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气接地装置有关规定.doc
10页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 1.0.3 条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展施工第 1.0.4 条 承受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第 1.0.5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第 1.0.6 条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协作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局部必需在掩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第 1.0.7 条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其次章 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 2.1.1 条 电气装置的以下金属局部,均应接地或接零: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局部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四、配电、把握、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十、电除尘器的构架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暴露的金属局部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十四、把握电缆的金属护层第 2.1.2 条 电气装置的以下金属局部可不接地或不接零: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枯燥房间内,沟通额定电压为380V 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 44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二、在枯燥场所,沟通额定电压为 127V 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 11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三、安装在配电屏、把握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 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急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五、额定电压为 220V 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牢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第 2.1.3 条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实行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进土壤的措施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m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第 2.1.4 条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其次节 接地装置的选择第 2.2.1 条 沟通电气设备的接地可以利用以下自然接地体:一、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二、金属井管三、与大地有牢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构造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第 2.2.2 条 沟通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以下接地体接地:一、建筑物的金属构造(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构造内部的钢筋二、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构造三、配线的钢管第 2.2.3 条 接地装置宜承受钢材。
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 2.2.3 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110kV 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应承受热镀锌钢材,或适当加大截面第 2.2.4 条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2.2.4 的规定第 2.2.5 条 在地下不得承受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第 2.2.6 条 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承受的降阻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二、使用的材料必需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三、严格依据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工艺施工第 2.2.7 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第三节 接地装置的敷设第 2.3.1 条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 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局部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外表必需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 的焊药第 2.3.2 条 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 2 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设计规定时不宜小于 5m第 2.3.3 条 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气械损伤和化学腐蚀。
在与大路、铁路或管道等穿插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患病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结实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实行防腐措施第 2.3.4 条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第 2.3.5 条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第 2.3.6 条 接地体敷设完后的土沟其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第 2.3.7 条 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便于检查二、敷设位置不应阻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三、支持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局部宜为 0.5~1.5m;垂直局部宜为 1.5~3m;转弯局部宜为 0.3~0.5m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与建筑物倾斜构造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凹凸起伏及弯曲等状况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 250~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 10~15mm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器。
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第 2.3.8 条 明敷接地线的外表应涂以用 15~100mm 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每个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 时,应使用双色胶带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第 2.3.9 条 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 第 2.3.10 条 进展检修时,在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等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应引入接地干线,并应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线板和螺栓第 2.3.11 条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 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第 2.3.12 条 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承受单独的接地线第 2.3.13 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第 2.3.14 条 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接地;法兰片间应承受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第 2.3.15 条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 2.3.16 条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全部屏蔽局部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干线连 接第 2.3.17 条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局部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开的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第四节 接地体(线)的连接第 2.4.1 条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承受焊接,焊接必需结实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 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承受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处理第 2.4.2 条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承受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扁钢为其宽度的 2 倍(且至少 3 个棱边焊接)二、圆钢为其直径的 6 倍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 6 倍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牢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展焊接外, 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 (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 (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第 2.4.3 条 利用本标准第 2.2.2 条所述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时,应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
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第五节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第 2.5.1 条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除应符合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承受焊接二、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当承受没有镀锌的地脚螺栓时应实行防腐措施三、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承受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 1.5~1.8m 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四、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 4mm 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五、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 3m当小于 3m 时, 应实行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六、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 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 35kV 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 15m七、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 3m八、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四周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 2.5.2 条 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第 2.5.3 条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需承受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需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 10m 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第 2.5.4 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避雷线线档内不应有接头第 2.5.5 条 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实行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首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终安装接闪器第六节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第 2.6.1 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
