、赛车; (13)第一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或者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1 受益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第一被保险人 3.2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3.3 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第一被保险人第一被保险人 流产保险金流产保险金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9.19); (2)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检查检验报告、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以 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若施行手术还需提供手术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一被保险人第一被保险人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7- 妊娠疾病保险妊娠疾病保险 金金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 (3)由医院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9.20)出具的第一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 及其他科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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